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新凤城昨天又被小偷光顾了
- 发表于2012-04-15
小区安保和保安成为摆设,被盗邻居固然值得同情没被盗的也不要大意。根子问题不解决任何锁具、防盗门在现代科技面前就是一张破纸。今天是他家被盗明天就可能是你家。
邻居们务必清醒。
- 发表于2012-04-15
大家看看的海上海,宝地东花园,哪怕大上海花园,人家那样的物业管理,你还怕会有小偷吗?
咱们这小区就因为物业和业委会,彻底地没有了档次。
- 发表于2012-04-15
据说被盗人家又多了一家, 一共4家. 2个多小时效率够高的.物业真是渎职. 换掉他们迫在眉睫.
- 发表于2012-04-16
各位邻居,大家讨论一下,失主可以告物业吗?
- 发表于2012-04-16
新凤城公寓楼的大门进出安全门禁装置到现在还未装,很重要的原因是业委会等个别人,想从中渔利,所以厂家到现在还定不下来。
原来2011年就听说要装门禁,之所以到现在还落实不下来,据说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业委会有个别人,当时就希望揽下此工程,结果这件事不了了之。不知用心何在?最近业主代表开会,正好在失窃前一周,谈到过装门禁等事情,现在又不知下文如何?会否又有人看到了机会。实际上,这个事情很明确、简单,只要找几家厂家,请他们拿出方案,对比方案、图纸和价格,然后公布于小区业主,由业主投票,即可完成。现在基本处于停滞状态,就是有人要暗箱操作。海上海小区搞得很好,你业委会也可以去看、取经。
新凤城业委会的负责人竟然不是来自于最多数业主的公寓楼,那么他必然是不会为大多数人考虑。
小区并不是管不好,大家可以去走走别墅区的门,看能否随意进入。
公寓楼区域物业保安只管收费,可以让外面的车放进来,只要有钱,所以根本上他们是不希望安装门禁等安全设备。
事在人为,从来就是只有广大业主才能保护自己的利益,我们小区的业主,很大一部分是沉默的大多数。2012年一月,对物业投票,竟然有近700户弃权,600同意,不到200反对,物业就顺理成章地赖在那里,同时这个居委会的女书记,就可以待在那里指手画脚,捞取她个人的好处。如果大家还做沉默的大多数,那么,物业、业委会和居委会的这些人,就继续把大家当作唐僧肉,而小偷把这里当天堂。现在是业主们该觉醒的时候!成立我们自己的业委会,把物业赶走,把这个女书记赶走。
而从现在开始,最好的行动就是大家不交物业费!
- 发表于2012-04-16
各位邻居,大家讨论一下,失主可以告物业吗?
物业虽然不见得为失窃承担直接责任,但当天拒绝向警察展示监控。小区内不张榜警示、日常巡查缺失等不作为行为。已严重失去的居民信任。
物业和居委会:
你们不公布真相,难道是为了引蛇出洞,施苦肉计引诱案犯再次光顾?
阳光回复:
尾号为7095的重庆手机报读者:你所咨询的“小偷入室盗窃 小区物管是否该承担责任”的问题。“阳光重庆”栏目已与南岸区房管局物管科取得联系,现回复如下:
1、如果该读者签订的物业协议中明确的包含有该项责任(物业公司对业主家庭财产损失赔偿条款),且该读者按时交纳了物业费,那么该读者应该获得赔偿。
2、该读者签订的物业协议中没有明确说明物业公司对业主家庭财产负有丢失赔偿责任,该读者则很难获得赔偿。因为物业管理企业只是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物业管理企业不可能完全保障业主的家庭财产安全。
这类事件,一般由公安机关调查处理,赔偿与否及赔偿比例都很难界定。如果该物业没有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履行安保职责,存在管理的过错,那么该物业要酌情承担损失。如:物业不能提供录像资料、保安没能做好出入登记及定时巡逻、没有保安站岗。
另外,据该读者反映,该物业不允许业主自己安装防盗网。其实,这不是物业的规定,而是为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根据《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来严格执行的。
如该读者仍如有疑问,栏目建议该读者拨打南岸区房管局物管科62986071进行进一步咨询。
同时,栏目建议各位读者:出门时关好门窗,加强防范措施,以免再次发生同类事件。
南岸区房管局物管科
2010年10月15日
尾号为7095的重庆手机报读者:
我是南坪某小区业主,家住一楼。5月底的晚上7点到8点的样子,我与家人在小区散步,没想到却遭遇小偷入室盗窃。我们回家发现后立即通知保安,小偷才跳窗逃走,家里损失上万。随后我们也报了警但估计很难侦破。我们觉得这件事物业的保安方面有很大的责任,交了物管费,请了保安,不就是要保证我们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吗?如今已四个多月过去了,小区物管却称自己没责任,也不提供监控录像。本来楼层就低,装修时我们准备安装防盗网,却被物管告知影响小区美观,从而被禁止了。我想咨询这事小区物管到底应不应承担责任?到底责任应怎么划分?
http://ygcq.cqnews.net/redirect.aspx?gid=6cecaae6-d53e-4b12-92b1-297382944681
- 发表于2012-04-16
- 发表于2012-0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