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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小区环境需要大家共同维护,拒绝群租,你我同行!

发表于2016-02-01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定为达到群租标准:

将单位集体宿舍设在住宅小区内;

将一间原始设计为居住空间的房间分割、搭建后出租,或按床位出租;

客厅(起居室)、餐厅、过厅同时分割出租。单套住房内使用面积12平方米以上的客厅(起居室),可以作为一间房间单独出租使用,但餐厅、过厅除外。

将原始设计为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等非居住空间,出租供人员居住;

出租房间的人均居住面积低于5平方米;

每个出租房间的居住人数超过2人(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的除外)。

如果发现小区群租现象,大家一定要积极举报!

小区环境需要大家共同维护,拒绝群租,你我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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