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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转帖:小区奇葩事,正.反不相容

发表于2014-05-01

小区奇葩事,正.反不相容

qiuzhen 发表于 2014-04-30 14:54:14

在这儿,我给大家讲个“故事”:最近大家应该都看到吧?(4月28-29日)在小区大门口有设摊卖不知哪方品牌的煤气灶,引起了正方(伸张正义)和反方(违背道德)的博弈。正方(“啥”阿姨)问物业:“这些不知名的劣质产品是谁允许在这儿设摊的”?物业说:“是业委“禽”主任同意的”。于是这位“啥”阿姨就问“禽”主任了:“是你同意的吗?这要是谁买回去可是要出危险的”。“禽”主任说:“这事你别管”。“啥”阿姨说:“我是党员,对这种违法的买卖我就是要管”。当然这自然引起了双方的争执(不细说了),于是这阿姨又吆来了居委负责人,说明了事实的理由 和真相,再进行了一段争议后,终于在29日的下午就被拆除了,也终于正方赢得了反方。我们为这位阿姨点个 
“故事”说到这儿,我们不禁想到了在上周上海“综合频道新闻坊”里播出的事情,是说在每个物业小区都有存在着不同规模和程度的广告箱和广告栏,而这些小区都会有不菲的广告收入费的,在报道中该小区广告费年收入有20万左右。但这钱的来由和去向何处,问了许多业主是否知情却无人知晓也无人关注。我们不禁联想到我小区,这允许设摊肯定也有不少的设摊费的,那既然是“禽”主任一人知晓一人同意这桩事,也就无可非议了,独吞了这笔设摊费了。这是其一。其二,我小区也有广告栏和广告箱,那这笔费用又流向何处了呢? 试问:我们---广大的业主们把自己的权力交到这样的所谓的业委会主任的手里作为代表,我们能放心吗?更何况现在的业委真的有事你反映给他,也只是回答一句:“我管不了”。嘿!占着茅坑不拉屎,拿津贴实惠呗!这就是他们的宗旨吧! 

业主委员会存在的问题

17号 发表于 2014-05-03 11:17:20


对业委会的相关监管法规空泛 

目前,国家和政府对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相对完善,但对业委会工作的配套规定相对较少,且权威性较低。即使有规定,业委会没有严格按照这些规定做,缺失相应的监管机制来监督、指导和纠正业委会,也无须承担任何责任。业主不出来说话,业委会处于天大地大业委会最大的无监督地位。 

业委会成员高度老龄化 

老年人办事较为细心谨慎,但老年人对于新观点、新想法和新的管理服务等接受较慢。业委会工作涉及面广,复杂性绝不亚于这些老人退休以前的原工作岗位。让已退休、精力不足、本应颐养天年的老人去干比退休前更加繁杂的工作,显然勉为其难。 

业委会成员缺乏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法律意识。 

《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委会的主要职责便是监督和协助物业公司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物业管理服务涉及工程建设、劳动人事、技术服务、财务管理、环境保护以及法律维权等许多专业的问题。但业委会老人通常缺乏监督物业管理所需要的相关专业知识,且业委会自身也需要进行合法、高效的运作和管理,从来没有这方面管理经历和法律储备的老人,仅凭一颗热心实在难以切实高效并准确履行业委会的职责。
 

业委会自身缺乏相应的制约 

上海的住宅小区规模往往很大,维修资金日积月累已是成千上万元,有的小区的物业维修资金甚至超过亿元。这笔巨款在理论上属于全体业主所有,使用权归业主大会,业委会对维修资金和公共收益往往有变通的使用办法,使用权实际通常掌控在业委会手中。由于法律法规对这块资产管理难免有规定模糊之处,业主也较少有暇去主动了解这块资产的使用情况。有些物业公司怕得罪业委会,尽管维修资金账户法定须开在物业公司,但物业公司对业委会这笔钱的使用经常眼开眼闭,否则就易与业委会产生矛盾。业委会的非专业化、老龄化及见钱忘义或有其他想法的人进入业委会使业委会作出的决定难全齐美。业委会对一些小区事务的处理和决策失之偏颇也不在少数。但现行法律和规范没有为外部监管提供有建设性的渠道(业主大会除外),有素质的业委会尚能自律。但有的业委会就像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对外签订工程合同,直接经手款项收支,甚至有的小区业委会使用公共收益购买礼品、消费卡等引起业主不满。业主作为维修资金和公共收益的权利人,却无法以个体对业委会实施有效监督,不得不说这是个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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