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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疑点二:业主财物失窃或遭破坏,物管没有责任?

发表于2003-03-12
疑点二:业主财物失窃或遭破坏,物管没有责任? 业主家中遭小偷光顾,在小区内的停车场丢失车辆,业主大门遭外来人恶意破坏,像这些财务损坏丢失问题,与物业管理的保安措施优美关系? 广东海埠律师事务所 王海林:应在合同订明相应权责。 解决这类纠纷的依据是小区的业主大会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的委托管理合同。如果合同将上述事项(财物失窃)的义务具体约定由物业管理公司承担,则物业管理公司就应当承担相应的合同责任。举例来说,就物业管理公司应否对小区内停放的车辆丢失承担赔偿责任,由于《深圳经济特区住宅物业管理条例》对车位的规定有两种不同的合同关系,即:车位使用和保管合同。因此应当首先明确,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所形成的是保管合同还是车位有偿使用合同,只有双方为保管合同的情况下,才产生物业管理公司的赔偿责任。而在车位有偿使用关系中,则不产生此责任。 如果出现了无具体规定的情况,则应当及时依据合同的约定来确定双方权利义务,在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况下,要求物业管理公司承担责任是不适当的。当然,这不是说业主就无法维护自已的合法权益,他们可以通过其他的合法程序,如向相关主管部门投诉、报案等来达到自已的目的。何况在深圳物业管理行业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情况下,业主大会完全可以“炒掉”此类物业管理公司而重新选择其他更高资质的物业管理公司。 物业管理4大疑点如何对付? 疑点一:业主出现人身安全问题,物管不负责? 疑点三:物管公司加费,业主不可以SAY NO? 疑点四:小区内公共设施收益全归物业管理公司? 普通百姓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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