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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普陀区长寿路街道房地产办公室及玉佛城小区居委会执行工作不当,广大业主群情激奋

发表于2004-01-09
我们是普陀区长寿路街道玉佛城小区的业主,玉佛城小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自2002年成立,应于2003年年底完成换届工作。且应于2003年九月底前成立换届工作小组,并公告换届工作小组名单。但在2003年12月初,玉佛城小区发生了开发商的侵权事件,小区广大业主在业委会的带领下进行与开发商的维权交涉,时间持续了近一个月未果。在此期间,经小区超过20%以上的业主提议作为紧急事件召开过业主大会,要求尽快完成小区的换届选举。但房产办公室和居委会以种种理由不在场参与业主大会,至使换届选举无法进行。
2003年12月30日,居委会向业委会传达了一份据称是街道房产办1015号文件,文件中某一条款要求业委会在任期满时应将权利转交居委会(后又改为换届工作小组),业委会中六人据此文件签字同意转交,而业委会主任因该文件无抬头、无日期、无公章而拒绝签字移交,并于2003年12月31日晚经超过20%业主提议召开了业主大会,大会决议由第二届业主委员会工作至第三届业委会产生后移交权利给第三届业委会。此项决议经小区半数以上业主签字通过并贴出公告。
但小区居委会也于同时在小区内张帖了1015号文件的第一页和业委会六人签字的通告,否决业主大会的决议。经小区业主查实后发觉,根本不存在任何1015号文件,该文件实际是修改了“上海市对(物业管理条例)应用解释”某项条款炮制而成。小区业主就此情况质疑居委会文件来源,答曰街道房产办下发;小区业主专程走访街道房产办,办事员方某在电话里表明是由其下达的文件,但在与小区业主的面对面对话中又坚决予以否认,并声称1015号不是文件,没有法律效力。而当业主质疑无法律效力的文件如何可以据此表决并公告时,其无言以对,只坚称业委会到期需移交权利。办事员方某接待业主来访提问时态度傲慢,当涉及要其解释文件来源时更是气势汹汹的表示拒绝接待.(以上陈述均有公文复印件,召贴照片,谈话录音为证.)同时,街道房产办和小区居委会联合行文盖章公告,声称依据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业委会权利已移交,任何业主大会公告决议无效。对此公告,广大业主有以下几点质疑:
1. 业主委员会未及时换届的责任在谁?
2. 换届工作小组的名单何时推举的?何时公告的?
3. 自动签字放弃业委会权利的委员们,如果其依然成为换届工作小组成员,其工作诚信何在?广大业主可以信任他们的工作吗?
4. 居委会和街道房产办先后提出依据1015号文件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权利移交,既不存在1015号文件又何谈少数服从多数?此处似乎犯了循环因果的错误。“皮之不存,毛将附焉?”
5. 作为业委会成员的个人可以选择不再从事业委会工作,但其是否有权不经广大业主同意将业委会这一组织机构的权利转交给居委会或换届工作小组,尤其当这些不再愿意从事业委会工作的个人摇身一变成为换届工作小组成员时?这实质是利用个人的特殊身份将公众赋予一个组织机构的权利转交给另一个组织机构,目的是让另一机构中的个人来行使公众权利. 1015号文件的源头究竟在哪?是工作的无意失误,还是恶意篡改国家法律法规?其目的何在?
6. 坚决要求召开业主大会进行换届选举,换届工作组由广大业主推荐五位加入。业主委员会成员采用公开竞选,当场唱票的方式产生并报房产管理部门备案。


二零零二年一月七日
玉佛城小区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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