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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二期北端那些高层是否违反上海市关于建筑间距的规定?如果确实违反,建议受侵害的业主马上去法院起诉,小心KFS拖着卖完房子就溜了。

发表于2007-04-30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2003年9月2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3年10月1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发布) 

第四章 建筑间距 
…… 
第二十三条 根据日照、通风的要求和本市建设用地的实际使用情况,居住建筑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 
1、朝向为南北向的〔指正南北向和南偏东(西)45度以内(含45度),下同〕,其间距在浦西内环线以内地区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0倍,在其他地区不小于1.2倍。 
…… 
第二十四条 多、低层居住建筑底层有商店或其他非居住用房的,其间距计算不得扣除底层高度。 
…… 
第二十七条 高层居住建筑与低层独立式住宅的间距,在规定范围内保证受遮挡的低层独立式住宅的居室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两小时;与其他居住建筑的间距,应保证受遮挡的居住建筑的居室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一小时(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有关建筑日照的计算规则由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另行制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 
(二)高层居住建筑与多、低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 
1、高层居住建筑与其北侧多、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小于高层建筑高度的0.5倍,且其最小值浦西内环线以内地区为24米,其他地区为30米。 
…… 
第二十八条 在符合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前提下,南北向平行布置的低层居住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为6米,低层居住建筑与其北侧多层居住建筑的最小间距为8米,多、低层居住建筑与其北侧高层居住建筑的最小间距为13米。 
按第二十三条规定计算出的多、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如大于第二十七条规定计算出的多、低层居住建筑与高层居住建筑的间距的,在同等条件下可按较小的间距控制,但须符合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日照条件。
发表于2007-04-30
为什么还不行动??? 我的维权款已经到手了. 15万,康桥水都财务人员说给现金,TMD,我还去数啊?万一有假钞票?鬼才相信他们. 我说直接打到我的帐户上,结果他们乖乖的拎着钱到银行排对,存到我的帐户上.法院判决款项,他们敢拖,罚死他们.

赶快行动吧,胜利是属于业主的.希望你们获赔金额超过我的15万元.现在后悔要价太低了.
发表于2007-04-30
TMD,开发商一直和我们玩猫捉老鼠的游戏。不玩啦。直接搞个它销售停滞!!我也不要维权款了。就让开发商的空滞房作为我们广大业主的维权款吧!!
发表于2007-04-30
请问2楼,你维的是什么方面的权啊?开发商太坏了,有许多方面要我们维呢。
发表于2007-07-09
二期北端的房子是不是指17.18.19.20四幢房子啊,请问有什么问题啊?
发表于2007-07-11
违法建筑!
发表于2007-07-11
楼上的,此话怎讲
发表于2007-07-11
起诉了,我们可以得到什么补偿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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