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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代业主发:驳物业的告知书

发表于2011-09-21
昨天下班回家又看到一份物业出具的告知书,发告知书是你的权利,发布不符合事实情况的内容却是你的违规。其实这种告知书作为业主无需驳斥,就像你去菜场看到不喜欢吃的没买无需告知小贩,既然物业再而三的出具类似毫无技术的告知书,本着治病求人的原则只好逐条告知。
 
告知书第一项就是物业关于账目的移交和公布,移交是把账目给业委会,公布是把账目公示,让全体业主知晓,告知书提出要等双方法律关系确定,这个无疑是画蛇添足,业委会是在房管局,街道,居委指导下合法成立的,法律地位不容玷污,移交账目是必须的,根本无需确定。公示那就更加明确了,上海物业管理条例59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每半年至少公布一次专项维修资金和公共收益的收支情况,都是有法可依。
 
告知书接下来表述的是物业公司和业委会的恩怨,我觉得纯粹是无稽之谈,因为恩怨产生的缘由就是新生的业委会执行的是业主的利益,不愿和物业同流合污,物业看着自己推选出来出来的业委会和自己背道而驰,心里那个苦,那真叫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其实物业没必要走这一条路,如果说现在业委会有任何私利问题,作为业主肯定会比盯物业还紧,如果流程有违反《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请明确告知哪一条。
 
告知书最后几句话有点狗急跳墙撕票的意思,原话是“业主委员会个别人员不听政府有关部门的劝告,出尔反尔,一意孤行,继续干扰小区物业管理的日常工作,如果我们今后在物业服务中未能达到业主的要求,敬请全体业主谅解”。前面一句话和几个成语值得琢磨,首先政府机关只有指导监督的义务而不具有劝告的义务,后面两个成语用的更加莫名其妙,业委会是在行使全体业主的权利,一意孤行的是出告知书的。最最需要反驳的是最后一句话,无论物业和业委会如何纠结,你说了最后一句话就是万劫不复,作为业主付出了约定的物业费,而物业以此逃脱推卸责任,以此可以完全证明你没有能力服务本小区,保护本小区业主生命和财产安全的能力,所以依法换掉物业是英明的选择。
 
我想最后申明一点,物业不是业主,也不是房管局,街道,居委,没有指导和监督的权利,如果选择了你们的离去,请默默离开。
发表于2011-09-21

让物业狗急跳墙,垂死挣扎吧,别理会。不过,大家都要防着这帮小人暗地里使坏,注意自家房门和车子,一有情况赶紧报案。

发表于2011-09-21
支持,这样的物业我们业主不放心交给他们来管理。坚决支持换掉此垃圾物业。
发表于2011-09-21
shaoxuelin,您好!你所发的帖子“代业主发:驳物业的告知书”已被设置为精华帖,请再接再厉多发好帖。点击查看更多一品·新筑业主论坛精华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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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11-09-25

我们小区里还是有一些有正义感的业主,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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