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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上海市住宅物业服务规范》小区经理记分标准 (转贴)

发表于2009-08-07
《上海市住宅物业服务规范》小区经理记分标准 

 

一、住宅小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小区经理给予记录18分的处理。 
    (一)被物价部门认定乱收费或者收费不规范,又不整改的; 
    (二)因管理失职,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事故的。 
    二、住宅小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小区经理给予记录6分的处理。 
    (一)未执行周一至周日业务接待制度的; 
    (二)未按规定及时发现、劝阻、制止业主、使用人在物业使用、装修过程中的损害公共利益的禁止行为,对劝阻、制止无效的,未在二十四小时内报告业委会和有关行政部门,未做好相关取证和记录工作的; 
    (三)未按照物业管理区域内重大事件的范围和等级要求,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报告房地部门的。 
    三、住宅小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小区经理给予记录3分的处理。 
    (一)接待人员接待不规范、受理不登记、处置不及时的; 
    (二)未按规定在服务窗口醒目位置公开办事制度,公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公开报修电话、企业监督电话的; 
    (三)违反规定或约定乱收费或使用维修资金的; 
    (四)提供特约服务不出具收费凭证的; 
    (五)未按规定或约定公布物业维修资金收支帐目或者其他按实结算收支帐目的,并接受业主查询; 
    (六)未按约定提供安全值班、巡逻服务或安全值班巡逻记录不实的; 
    (七)业主或使用人有效投诉得不到解决的; 
    (八)未建立物业管理应急预案或虽建立预案但未进行定期演练和落实的。 
    四、住宅小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小区经理给予记录2分的处理。 
    (一)电梯运行中因故障引起人员被关时,物业公司电梯维修人员或委托的电梯维修专业单位未能在半小时内赶到现场进行处理的; 
    (二)房屋漏水等急修项目2小时内未能赶到现场,其中市区设置管理处的小区未在半小时内到现场及时处置的; 
    (三)房屋内有多台电梯,不能保证至少有一台电梯正常运行的; 
    (四)秩序维护员擅自脱岗、离岗不尽责的。 
    五、住宅小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小区经理给予记录1分的处理。 
    (一)维修人员服装不统一、未挂牌上岗的; 
    (二)维修不能做到约时不误、工完料清、住户签收、事后回访的; 
    (三)小区公共照明设备损坏后不及时修复,影响物业正常使用的; 
    (四)秩序维护员发现道路、绿地乱停车,未进行疏导、劝阻、纠正的; 
    (五)垃圾箱房或垃圾堆放点不整洁的; 
    (六)小区绿地堆物,未及时清理的。

发表于2009-08-08

刘经理改任副职,分管保安保洁,大家一致评他优秀,住他一臂之力,

发表于2009-08-08
引用:sjyjywy 在2009-8-8 7:53:27写道:原帖
刘经理改任副职,分管保安保洁,大家一致评他优秀,住他一臂之力,
 

 先要看他做出的成绩,才能给出合理的评分.

小刘同志,要加把劲喽.

发表于2009-08-08
小刘做实事遭打击,总公司那些整天没事做的混客又整人了.
发表于2009-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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