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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便民服务

发表于2009-09-19

新生婴儿可以随父或随母在本市办理出生登记,并登记为非农业户口。由婴儿父母或监护人凭父母双方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和婴儿的《出生医学证明》,向婴儿父亲或者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

n 非婚生婴儿随母申报常住户口的,需提供产前医院检查证明及复印件;随父申报常住户口的,需提供亲子鉴定证明。集体户口和中央各部、各省市驻沪办事处工作户口人员的新生婴儿,不可以随父或随母在本市办理出生登记。父母双方均为本市集体户口的除外
发表于2009-09-19
适用范围
主要适用于需要查阅有关户籍材料证明《居民户口簿》未记载的有关事项,以及因《居民户口簿》遗失后需要证明《居民户口簿》所记载的相关户口登记内容的情况。
 
申请材料
申请人书面申请、身份证及复印件。委托他人办理的,应同时提供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2、申请人《居民户口簿》或《户口、居民身份证(件)报失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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