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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五月警方提示

发表于2010-05-31
尊敬的房屋业主:
您好,为切实保障您的合法权益,创造上海国际大都市良好的治安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上海市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等规定,现将租赁房屋的法律责任告知如下:
一、房屋出租人应当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违反规定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二、私有房屋出租的,出租人持有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并由出租人向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对承租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常住户口所在地、职业或者主要经济来源、服务处所等基本情况进行登记并向公安派出所备案。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没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月租金5倍以下的罚款。
三、承租人将承租房屋转租或者转借他人的,应当向当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备案。违反规定,处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四、房屋出租人发现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违反规定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五、房屋出租人以营利为目的长期提供按小时和按日住宿服务并以此为业的,公安机关可认定为“无证经营的旅馆业单位”,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取缔,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如有上述违法违规行为,于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自行整改,3日后仍未整改的,公安机关将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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