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页|1|
/1页

主题:不守公约封景观阳台 违规业主被判拆除玻璃

发表于2003-09-23
前几天好像有人在找这篇文章。 5户业主在未征得物业公司事先同意的情况下,违反物业管理服务公约,擅自把自家的景观阳台用玻璃封闭起来,为此被告上法庭。日前,本市静安法院一审判决,5户业主拆除自家封闭景观阳台的玻璃。 3年前,一些市民先后购买了万航渡路某大楼的房屋。预售合同附件五约定,购房者应遵守物业管理公约和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一切条款。业主入住时签了一份物业管理服务公约,该公约明确,除非得到物业管理单位事先书面同意,业主不得在土地及物业任何部位装置或竖立任何招牌,不得以任何形式影响或改变物业的外观。 2001 年4月1日起,上实物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实物业)受开发商委托,对小区进行前期物业管理。今年3月31日,上实物业与业委会续签了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合同。2001 年5月至2002 年12月期间,小区内少数业主先后在自家屋内,用无框玻璃封闭了景观阳台。今年5月24日,小区业委会向全体业主发出公告,就“可否封闭景观阳台”进行了表决。根据表决结果,业委会决定维持业主公约中“不允许封闭景观阳台”的约定。同日,业委会还致函要求上实物业采取措施拆除阳台封闭物。在多次交涉无果的情况下,上实物业于6月下旬分别起诉了5户业主,称这些业主违反了购房时签署的物业管理服务公约和承诺书,未经允许擅自对景观阳台实施封闭,损害了小区景观和全体业主利益,要求业主拆除封闭玻璃。 被告上法庭的5户业主则认为,物业公司是受业委会委托,为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机构,其本身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他们还认为若封闭景观阳台损害了全体业主的利益,也应由业委会提起诉讼。同时,他们强调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公约,是业主与开发商签订的,因此物业公司无权根据该公约要求他们拆除玻璃。 法院认为,5户业主与开发商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公约合法有效。现5户小区业主擅自封闭自家景观阳台,违反了公约。作为前期物业管理公司,开发商与上实物业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另外,预售合同附件五明确了全体小区业主都应遵守物业管理公约和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一切条款,特别是小区业委会已通过表决明确了物业管理服务公约的有效,并授权上实物业进行诉讼。据此,上实物业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并无不当。5户业主封闭景观阳台,在客观上给小区外观带来整体不一的感觉,影响了整个小区的环境,损害了全体业主的权益,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上一页|1|
/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