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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小投票还是私设公堂???

发表于2011-04-15

题目可能出的太严重,但有些话不得不说。(昨天,4月14日,园子里碰上几个邻居,说去开会。邀我同去。我知道是业主代表会议,想想以往的会议包括联席会议都会欢迎业主旁听,斗胆去了。)

 

我们知道筹备组所有的会议都是在居委会指导下召开的。

 

现在由于在4月1日新物业法政策指导下,镇房管部门和居委会派员直接进入筹备组,更有利于选举工作的推进了。

 

昨天的会议就是在这样的组织框架下召开了一个小投票会议。(就业委会改选程序而言,可能算是个先列。)

会议开始,主持人筹备组W副组长,手持话筒,要求业主出场。此言一出,造到部分与会者“嘘”声。

 

我,作为一个业主,一个多次会议的旁听者和参与者,当即表示抗议!“作为业主,我关心小区,谁能说‘不’?”

 

 

 

 

发表于2011-04-15

昨天的会议重点是进行一个判决,哦!不!打错了~~ 是个表决。

 

具体说,就是对已经被提名的前业委会委员进行一个正式参与新一届业委会候选人投票前的小投票。

 

有几个会议要求,当事人(原话)只准发言5分钟,发言内容要先被告知。(有点文革味道?)

 

Z,基本重复3月间业主代表会议上前业委会副主任L对于分钱的经过。在上次L说完以后,有部分业主代表鼓掌。同样,这次Z说完以后,也有部分业主鼓掌。不同的是,这次鼓掌,遭到了主持人W副组长的呵斥!

 

同样,哗然声一片。

 

我估计他也是情急之下脱口而出,否则,出于我对他的了解,他是断断不会那么失态的。

 

发表于2011-04-15

接下来,表决票发放。

 

我注意到,落款是筹备组,组长不是根据新物业法实施后增补进去的政、府有关部门房地办和居委会人员担任。可能有人会认为这无所谓。但我想说的是,我不是认为原组长不合格。但是,既然都已经按照新物业法增补了,为什么却又不按新物业法全面实施呢?是房地办和居委会不愿担任还是执行新规的缺失?

 

同时注意到的是该表决票与我们以往看到的特别之处:用了半页的篇幅说了去年发生的分钱事件,对已经被提名为业委会候选人的Z 、L,进行进入业委会:宜、不宜、弃权的表决。根据统计来决定他们是否有资格像其他被提名的候选人一样在正式候选人名单上出现。

发表于2011-04-15
引用:美国糖果93 在2011-4-15 22:50:28写道:原帖
昨天的会议重点是进行一个判决,哦!不!打错了~~ 是个表决。
具体说,就是对前业委会张进行一个正式投票前的小投票。
 
有几个会议要求,当事人(原话)只准发言5分钟,发言内容要先被告知。(有点文革味道?)
 
张,基本重复3月间业主代表会议上前业委会副主任刘对于分钱的经过。在上次刘说完以后,有部分业主代表鼓掌。同样,这次张说完以后,也有部分业主鼓掌。不同的是,这次鼓掌,遭到了主持人王副组长的呵斥!
 
同样,哗然声一片。
 
我估计他也是情急之下脱口而出,否则....
 
       这就是先入为主,文革中有句话,帽子拎在群众手里,今天更为直接一点,虽然没定性,帽子就给严严实实地带上了,而且把这个责任直接推到了业主头上,这么笨拙的手段都用上了。
发表于2011-04-15

当即有部分代表表示了相当的疑惑。一时会议场面有点小高潮。

 

我不是代表,没有会议发言权。我是业主,所以在这里想谈谈自己的想法。

 

首先,我认为,这个会议滥用了业主代表权利。

 

前业委会分钱发生在一年多前,在副主任自动退款后不久其他3人也自动退款。和大家一样,我也鄙视分钱行为。对于自动退款的行为,可能这个群体中的每个人想法不同,我不去枉加猜测。(经过和想法,一个副主任,一个委员在2次不同的会议上都亲口说了)虽然昨天会议上有人问居委会是否知道,居委会也回答是事后知道。这个“事后”,是指去年的3月份。

 

一年多过去了,在这当口被揭了盖子,为什么?

