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沪房管物 关于加强……维修资金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 发表于2013-11-01
六、关于工程审价制度的实施
(一)工程审价的范围
物业服务企业需要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的工程项目中,下列范围需要实行工程审价制度:
1、业主大会尚未成立期间的维修工程;
2、物业发生紧急情况下的维修、更新和改造工程;
3、物业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超过5万元的(含5万元);
4、业主大会认为应当审价的工程;《管理规约》中约定需要审价的工程。
(二)工程审价的程序
业主大会成立前,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与审价单位签订委托审价合同;业主大会成立后,业主大会应当与审价单位签订委托审价合同。
业主大会应向审价单位提供工程实施方案、工程预算书、业主表决情况等,由审价单位出具《预算咨询建议书》。物业服务企业与施工单位依据《预算咨询建议书》,签订施工承包合同。
工程完工后,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或施工单位应向审价单位提供施工承包合同、工程决算书、工程签证单等,由审价单位出具维修工程决算审价报告。
- 发表于2013-11-01
七、关于财务审计制度的实施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前,业主委员会应在换届改选小组的指导下委托审计单位对该届业主委员会任期内的专项维修资金、公共收益以及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收支和管理情况实施财务审计。
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或相关代理记账单位应当及时向委托的审计单位提供下列资料:
1、《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备案证》;
2、《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约》;
3、专项维修资金和共用部分收益的相关会计凭证、账簿、报表、银行对账单等财务资料;
4、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和共用部分收益的工程项目方案的表决结果或决议、会议记录等;
5、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和共用部分收益的项目合同、审价报告、工程监理报告等;
6、有关业主委员会活动经费收支的相关资料;
7、审计单位实施审计所需要的其他资料。
业主委员会收到审计单位出具的审计报告初稿后,应在15日内向审计单位提交书面反馈意见。未反馈意见或未提出实质性问题的,审计单位可直接出具审计报告。
八、其他相关事项
(三)违反工程审价制度拆分工程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应审而未审工程的相应责任。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二O一一年十月十七日
- 发表于2013-11-01
关于加强……维修资金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摘录)
沪房管物〔2011〕326号
六、关于工程审价制度的实施
(一)工程审价的范围
物业服务企业需要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的工程项目中,下列范围需要实行工程审价制度:
1、业主大会尚未成立期间的维修工程;
2、物业发生紧急情况下的维修、更新和改造工程;
3、物业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超过5万元的(含5万元);
4、业主大会认为应当审价的工程;《管理规约》中约定需要审价的工程。
(二)工程审价的程序
业主大会成立前,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与审价单位签订委托审价合同;业主大会成立后,业主大会应当与审价单位签订委托审价合同。
业主大会应向审价单位提供工程实施方案、工程预算书、业主表决情况等,由审价单位出具《预算咨询建议书》。物业服务企业与施工单位依据《预算咨询建议书》,签订施工承包合同。
工程完工后,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或施工单位应向审价单位提供施工承包合同、工程决算书、工程签证单等,由审价单位出具维修工程决算审价报告。
(三)违反工程审价制度拆分工程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应审而未审工程的相应责任。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二O一一年十月十七日
- 发表于2013-11-01
市房地资源局和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制度,接受业主委员会、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对违反本办法行为的投诉。
- 发表于2013-11-07
(三)违反工程审价制度拆分工程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应审而未审工程的相应责任。
- 发表于2013-11-13
(三)违反工程审价制度拆分工程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应审而未审工程的相应责任。
- 发表于2013-12-06
沪房管物〔2011〕326号
八、其他相关事项
(三)违反工程审价制度拆分工程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应审而未审工程的相应责任。
- 发表于2013-12-19
谨防猫腻,公益性收入应当全额存入银行专用账户
沪房管物〔2011〕3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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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其他相关事项(三)违反工程审价制度拆分工程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应审而未审工程的相应责任。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二O一一年十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