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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住宅物业管理区域机动车停车位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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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关于住宅物业管理区域机动车停车位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网站
影子jgq
发表于
2009-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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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住宅物业管理区域机动车停车位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
沪房地资物[2007]110号
各区县房地局、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各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
为了规范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停车位转让行为,根据《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区域机动车停放管理暂行规定》,现就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机动车停车位转让事宜通知如下:
在停车位与住宅房屋套数比例小于1:1的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地产权利人拥有一套住宅和两个或两个以上停车位的,可以按照1:1的比例转让住宅和停车位,剩余的停车位应当在该套住宅转让前或转让同时转让给本小区内未取得停车位的业主(一套住宅只能配置一个停车位,下同。);房地产权利人需要将一套住宅和两个以上停车位一并转让时,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房地产权利人向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向物业管理企业,下同)告知停车位转让意向,并以转让人和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名义在小区内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停车位四至(车位号)、拟转让价格、租赁情况(详见附件表)。公示期不得少于30日。
二、公示期间,小区内尚未取得停车位的业主愿意按公示条件购买的(一套住宅只可受让一个停车位),向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企业报告,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企业及时将拟受让信息告知房地产权利人。房地产权利人应当与拟受让业主签订停车位转让协议,并按存量房经纪合同和交易合同网上备案的规定办理转移登记手续。
公示期间,小区内尚未取得停车位的业主未提出购买的,公示期满后,房地产权利人持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共同出具的书面证明,按公示的价格同时转让住宅和多个停车位。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凭网上备案的交易合同,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共同出具的停车位转让公示证明等文件办理转移登记手续。
房地产开发企业所有的停车位转让按照《关于商品房项目附属地下车库(位)租售问题的暂行规定》和《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区域机动车停放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二○○七年三月二十日
附件一:
停车位转让公示告知单
本人欲将
个停车位与住宅一并转让,根据《关于住宅物业管理区域机动车停车位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将其中
个停车位的转让事宜在本住宅小区内公示30天。停车位转让情况如下:
停车位四至
(停车位号)
拟转让价格
租赁情况
公示期间,本人委托 (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企业)办理购买意向登记,同时承诺最迟在公示期限届满后 日内,与登记的业主签订停车位转让协议,并按存量房经纪合同和交易合同网上备案的规定办理转移登记手续。
联系电话
。
转让人:
小区
号
室
年 月 日
附件二:
停车位转让公示
住宅小区
号
室业主欲转让停车位,停车位转让情况如下:
停车位四至
(停车位号)
拟转让价格
租赁情况
公示期间,小区内尚未取得停车位的业主如有购买意向,向 (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企业)登记。转让人承诺最迟在公示期限届满后 日内,与登记的业主签订停车位转让协议,并按存量房经纪合同和交易合同网上备案的规定办理转移登记手续。
本公示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联系电话
转让人
业主委员会(盖章)
物业管理企业(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三:
停车位转让公示证明
住宅小区停车位与住宅房屋套数比例小于1:1。
号
室业主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发布停车位转让公示。现公示期满,该套住宅拥有的全部
个停车位转让情况如下:
停车位四至
(停车位号)
是否公示
公示拟转让价格
实际转让 价格
买受人
(说明:“买受人”指与转让人签订了停车位转让协议的受让人。公示期满,无人购买的车位“买受人”栏内填写“无”)
特此证明。
业主委员会(盖章)
物业管理企业(盖章)
年 月 日
关于住宅物业管理区域机动车停车位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
沪房地资物[2007]110号
各区县房地局、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各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
为了规范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停车位转让行为,根据《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区域机动车停放管理暂行规定》,现就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机动车停车位转让事宜通知如下:
