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关于:“表决期间内不反馈意见,或者不提出同意、反对、弃权意见的视为同意。”
- 发表于2013-01-28
- 发表于2013-01-28
表决期内不提出同意、反对或者弃权的可以视为同意多数人的决议而不是简单的视为同意。
- 发表于2013-01-29
只问楼主一句,觉得管不好家这种物业好吗?你是要留下它们还是赶走它们???
- 发表于2013-01-29
楼主请看清原文,指“已送达的表决票,表决期内不反馈......”。如果你已经拿到表决票,就不存在家中无人的情况,请您离家前做出表决。如果表决票在送的过程中,你家中无人,肯定还会再送一次,尽可能让你拿到。所以也请楼主关心一下选聘物业的流程和表决的大致时间,尽量不要出远门。
- 发表于2013-01-31
本人与楼主持同样观点,业委会此次征询仍存在问题,如果按此办法统计,本人认为结果无效!!!!!!!!
- 发表于2013-01-31
我终于看明白了,这个知情正义人士是否和楼主关系亲密,一品小区难道有这样无赖的“业主”和“邻居”?对业委会公告恐惧到这样程度?该面对事实了!!!!!
- 发表于2013-03-18
“今天真的太不好意思了,你是不是生气了不理睬我呀。”
- 发表于2013-05-08
唉,那么明白的辛苦啦.....
选聘物业公告中的最后一句:“表决期间内不反馈意见,或者不提出同意、反对、弃权意见的视为同意。”
请问这句话合理吗?合法吗?
不反馈意见不是应该视为被弃权的吗?!怎么能视为同意?这么写目的是什么?
如果某位业主正好在表决期间家中无人,表决票无法送达。怎么能认定他就一定同意业委会的提议?
这样是不是有失公平?
所以我想问问业委会,你们是代表我们业主的利益的吗?定下这条显失公平的规则的用意是什么?
各位论坛上的邻居都觉得这句话没有问题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