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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法院对好世凤凰城第一、第二、第三届业委会的判决说明了什么?

发表于2017-03-23
标签:法院对好世凤凰城 补贴 物业公司 业主大会 法院 

法院的判决说明了什么

第一届业委会不经业主大会批准,以补贴物业人员费用名义从2010年8月至2013年3月共付93.5万给物业公司。法院依据《物权法》76条判决,予以撤销。文号:沪0112民初8057号


第二届业委会同样以补贴物业人员费用名义共付:60.5万。法院还是依据《物权法》76条予以撤销。判决书号:沪0112民初3303号。

特别值的一提的是;主任曾微是以维权,追第一届违反法规付款骗取业主支持当上主任后,华丽转身后如法炮制的付款。


更有胆量和猖狂的是;第三届业委会主任江伟峰,法院已在开庭判第一、第二届同时,而且他们已旁听的情况下,铤而走险付同样案情的94万。同样被法院以《物权法》76条予以撤销。见沪0112民初25270号。

发表于2017-03-23

追责!

发表于2017-03-24

   我国是法治国家,人人都要学法、知法、贯彻执行法。有法必依,违法必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76条和第78条全文如下

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决定前款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七十八条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发表于2017-03-28

期待凤凰城!

发表于2017-05-08

正义必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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