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页 | 1 |
/1页
go

主题:宁波一业主看到小偷后大吼致其受惊坠亡,家属索赔67万,法院判了

发表于2021-11-15
标签:邻居 房主 赔偿 法院 业主 

宁波一业主看到小偷后大吼致其受惊坠亡,家属索赔67万,法院判了

李先生本能大吼一声:“小偷!”没想到王道道听到李先生大吼后慌了,想要逃离此地但脚下一滑,就从雨棚上摔了下去,不幸身亡,也惊动了附近的居民。

不久后,警方赶到现场,经过一番调查后确认李先生没有犯罪事实,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但人命关天,王道道的家属认为虽然王道道潜入了别人家,实施了盗窃行为,但罪不至死,作为业主的李先生对王道道则负有保障其安全的义务,因此向李先生索赔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67万余元,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那么房主应当对小偷负安全保障义务吗?就因为人是在你这死的,你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首先,小偷入室盗窃的行为属于犯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罪是指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但由于王道道已经身亡,也就无法再追究其刑事责任。

其次,安全保障义务是一种法律在综合考虑了在调整商业活动的秩序中设立这种义务的社会经济价值及道德需要后依据诚信及公平原则确立的法定义务。

虽然说“死者为大”,生命权公民最根本的人身权,但并不是说“谁死伤谁有理”,就算王道道是李先生的朋友,到李先生玩,李先生也无需时时刻刻盯着王道道,确保其会不会跑到雨棚上。

王道道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清楚自己的行为会带来怎样的后果,却故意跑到雨棚上,将自己置身于危险中,所带来的后果也应当由其本人承担。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条规定,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但如果李先生看到王道道跑到了雨棚上,却故意吓他,导致王道道摔亡,那么李先生是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甚至构成故意杀人罪。

不过本案不存在有这样的情形,对于入室盗窃的小偷,房主并无安全保障义务,李先生看到小偷后出于本能大吼一声,是为了防卫而非故意,呵斥本身是不会对王道道造成生命危险,也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因为李先生大吼是建立在王道道盗窃的前提下,看到小偷后,能放任其不管吗?

而过失在法律上是指应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造成了危害,李先生在看到小偷后大喊一声“小偷”,是人的本能反应,人之常情,是能够被理解的,不存在有过错,其行为并没有超过法律规定的防卫尺度,李先生的大吼与王道道的摔亡不存在有因果关系。

就算不是房主,其他人要是看到小偷也会出于本能大喊一声“抓小偷”,并且邻居帮助房主制服小偷,是属于见义勇为的行为。

最后,王道道之所以跑到雨棚上也是因为其入室盗窃,王道道本身就有过错,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住宅权,若是转化为入室抢劫,性质也会变化,危及公民的人身和生命安全,因此王道道的行为是不能被纵容的。

王道道的家属在其身亡后向李先生索要赔偿的行为,也无法得到法律的支持。

因此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审理该案后认为,王道道家属认为李先生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说法不能成立,李先生无需承担赔偿责任,依法作出判决,驳回王道道家属的所有诉讼请求。


但如果李先生及邻居在制服小偷的过程中,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导致王道道身亡,则会被认定为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若是主观上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则构成故意杀人罪,也是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上一页 | 1 |
/1页
g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