在停车位与住宅房屋套数比例小于1:1的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地产权利人拥有一套住宅和两个或两个以上停车位的,可以按照1:1的比例转让住宅和停车位,剩余的停车位应当在该套住宅转让前或转让同时转让给本小区内未取得停车位的业主(一套住宅只能配置一个停车位,下同。);房地产权利人需要将一套住宅和两个以上停车位一并转让时,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房地产权利人向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向物业管理企业,下同)告知停车位转让意向,并以转让人和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名义在小区内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停车位四至(车位号)、拟转让价格、租赁情况(详见附件表)。公示期不得少于30日。
二、公示期间,小区内尚未取得停车位的业主愿意按公示条件购买的(一套住宅只可受让一个停车位),向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企业报告,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企业及时将拟受让信息告知房地产权利人。房地产权利人应当与拟受让业主签订停车位转让协议,并按存量房经纪合同和交易合同网上备案的规定办理转移登记手续。
公示期间,小区内尚未取得停车位的业主未提出购买的,公示期满后,房地产权利人持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共同出具的书面证明,按公示的价格同时转让住宅和多个停车位。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凭网上备案的交易合同,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共同出具的停车位转让公示证明等文件办理转移登记手续。
房地产开发企业所有的停车位转让按照《关于商品房项目附属地下车库(位)租售问题的暂行规定》和《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区域机动车停放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二○○七年三月二十日
附件一:
停车位转让公示告知单
本人欲将 个停车位与住宅一并转让,根据《关于住宅物业管理区域机动车停车位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将其中 个停车位的转让事宜在本住宅小区内公示30天。停车位转让情况如下:
停车位四至
(停车位号)拟转让价格租赁情况
公示期间,本人委托 (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企业)办理购买意向登记,同时承诺最迟在公示期限届满后 日内,与登记的业主签订停车位转让协议,并按存量房经纪合同和交易合同网上备案的规定办理转移登记手续。
联系电话 。
转让人:
小区 号 室
年 月 日
附件二:
停车位转让公示
住宅小区 号 室业主欲转让停车位,停车位转让情况如下:
停车位四至
(停车位号)拟转让价格租赁情况
公示期间,小区内尚未取得停车位的业主如有购买意向,向 (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企业)登记。转让人承诺最迟在公示期限届满后 日内,与登记的业主签订停车位转让协议,并按存量房经纪合同和交易合同网上备案的规定办理转移登记手续。
本公示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联系电话
转让人
业主委员会(盖章)
物业管理企业(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三:
停车位转让公示证明
住宅小区停车位与住宅房屋套数比例小于1:1。 号 室业主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发布停车位转让公示。现公示期满,该套住宅拥有的全部 个停车位转让情况如下:
停车位四至
(停车位号)是否公示公示拟转让价格实际转让 价格买受人
(说明:“买受人”指与转让人签订了停车位转让协议的受让人。公示期满,无人购买的车位“买受人”栏内填写“无”)
特此证明。
业主委员会(盖章)
物业管理企业(盖章)
年 月 日
http://www.shfg.gov.cn/fgdoc/zcwygl/200910/t20091023_323665.html
相关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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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房地资物[2007]110号
为了规范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停车位转让行为,根据《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区域机动车停放管理暂行规定》,现就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机动车停车位转让事宜通知如下:
在停车位与住宅房屋套数比例小于1:1的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地产权利人拥有一套住宅和两个或两个以上停车位的,可以按照1:1的比例转让住宅和停车位,剩余的停车位应当在该套住宅转让前或转让同时转让给本小区内未取得停车位的业主(一套住宅只能配置一个停车位,下同。);房地产权利人需要将一套住宅和两个以上停车位一并转让时,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房地产权利人向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向物业管理企业,下同)告知停车位转让意向,并以转让人和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名义在小区内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停车位四至(车位号)、拟转让价格、租赁情况(详见附件表)。公示期不得少于30日。
二、公示期间,小区内尚未取得停车位的业主愿意按公示条件购买的(一套住宅只可受让一个停车位),向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企业报告,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企业及时将拟受让信息告知房地产权利人。房地产权利人应当与拟受让业主签订停车位转让协议,并按存量房经纪合同和交易合同网上备案的规定办理转移登记手续。
