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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按《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第二届业委会好走人了

发表于2014-06-16
标签:住宅 业主代表 业主大会 物业管理 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四条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的两个月前,应当书面报告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六十日内会同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组建换届改选小组,由换届改选小组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换届改选小组由业主代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代表,房管办事处代表,物业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组成。换届改选小组人数应当为单数,其中业主代表应当符合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人数所占比例应当不低于换届改选小组总人数的二分之一。换届改选小组组长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代表担任。

自换届改选小组产生至新一届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期间,业主委员会不得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对下列事项作出决定:

(一)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二)除管理规约规定情形之外的物业维修、更新、改造等重大事项;

(三)其他重大事项。

发表于2014-06-17

换届改选小组为什么逾期不产生??这里面又有什么花样??!!

发表于2014-06-20

等不到春天啊,不等了,掘墓吧

发表于2014-06-25

按照有关规定,业委会这帮君子今年8月8号就下台了,有关方面为什么还不成立换届改选班子?还要搞啥花样??

发表于2014-07-03

业委会是个吃力不讨好的活,愿意做也是需要勇气的!

发表于2014-07-27
今看小区公示栏贴出公告,8月1日晚七点三十分业委会召开业主大会,总结本届业委会三年工作总结大会,有空去听听。
发表于2014-08-01
顺便去瞧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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