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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不妨学习下康城的业委会选举工作

发表于2012-06-24
去康城朋友那玩,谈到他们前期完成的业委会选举,他们人更多,情况比咱们更复杂,几个月就成功了,前些日已备完案,他们的做法是。
1.海选后,愿意出来的人,必须在网上或关心小区未来业主会上发表个人的工作思路及如何做好廉政工作.目的是让广大业主有个感性的基本判断,差偶1-2人的办法进行投票,不象我们现在这样对号地盲从投票.这是他们必须要走的程序. (我们连是男是女都不清楚,难怪不是几年搞不起来就是什么但心后面的工作能力或廉政什么的)
2.公示时,他们会将候选人的照片及基本情况及简单工作思路做成表格,在网上及网下进行公示。
3.业委员会有多少组成,选择题的方式有业主决定,人员每期以户分配,如果某期内无人选产生或票选不到,就从其他期中高票人中递补,决不搞2次选举。
4.业委会改选工作组每1个决定或动议都第一时间向全体业主通报(不象我们搞的那么神秘)
5.业主可以旁听工作组会议,如果想旁听工作组会议必须事前预约,一般每期可有1-2名业主参与.
他们就是用这么简单的办法,不尽很快成立起来了且无论是参与的业主之多还是以后对这些人的工作能力及廉政都少了些但心。少了互相之间的不信任。
我们的工作组你们会这样做吗?如果你们一开始就这样做,会几年了都成立不了吗?
发表于2012-06-24
如果讲我们小区的业委会成立也是“摸石头过河”,那我们现在已在河中间了,无论是退而寻船,还是沿河觅桥至少目前看来都不是上上策。以现状为立足点,用最快的方法过河才是最要紧的,网上的对改选工作小组的意见声音(包括总辞之类的议论),应该看成是对工作小组按最快速度,最合理的程序推进业委会成立的民意要求,居委会和改选小组应顺应民意。
回到借鉴其它小区的成功经验的问题上来,我们如果当真掉到了河里,相信只要河水冲不走我们的话,那时可真是要好好想一想,车、舟、桥、筏、加石头我们到底如何用呢!!!
发表于2012-06-24
叶公言之有理,在1个看似完美(其实做不到)没有时间表,工作组任何人不敢100%肯定不再会被诟病,出问题的情况下,为什么工作组就不坚持用最简单的办法呢.以前没走的程序现在补下不就行了,为什么就一定要选1个存在许多不确定的又费时间的方法呢。
发表于2012-06-24

你现在说这些话好像不适时宜,早些年提出来,我会支持你,我认真看了,并思考了,假如我们将工作组推翻重来,首先就要多一个重选工作组委员这一环节,你考虑过所需时间等问题吗,还不如将这些可借鉴的备案提供给工作组,这样一来,延用要比重组更省时省力省心,再说,我们工作组会议已公开化,现工作程序也是会议通过的,不存在你说的专制,你老拿这借题发挥,小题大作一番,难免让人生疑,你好知为之,适可而止吧。

发表于2012-06-24

哦,韬兄我忘了,你做这些,还不如为你想支持的邻居多拉几张票有用。

发表于2012-06-24
1.海选后,愿意出来的人,必须在网上或关心小区未来业主会上发表个人的工作思路及如何做好廉政工作.目的是让广大业主有个感性的基本判断,差偶1-2人的办法进行投票,不象我们现在这样对号地盲从投票.这是他们必须要走的程序. (我们连是男是女都不清楚,难怪不是几年搞不起来就是什么但心后面的工作能力或廉政什么的)

这好比知人知面不知心,有能力不代表就廉政,豪言壮语又怎样,只有完善的监督机制是最可信的保险锁。
发表于2012-06-24

我的贴子,看来仁者见仁,义者见义。应该明确表达的是, 在我们已有所了解改选小组具体想法的前提下,“借鉴其它小区做法”“总辞意见”等等,当前似应求同存疑为好。不知楼主以为如何???

发表于2012-06-25
引用:叶柱山在2012-6-24 21:06:17写道:原帖
我的贴子,看来仁者见仁,义者见义。应该明确表达的是, 在我们已有所了解改选小组具体想法的前提下,“借鉴其它小区做法”“总辞意见”等等,当前似应求同存疑为好。不知楼主以为如何???
 
 叶公言之有理,求同存疑是一定的,但必须建立在业主大会有决定后,在现在还没有表决前,每一种声音出现,包括不发声音的声音其实都是声音,当然也包括妥协之声,反对之声,这是个最基本的民主话语权问题。有2钟被代表现象,一种是经过业主大会表决后少数服从多数的被代表,决定后,必须求同存疑,还有一种是工作组内部有决定后,对业主形成动议后与少数业主通气后的被代表,以无形的多数业主的名义被代表(动议与决议区分)
这几天,对人,对事确实学习了,最早的维权朋友们近年来的选择不参与,不支持,不看好,不建议,不了解的或该反对时坚决用票反对一定是榜样。
有问到以后的监督,很简单,新业委会公开承若事前公示,事中见光,事后再公示加第三方审记。
俺要向最早的第1次维权热心人,如创业等等朋友们学习,不再参与,不再支持,不再发声,该反对的坚决用票来反对。
发表于2012-06-25
引用:集腋成裘2012在2012-6-25 1:23:24写道:原帖
 什么,谁被代表了,野猪已经跟你解释得很清楚了,5变为4+3方案,首先5位里的4位是9位民主选举中产生的,经过告示的,并且又得到征询通过的,而BIG只是公示而已,不符合选举程序,需要补走这一程序,并不是把他排除在外,同样要走这一程序,再增补几个同时进行,即满足部分人的增补要求又符合相关规定,还不耽误成立业委会的进程,三全其美的方案,有何问题,不得不赞许工作组工组人员的智慧过人。
你所纠结的问题在哪?是要坚持5个方案?不符合选举规定,是不满增补人数的决定?可以跟工作组提出来,是不满工作组工作的态度?可以向居委投诉。
发表于2012-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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