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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公布草案,征求意见,请看!

发表于2009-06-15

人口服务和管理规定草案对“群租”作明确规范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6月15日08:07   东方网-青年报

《上海市实有人口服务与管理若干规定(草案)》昨在网上公布,并征求社会公众意见。针对市民最为关心、反映最为强烈的“群租”问题,本次草案中作了明确规定。针对租赁居住房屋,草案规定承租的人均建筑面积不得低于10平方米,或者人均使用面积不低于7平方米;其中,向单位出租用作集体宿舍的,承租的人均建筑面积不得低于6平方米,或者人均使用面积不低于4平方米。

居住房屋的出租人在订立租赁合同时,应当查验承租人及同住人的身份证明;租赁期间,出租人有权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定期查看承租人使用房屋的情况。居住房屋的出租人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居住房屋的出租人发现承租人利用租赁房屋从事违法活动的,应当及时报告社区综合协管员或者有关管理部门。

草案规定了“相关单位为无居住证件或者居住证件失效的来沪人员提供服务的,由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一定的行政处罚”。对房屋出租人违反规定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等行为,《规定》明确由公安机关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规定给予相应处罚。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由公安部门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发表于2009-06-15
有网友说:一套群租至少5k一个月,罚500等于没罚
发表于2009-06-15
就是罚的太少没用!
发表于2009-06-15

居住房屋的出租人发现承租人利用租赁房屋从事违法活动的,应当及时报告社区综合协管员或者有关管理部门。

1、房东远在外地不知道情况。

2、知道情况的为了贪小利不问不闻。

3、其他业主报告社区综合协管员有用吗?

4、YJY的社区综合协管员联系方式谁有?

5、有关部门又是哪些部门?

从上到下都是空话!

发表于2009-06-15
发表于2009-06-16
引用:长杆火柴 在2009-6-15 15:41:45写道:原帖
居住房屋的出租人发现承租人利用租赁房屋从事违法活动的,应当及时报告社区综合协管员或者有关管理部门。
1、房东远在外地不知道情况。
2、知道情况的为了贪小利不问不闻。
3、其他业主报告社区综合协管员有用吗?
4、YJY的社区综合协管员联系方式谁有?
5、有关部门又是哪些部门?
从上到下都是空话!
 

 所谓的有关部门是指:

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随时随地介入我们的生存,但是在我们需要他们时候却发现原来我们无法知道他们在哪里,因为他们是“有关部门”而不是某个部门

发表于2009-06-16
100平方10个人?政策太松了。记得早先有个说法,一个家庭成员的可以的。
发表于2009-06-16
草案全文在 www.shanghai.gov.cn   www.shanghai law.gov.cn  www.eastday.com 上公布。 或者邮寄   fzbshc@shanghai.gov.cn  2000年7月1日截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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