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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开发商<告知书>后提出几点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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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解读开发商<告知书>后提出几点质疑
捍卫真理
发表于
2004-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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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佛城小区的广大业主自2003年12月以来,针对小区开发商--长海房地产发展公司的侵权一事,向各级人民政府,各相关行政职能部门积极反映过情况。直至2004年4月2日,在由政府部门参与的三方沟通会上(开发商,小区业主代表和普陀区政府代表),初步达成了一致的三点会议纪要。针对小区北侧的通道,纪要中明确写明,在未与小区业主达成一致意见之前,围墙和道路保持现状,不得强行施工。
然而,长海开发商于2004年6月16日招贴出的告知书,对三方协议予以了彻底的否定,以下我将个人的一些质疑意见告知广大业主:
一、 开发商在告知书中提出“按照上海市规划管理局有关文件的规定,我公司受普陀区规划管理局的委托”而告知业主关于北侧通道的事宜。试想,区规划局为国家行政机关,而开发商与业主均为地位平等的民事关系主体,国家行政机关的行政告知行为怎可以委托有民事争端的双方当事人的其中一方告知另一方?这种告知的本身即不符合行政机关按法定程序行使法定权利,同时也使得小区业主质疑区规划局是否是站在一个公正的立场上依法行使其行政权利?
二、 告知书中写道“现将中环现代大厦项目的有关规划设计方案的主要内容向广大业主告知、说明” 。根据2002年底规划局所下发文件,项目工程应“先公示规划方案,再建设施工”。众所周知,中环现代大厦于2004年12月底就剪彩开始施工,目前已实际施工六个月,这一点在开发商告知书中也得以证实“中环现代大厦已进入施工程序”。那我不禁质疑,开发商受规划局委托所公示的规划方案,实质已施工了半年多,其程序是否符合法定规范?其所谓的告知一周后再答疑,是否只是形式上的走过场,而无一丝一毫征询业主意见的诚意?
三、 开发商对小区北侧通道强行规划是否合法?众所周知,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法人组织长海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在与小区两百多户业主所签定的合同中,明确将小区北侧通道纳入小区的所属范围内。而建成后的小区,又以围墙,绿化,花坛,车道等客观事实形式将小区北侧通道归属业主使用。尽管开发商辩称其签定合同时存在失误,但依据合同法规定重大失误一年内不申请撤回即为放弃,而小区业主事实上使用该道路也已经两年有余。因而,开发商对该道路已没有任意处理的权利能力,其所能做的只有继续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让小区居民按现状继续使用该道路。若开发商意欲主张对该道路的处置权利,也希望其循正常的法律途径来解决,而不是采取强行规划的方式来强取豪夺?通俗点说,我家的客厅轮不着他人来指手画脚。
四、 关于小区北侧通道的概念问题。就小区北侧通道,现有三个涵义:一为小区目前现状的通道,我称之为现通道;二为施工期间的简易人行便道,称之为临时通道;三为长海公司自称多方协调并变更规划后形成的通道,我称其为规划通道。这三者的关系是开发商意欲拆除现通道(包括绿化,花坛);让小区居民在未来的三十个月内使用临时通道(关于该通道的宽度未列明,也未在图上标志);三十个月后再改建为规划通道(宽四米,能否双向行车尚不知)。而开发商在告知书中所提到已得到消防和交通部门批复的通道,究竟指的是哪一个通道?依据常识,小区已交付使用两年半,现通道必定是被验收批复过的合法通道。而另两个声称也已得到批复的通道,小区业主并未看到实际的批复文件,难以服众。既名为告知,开发商是否应该将所指称的另两个通道批复文件摊在阳光下,来接受公众的监督呢?
五、 开发商称在施工期间,还需将部分管线进行改道,我不禁又要问,现有的管线必定是按有关规定铺设的,既然要改道,是否也要征得相关部门的批复?批复文件在哪?这些与居民生活密切相关的事,为何不有所明示,而是遮遮掩掩,含糊其词?开发商真得就是天王老子,可以为所欲为吗?