 

可能我的认知是很浅,就像某位老师常说的;“你(们)不懂的”。我确实有点不懂。我真的认为一个人在法律没有剥夺他的政治权利前,他还是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

 

3月26日提名候选人中以上2个老业委会成员都被提名。不管是提名的,还是被提名的,都是公民,其行为符合法律赋予他们的权利。这毫无疑问。

 

所以,既然被提名了,2个老委员都应该和其他被提名的一样,进入接下来的正式候选人名单。

 

但是,昨天的会议是要一个结果。那就是,他们该不该在名单上出现。

 

个人认为,如果动用所谓的表决票来取消他们的入围名单,一个是剥夺了选他们的业主的选举权,一个是剥夺了他们的被选举权。谁有权利剥夺一个人的政治权利?只有法律!

 

如果我们的业主认为他们进入新业委会不妥,我们可以不选他们。更可以以自己的人脉关系进行游说,让自己的想法得到更多人的认同。

发表于2011-04-16

昨天,会议结束后,还留下了很多业主代表在向房管部门的2位同志反映情况,表达不满。

 

回到题目:(今天听到一些议论,说,有点像“文革”)。

 

确实,看到昨天的表决样式,让在场的一些上了年纪的业主代表想起了文革。

 

文革时,我们还是学生,却也常常在课堂上“参与”一些决定一个人的命运的事。,一个运动后,就会有几大张布告,有十几人被宣判罪行,如果结束语是:“属于可以改造好的。”我们这些学生会一齐喊:5年!如果结束语是:“不杀不足以平民愤。”我们必定一起喊:枪毙!

 

 

 

发表于2011-04-16

对了,昨天表决票中提到,4人已经退款。

 

听说居委会在与其他2人联系退款事宜中,上月听说其中1人也在不久前退了。现在看来是误传。

 

希望居委会继续努力,有了好消息请及时告诉我们。

发表于2011-04-16
首先前业委会私自分钱就是一种集体贪污行为退与不退都已经形成既定的 事实,我想拿到钱后 在 舆论压力下退还的 叫自首吧。。。。我想凡是参与分钱的人员自己想一想还有权利来争当维护小区所有业主权利的业委会成员吗 ??我们不放心呀,
发表于2011-04-16
引用:画一样的 在2011-4-16 9:48:50写道:原帖
首先前业委会私自分钱就是一种集体贪污行为退与不退都已经形成既定的 事实,我想拿到钱后 在 舆论压力下退还的 叫自首吧。。。。我想凡是参与分钱的人员自己想一想还有权利来争当维护小区所有业主权利的业委会成员吗 ??我们不放心呀,
 
 怎么说呢?筹备组不也准备在发放投票之前犒劳一下帮忙的楼组长,业主代表和志愿者吗? 无利不起早。说是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应该倒是应该。就是不知道这笔开支从哪里出账?名目不是办公费用还会是怎么?难道是用废品回收换来的钱?只不过一个是小范围,一个是大范围。法不罚众。
发表于2011-04-16
引用:美国糖果93 在2011-4-15 22:50:28写道:原帖
昨天的会议重点是进行一个判决,哦!不!打错了~~ 是个表决。
具体说,就是对已经被提名的前业委会委员进行一个正式参与新一届业委会候选人投票前的小投票。
 
有几个会议要求,当事人(原话)只准发言5分钟,发言内容要先被告知。(有点文革味道?)
 
Z,基本重复3月间业主代表会议上前业委会副主任L对于分钱的经过。在上次L说完以后,有部分业主代表鼓掌。同样,这次Z说完以后,也有部分业主鼓掌。不同的是,这次鼓掌,遭到了主持人W副组长的呵斥!
 
同样,哗然声一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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隔壁江阿姨开会回来说,W脾气很不好,听不得别人意见,别人提意见,要么说人家不懂的,要么说人家是来捣蛋的。开一次会和人家吵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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