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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大家来看看贴出新的《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对小区新聘物业有帮助

发表于2010-12-27
新的《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对物业费、聘用物业公司和物业服务的好坏等都增加了新的明确规定。
楼主

新的《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对提高物业费、聘用物业公司和物业服务质量等都增加了新的明确规定。

第十六条(业主大会会议形式及表决规则)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业主大会会议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业主大会决定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或者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第三十三条(物业服务企业选聘方案的表决和公告)
 
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前,业主委员会应当拟定选聘方案。选聘方案应当包括拟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资质、管理实绩要求、物业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和选聘方式等内容。
 
选聘方案经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后,业主委员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第三十四条(物业服务企业的招投标)
 
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通过本市统一的物业管理招投标平台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继续聘用原物业服务企业的;
 
(二)业主大会决定采用其他选聘方式的。
 
 
第四十条(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
 
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三个月前,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作出续聘或者另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决定,并将决定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大会决定续聘且物业服务企业接受的,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届满前重新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企业决定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后不再为该物业管理区域提供物业服务的,应当提前三个月书面告知业主委员会。
 
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后,业主大会没有作出续聘或者另聘物业服务企业决定,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原合同继续提供服务的,原合同权利义务延续。在合同权利义务延续期间,任何一方提出终止合同的,应当提前三个月告知对方。
 
第四十二条(物业服务收费的原则和标准)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质价相符的原则。
 
物业服务收费实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执行指导价的范围,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实施同一物业服务内容和标准的,物业服务收费应当执行同一价格标准。
 
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项目,服务报酬由双方协商确定。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书面公布物业服务项目及其收费标准。
 
第五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对违反规定和规约的处理)
 
物业服务企业发现业主、使用人在物业使用、装饰装修过程中有违反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以及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行为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或者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予以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管理部门。
 
第七十七条(对未履行劝阻、制止、报告义务的处理)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五十一条规定,对业主、使用人的违法行为未予以劝阻、制止或者未在规定时间内报告有关管理部门的,由区、县房屋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表于2010-12-28

让业委会多看看这些规定,昨天讲是业主代表会,说58个代表,实际来了不到20多人,大多数是自发来的业主,最后业委主任要人表决,让自发业主充当代表,定下来两件事,1成立所谓的物业招聘委员会,业主都可以参加,不知道管用不,2是业委会和现在的物业签定半年续聘合同,声称受业主代表的委托。请大家看看新规定,没有业主大会的决定他们可以有权签吗。

发表于2010-12-28
业委会自说自话哪有这么大的权力续聘物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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