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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10-1开始新法规生效-选聘物管须过半业主同意

发表于2007-09-30
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2007修订)》,将“物业管理企业”改为“物业服务企业”,明确业主可以通过起诉撤销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  
严格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条件,明确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明确规定只要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可以选聘和解聘物业管理企业。
发表于2007-10-01
顶一个
发表于2007-10-02
《物权法》也同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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