六、 谈及此,我已无法按捺气愤的心情。开发商和业主,都是地位平等的民事主体。双方就商品房买卖事宜发生民事法律关系,双方在交易中所要遵循的一个基本原则就是诚实信用的原则。那让我们在这一事件中看看开发商是如何“诚信”的。2004年4月2日达成的三方会谈纪要上,一共三点意见:
1、玉佛城小区南侧地界测定座标点,明确界限。-- 但尽管小区业主一再追问,开发商至今未标记座标点。
2、玉佛城小区南侧规划必须公示,征得小区业主的意见,并符合有关法规和规定。-- 然而,南侧的临建房已搭起,而公示仍片纸未见,难道又意图先施工,后规划?
3、小区北面通道围墙存在争议,在未与业主达成一致意见前,必须维持现状,不得强行施工。-- 事实是自2004年4月2日以来两个月的时间,开发商从未就此事与业主沟通过,而擅自所谓受委托贴出的“告知书”,也完全是不平等的单方面通知而不是互相沟通,并将责任推向政府的职能部门,意图玩弄“走过场”的把戏来再次愚弄小区业主。对于这样的霸王告知条款,我作为小区业主无法对此认同。
七、 再让我们来仔细研究开发商贴出的公告和规划示意图,又可以发现不少端倪。
1、 开发商一直声称小区北面的土地已转让给了中环,由中环集团开发北面土地,但我们在图纸上赫然看到建设单位上海长海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工程名称上海中环现代大厦。开发商一直在制造其土地转让的假象,其意图何在?
2、 开发商一再声称其与中环现代大厦多方协调,才得出现在的规划方案。但从其告知的规划方案图上,我们清楚的看到日期为2003年4月,请问一年前的规划就是在2004年4月2日后根据会议精神研讨并报批的规划吗?
凡此种种自相矛盾的地方在开发商的这份所谓“告知书”和“告示图”上还有很多,在此我也就不一一列举了。
正所谓理不辩不明,开发商抛出“告知书”,意欲通过表面上走走程序,来达到最终霸占小区居民北侧现通道的目的,这最终会是痴心妄想。而相关行政职能部门若不依法行政,以权代法,也必将承担法律责任。我在此抛砖引玉,谈出自己的看法,也希望小区内有此方面专业知识的专家提出他们的意见,行使公民的法律监督权利,帮助政府监督开发商是否依法履行其义务,同时监督政府的行政职能部门是否依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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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长海开发商于2004年6月16日招贴出的告知书,对三方协议予以了彻底的否定,以下我将个人的一些质疑意见告知广大业主:
一、 开发商在告知书中提出“按照上海市规划管理局有关文件的规定,我公司受普陀区规划管理局的委托”而告知业主关于北侧通道的事宜。试想,区规划局为国家行政机关,而开发商与业主均为地位平等的民事关系主体,国家行政机关的行政告知行为怎可以委托有民事争端的双方当事人的其中一方告知另一方?这种告知的本身即不符合行政机关按法定程序行使法定权利,同时也使得小区业主质疑区规划局是否是站在一个公正的立场上依法行使其行政权利?
二、 告知书中写道“现将中环现代大厦项目的有关规划设计方案的主要内容向广大业主告知、说明” 。根据2002年底规划局所下发文件,项目工程应“先公示规划方案,再建设施工”。众所周知,中环现代大厦于2004年12月底就剪彩开始施工,目前已实际施工六个月,这一点在开发商告知书中也得以证实“中环现代大厦已进入施工程序”。那我不禁质疑,开发商受规划局委托所公示的规划方案,实质已施工了半年多,其程序是否符合法定规范?其所谓的告知一周后再答疑,是否只是形式上的走过场,而无一丝一毫征询业主意见的诚意?
