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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物业的责任

发表于2012-12-06

电动车楼道内被偷走监控没录像物业担责

2012年12月6日 A29:A29-上海 稿件来源:新闻晨报 作者:李东华/潘静波

判决理由:尽管监控录像不是调查偷窃事实的唯一依据,但监控录像运转不正常一定程度上放任了本案损害后果的发生,物业存有过错,应承担50%的补充赔偿责任。

记者 李东华 通讯员 潘静波

晨报讯 前一晚停在楼道的电动车,第二天一早不翼而飞,欲通过小区监控录像寻找小偷踪迹,却发现监控设备未进行录像。一气之下,康老伯将小区物业告上法庭。法院最后认定,此案中物业因未尽最低限度安全保障义务,被判承担50%的补充赔偿责任,赔偿930.5元。

2011年11月21日晚8时许,康老伯将电动车锁在公共通道内,第二天早上发现车子不见了。民警赶到后,查看物业监控录像,发现因员工不会操作,监控设备虽良好,但只能看实时状态,未进行录像。康老伯认为,物业无法提供录像配合公安机关调查,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故要求物业赔偿车损1850元及牌照费11元。

物业辩称,对不在停车棚内的车辆无看管义务,康老伯擅自在公共通道内停放车辆,应自负失窃责任;物业曾向业委会申请修理监控设备,因维修基金冻结导致设备未修理,物业不应承担设备问题责任。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康老伯停放车辆违规,且监控设备不是调查偷窃事实的唯一证据,故判决驳回康老伯请求。康老伯不服,提起上诉。

上海一中院二审审理认为,康老伯所在小区虽有监控设施,但不能正常运转,公安机关为此曾于2011年初要求限期整改,但迟至案发仍未整改。尽管监控录像不是调查偷窃事实的唯一依据,但其不能正常运转一定程度上放任了本案损害后果的发生,物业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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