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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关于规范住宅物业服务分等收费实行明码标价试点的通知

发表于2006-11-29
http://www.pudong.gov.cn/website/govOpen/InfoContent.jsp?sj_dir=NewOpenInfo&ct_id=120754

关于规范住宅物业服务分等收费

实行明码标价试点的通知

 

各有关物业管理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浦东新区居住物业服务分等收费行为,保护业主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发改委《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就新区住宅物业服务分等收费实行明码标价试点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为规范明码标价行为,根据浦东实际情况,决定在陆家嘴功能区五个房产办事处所辖地区范围内进行试点。凡上述区域内物业服务项目中综合管理服务、公共区域清洁卫生服务和公共区域秩序维护服务等级标准达到三级以上的住宅小区,试行统一样式的明码标价,其它区域和等级的住宅小区可自愿比照公示。

二、试点范围内的住宅物业管理企业应严格按《上海市住宅物业服务分等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根据所提供的物业服务项目和等级,公示相应的物业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

已成立业主大会且业主大会已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住宅物业服务合同的,按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进行公示。

三、试点范围内的住宅物业管理企业应在小区主要出入口醒目位置和小区管理处内张贴或悬挂由新区物价检查所监制的公示栏(新区物价检查所监制公示栏的样张、尺寸见附件1;办事程序见附件2)。同时,亦可采用公示牌、收费表、收费清单、收费手册、多媒体终端等其他方式进行公示。

四、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公示内容具体包括:物业管理企业名称、服务内容、服务标准、计费方式、计费起始时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监督举报电话等。

物业收费明码标价应做到价目齐全、内容真实、标示醒目、字迹清晰。

五、各试点范围内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在2006年12月15日前,按照明码标价的要求,落实物业服务收费公示事项。

实行明码标价的物业服务收费项目、标准发生变化时,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在新标准执行前一个月,将公示的相关内容进行调整,并标明新标准的实行日期。

六、物业管理企业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由新区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价格违法行为处罚规定》和《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等法规予以处罚。

特此通知。

 

附件:

1.小区物业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一览表(样张)

2.新区物价检查所监制公示栏的办事程序

 

 

二OO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发表于2006-11-29
发表于2006-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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