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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关于违约金与赔偿金几个概念的辨析

发表于2005-09-23
针对违约金与赔偿金,有很多小区业主表示不理解,现做以下几点说明,以供参考。

  违约金作为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的方式之一,它是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时依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
  性质上分为惩罚性违约金和补偿性违约金。
  惩罚性违约金是按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时支付一笔金额作为惩罚,不影响赔偿损失责任的存在与范围大小的违约金。而补偿性违约金,则为合同双方预先估算的赔偿损失的总额,这一区别的意义在于,如果是惩罚性违约金,违约方除支付违约金外,不影响承担赔偿损失或强制实际履行责任;如果是补偿性违约金,则支付了违约金之后,即不再承担赔偿损失责任或强制实际履行责任。
对于违约金与强制实际履行的并存,我国法律给予了普遍性的承认。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应当履行债务”。
我们当前起诉开发商小区平面布局擅自变更、延迟履行(对方在法庭上已经完全承认这一事实;在这里强调一点,如不能恢复不是指永久不能恢复,而是指在向业主交付房产时尚不能恢复就应承担违约责任,具体可见1997年《上海市新建住宅配套建设与交付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交付使用的要求第十款及2000版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的使用说明),就属这种情形;这就是违约金与履行债务的双重义务的竞合。在向开发商主张违约责任后,依然可以要求开发商恢复小区平面布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及民法通则第三章第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或尚不能完全弥补另一方受到的损失的),另一方仍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也就是说强制实际履行(违约责任)与赔偿损失的竞合。在向开发商主张实际履行(违约责任)后,我们还有可能就实际损失额要求开发商承担相关损失。

所以说我们在主张违约金后,依然保留要求开发商履行恢复平面布局(如无法恢复的,就应赔偿尚不能完全弥补另一方受到损失的权利)。大家可不要被对方律师的刻意狡辩所迷惑!

现将有关的依据告诉大家,希望对大家正确判断有所帮助。
发表于2005-09-23
两次开庭,旁听人员不少,第一批打官司的业主并没有对惩罚问题加以强调,而是片面引用1%赔偿。现在如何又说是在强调惩罚呢。若是惩罚,就不应引用《预售合同》第九条。
发表于2005-09-23
开庭中,无论是第一次开庭还是第二次开庭,本人作为原告的主要代理人之一,多次反复强调针对开发商违反平面布局的违约金是具有惩罚性的,在庭审笔录中已被记入(在后一次开庭连对方律师也不得不承认)。
相信参加庭审的业主都有会印象。
发表于2005-09-23
所剩时间本就不多

   还有那么多人 牵头 打这样 那样的官司
   
   请不要引入 很多概念

   有混淆视听 嫌疑

   请告知你的观点
发表于2005-09-23
很清楚,小区平面布局恢复我们会羸得诉讼,但执行中会遇到来自区政府的阻力,最后拖而不决的可能很大(进入执行中止),应稍后。
当然实际操作中,也可以两者合一进行诉讼,只是要准备的更充分一些。

请版主在提问中不要用“有混淆视听,嫌疑”之词,摆事实,讲依据,平心静气不是更好吗?!
发表于2005-09-23
正因为 我们都知道能赢得诉讼 而且执行很难

   所以我们要 有一个主攻方向

   不要扯得太多
发表于2005-09-30
有一事到现在还是不清楚,饭店这块地方到底是我们小区规划内的还是公共绿地?
发表于2005-10-23
比如原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出具的批文、规划管理局出具的规划文件及相关地藉资料等。
如果上述的几种文件在手,便可以就上述绿地的归属进行相关的法律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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