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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有关领导已经查出原业委会主任张玉娣等人在小区公共收益的使用上有严重问题

发表于2014-09-17

既然有关领导已经查出原业委会主任张玉娣等人在小区公共收益的使用上有严重问题,那么之前屡次贴布告的居委会是否应该再贴个布告表示一下?

发表于2014-09-17

我还是先不说吧,这算是抛砖引玉,期待能有比较权威的说法,比如,居委干部可以出来说一下

发表于2014-09-18

奇怪,有关方面怎么一下子都失声了呢?原业委会的张玉娣主任、朱国荣副主任出来解释一下也可以啊!

发表于2014-09-18
转自小区微信团2014年7月21日以后,业主代表们就改选事宜以及业委会违规情况先后三次与长风街道分管吴副主任进行沟通并提出诉求. 之后,又两次与普陀区房管局分管梁副局长,街道吴副主任进行沟通.
目前得到的基本答复为:
1. 梁局长明确表示业委会在公共收益不进维修资金;维修项目绕开监管,不使用维修资金而直接使用公共收益;这两个问题上是明确违规的.
2. 现法规未规定违规人员应该被如何处理,如果违规人员要继续在业委会做下去职能部门是没有办法的.
具体情况以及今后需要各位做什么会总结一下告知大家。另相关领导也对原业委会负责人劝退,但相关人员还是坚持不拿一分钱尽义务地要做下去!同时原业委会负责人对相关部门领导解释违规未将公共收益补充维修资金是不知道有这规定?原业委会主任不知道的解释很好笑,他们自己制定的议事规则也明确规定将公共收益补充维修资金!房地局领导也明确表示该解释是不成立的!
发表于2014-09-18

公共收益不进维修资金,导致维修项目可以绕开监管;原业委会某些人在领导劝退之后还要坚持不拿一分钱尽义务地要做下去……呃……我怎么开始浮想联翩了呢……

发表于2014-09-18

长期、故意地绕开监管使用大额资金,被追责了推说不知道有这规定?而他们自己制定的议事规则里又强调了这一规定?难道这议事规则是对付上级检查的?我又开始浮想联翩了……

发表于2014-09-18

记得有一次听业委会副主任朱国荣同志说,他从事物业管理工作已经许多年了,维修资金该如何使用,如何接受监管,朱国荣副主任会不懂吗?我真是抓破头皮也想不通啊……

发表于2014-09-19
国务院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物业维修、更新、改造和养护的费用,按照下列规定承担:(一)专有部分的所需费用,由拥有专有部分的业主承担;(二)部分共用部分的所需费用,由拥有部分共用部分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的房屋建筑面积比例共同承担;(三)全体共用部分的所需费用,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的房屋建筑面积比例共同承担。 按照本规定设立专项维修资金的,部分共用部分、全体共用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在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但物业的共用部分属于人为损坏的,费用应当由责任人承担。
原业委会未按照国家规定和小区议事规则的要求将公共收益补充维修资金,任期内实施了一系列专用部分和部分专用部分的电梯等维修保养项目,不从该幢楼号单独设立的维修资金账户列支,有部分公共部分业主按拥有房屋建筑面积比例承担,而是跳开国家监督直接从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公共收益中列支。此行为不但违规也损害了非责任方业主得利益,构成侵权。
发表于2014-09-19

从以往数年的情况可以看出,水岸的业主是不怎么爱管闲事的,自身权益受到侵犯,也多是息事宁人了事;某些人的某些事,既然都这样了,领导也提出劝退,知趣一点退就退了,你好我好大家好,都是邻居,低头不见抬头见的,何必非要逼着别人撕破脸皮呢?脸皮撕破了,你该退还得退,再把广大业主惹急了,新账老账一起算,你这又何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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