公示期间,小区内尚未取得停车位的业主未提出购买的,公示期满后,房地产权利人持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共同出具的书面证明,按公示的价格同时转让住宅和多个停车位。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凭网上备案的交易合同,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共同出具的停车位转让公示证明等文件办理转移登记手续。
房地产开发企业所有的停车位转让按照《关于商品房项目附属地下车库(位)租售问题的暂行规定》和《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区域机动车停放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二○○七年三月二十日
公示期间,本人委托 (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企业)办理购买意向登记,同时承诺最迟在公示期限届满后 日内,与登记的业主签订停车位转让协议,并按存量房经纪合同和交易合同网上备案的规定办理转移登记手续。
小区 号 室
年 月 日
公示期间,小区内尚未取得停车位的业主如有购买意向,向 (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企业)登记。转让人承诺最迟在公示期限届满后 日内,与登记的业主签订停车位转让协议,并按存量房经纪合同和交易合同网上备案的规定办理转移登记手续。
本公示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联系电话
业主委员会(盖章)
物业管理企业(盖章)
年 月 日
特此证明。
物业管理企业(盖章)
年 月 日
沪房地资物[2007]110号
各区县房地局、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各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
为了规范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停车位转让行为,根据《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区域机动车停放管理暂行规定》,现就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机动车停车位转让事宜通知如下:
在停车位与住宅房屋套数比例小于1:1的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地产权利人拥有一套住宅和两个或两个以上停车位的,可以按照1:1的比例转让住宅和停车位,剩余的停车位应当在该套住宅转让前或转让同时转让给本小区内未取得停车位的业主(一套住宅只能配置一个停车位,下同。);房地产权利人需要将一套住宅和两个以上停车位一并转让时,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房地产权利人向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向物业管理企业,下同)告知停车位转让意向,并以转让人和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名义在小区内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停车位四至(车位号)、拟转让价格、租赁情况(详见附件表)。公示期不得少于30日。
二、公示期间,小区内尚未取得停车位的业主愿意按公示条件购买的(一套住宅只可受让一个停车位),向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企业报告,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企业及时将拟受让信息告知房地产权利人。房地产权利人应当与拟受让业主签订停车位转让协议,并按存量房经纪合同和交易合同网上备案的规定办理转移登记手续。
公示期间,小区内尚未取得停车位的业主未提出购买的,公示期满后,房地产权利人持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共同出具的书面证明,按公示的价格同时转让住宅和多个停车位。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凭网上备案的交易合同,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共同出具的停车位转让公示证明等文件办理转移登记手续。
房地产开发企业所有的停车位转让按照《关于商品房项目附属地下车库(位)租售问题的暂行规定》和《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区域机动车停放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二○○七年三月二十日
附件一:
停车位转让公示告知单
本人欲将 个停车位与住宅一并转让,根据《关于住宅物业管理区域机动车停车位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将其中 个停车位的转让事宜在本住宅小区内公示30天。停车位转让情况如下:
停车位四至
(停车位号)拟转让价格租赁情况
公示期间,本人委托 (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企业)办理购买意向登记,同时承诺最迟在公示期限届满后 日内,与登记的业主签订停车位转让协议,并按存量房经纪合同和交易合同网上备案的规定办理转移登记手续。
联系电话 。
转让人:
小区 号 室
年 月 日
附件二:
停车位转让公示
住宅小区 号 室业主欲转让停车位,停车位转让情况如下:
停车位四至
(停车位号)拟转让价格租赁情况
公示期间,小区内尚未取得停车位的业主如有购买意向,向 (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企业)登记。转让人承诺最迟在公示期限届满后 日内,与登记的业主签订停车位转让协议,并按存量房经纪合同和交易合同网上备案的规定办理转移登记手续。
本公示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联系电话
转让人
业主委员会(盖章)
物业管理企业(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三:
停车位转让公示证明
住宅小区停车位与住宅房屋套数比例小于1:1。 号 室业主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发布停车位转让公示。现公示期满,该套住宅拥有的全部 个停车位转让情况如下:
停车位四至
(停车位号)是否公示公示拟转让价格实际转让 价格买受人
(说明:“买受人”指与转让人签订了停车位转让协议的受让人。公示期满,无人购买的车位“买受人”栏内填写“无”)
特此证明。
业主委员会(盖章)
物业管理企业(盖章)
年 月 日
http://www.shfg.gov.cn/fgdoc/zcwygl/200910/t20091023_32366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