三、 开发商对小区北侧通道强行规划是否合法?众所周知,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法人组织长海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在与小区两百多户业主所签定的合同中,明确将小区北侧通道纳入小区的所属范围内。而建成后的小区,又以围墙,绿化,花坛,车道等客观事实形式将小区北侧通道归属业主使用。尽管开发商辩称其签定合同时存在失误,但依据合同法规定重大失误一年内不申请撤回即为放弃,而小区业主事实上使用该道路也已经两年有余。因而,开发商对该道路已没有任意处理的权利能力,其所能做的只有继续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让小区居民按现状继续使用该道路。若开发商意欲主张对该道路的处置权利,也希望其循正常的法律途径来解决,而不是采取强行规划的方式来强取豪夺?通俗点说,我家的客厅轮不着他人来指手画脚。
四、 关于小区北侧通道的概念问题。就小区北侧通道,现有三个涵义:一为小区目前现状的通道,我称之为现通道;二为施工期间的简易人行便道,称之为临时通道;三为长海公司自称多方协调并变更规划后形成的通道,我称其为规划通道。这三者的关系是开发商意欲拆除现通道(包括绿化,花坛);让小区居民在未来的三十个月内使用临时通道(关于该通道的宽度未列明,也未在图上标志);三十个月后再改建为规划通道(宽四米,能否双向行车尚不知)。而开发商在告知书中所提到已得到消防和交通部门批复的通道,究竟指的是哪一个通道?依据常识,小区已交付使用两年半,现通道必定是被验收批复过的合法通道。而另两个声称也已得到批复的通道,小区业主并未看到实际的批复文件,难以服众。既名为告知,开发商是否应该将所指称的另两个通道批复文件摊在阳光下,来接受公众的监督呢?
五、 开发商称在施工期间,还需将部分管线进行改道,我不禁又要问,现有的管线必定是按有关规定铺设的,既然要改道,是否也要征得相关部门的批复?批复文件在哪?这些与居民生活密切相关的事,为何不有所明示,而是遮遮掩掩,含糊其词?开发商真得就是天王老子,可以为所欲为吗?
六、 谈及此,我已无法按捺气愤的心情。开发商和业主,都是地位平等的民事主体。双方就商品房买卖事宜发生民事法律关系,双方在交易中所要遵循的一个基本原则就是诚实信用的原则。那让我们在这一事件中看看开发商是如何“诚信”的。2004年4月2日达成的三方会谈纪要上,一共三点意见:
1、玉佛城小区南侧地界测定座标点,明确界限。-- 但尽管小区业主一再追问,开发商至今未标记座标点。
2、玉佛城小区南侧规划必须公示,征得小区业主的意见,并符合有关法规和规定。-- 然而,南侧的临建房已搭起,而公示仍片纸未见,难道又意图先施工,后规划?
3、小区北面通道围墙存在争议,在未与业主达成一致意见前,必须维持现状,不得强行施工。-- 事实是自2004年4月2日以来两个月的时间,开发商从未就此事与业主沟通过,而擅自所谓受委托贴出的“告知书”,也完全是不平等的单方面通知而不是互相沟通,并将责任推向政府的职能部门,意图玩弄“走过场”的把戏来再次愚弄小区业主。对于这样的霸王告知条款,我作为小区业主无法对此认同。
七、 再让我们来仔细研究开发商贴出的公告和规划示意图,又可以发现不少端倪。
1、 开发商一直声称小区北面的土地已转让给了中环,由中环集团开发北面土地,但我们在图纸上赫然看到建设单位上海长海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工程名称上海中环现代大厦。开发商一直在制造其土地转让的假象,其意图何在?
2、 开发商一再声称其与中环现代大厦多方协调,才得出现在的规划方案。但从其告知的规划方案图上,我们清楚的看到日期为2003年4月,请问一年前的规划就是在2004年4月2日后根据会议精神研讨并报批的规划吗?
凡此种种自相矛盾的地方在开发商的这份所谓“告知书”和“告示图”上还有很多,在此我也就不一一列举了。
正所谓理不辩不明,开发商抛出“告知书”,意欲通过表面上走走程序,来达到最终霸占小区居民北侧现通道的目的,这最终会是痴心妄想。而相关行政职能部门若不依法行政,以权代法,也必将承担法律责任。我在此抛砖引玉,谈出自己的看法,也希望小区内有此方面专业知识的专家提出他们的意见,行使公民的法律监督权利,帮助政府监督开发商是否依法履行其义务,同时监督政府的行政职能部门是否依法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