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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本次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的案件审判结果的几点启示

发表于2005-10-20
从事实认定方面,原告主张:基于被告变更了小区平面布局、产权证与预售合同不符,提出被告应当承担相关违约责任这两项主张,均已被法院采信。
从适用法律方面,法院依据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进行判决,表明被告不但应当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而且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继续恢复小区绿化(如不能恢复,原告还保留相关追索赔偿的权利)。但原告在诉讼请求中没有提及恢复小区绿化,因此在判决事项中没有列入(但原告依然享有相关的权利)。

可以说,本次判决以原告完胜告终。

但是在这里,由于原告在庭审中的疏忽,在诉讼主张中多了
“根据原告领取的产权证中地图表明,小区东南角原本属于小区绿化的地方,已划在小区的红线以外,故要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按总房价款的1%支付违约金”这一条,使得原告因开发商因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合同附图、楼书与实际不符时(在绿地使用权不属小区的情形下),向开发商主张相关的缔约过错责任时可能发生重合(竞合)。
因此建议大家在追究开发商平面布局的诉讼过程中(不管是诉状还是庭审中),都不要提合同附图与产权证不相符(这个问题大家可以通过上述绿地使用权返还另一诉讼予以解决);
也不要不进行诉讼直接根据我们几个原告的审判结果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因为这样我们这几个原告的上述不足之处就会大家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有什么不理解,大家可以指出。
发表于2005-10-20
这样的诉讼主张比较完整,但也要有相当的法律准备。
对方聘请的是沪北律师事务所两位律师(其中一位是副主任)。
发表于2005-10-20
那现在是怎么样?判决何时执行?
发表于2005-10-20
否则,则需要准备二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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