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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顺风车”责任赔偿能否引出“拼车合法化”

发表于2012-03-27

3月21日,最高法发布《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意见》对免费搭车出现事故明确了赔偿责任,即免费搭乘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搭乘人损害,被搭乘方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适当减轻其责任。搭乘人有过错的,应当减轻被搭乘方的责任。(3月22日《京华时报》)

坦白说,免费搭车责任细化条款仍显“粗略”,比如,其只规定了搭乘人损害赔偿责任的分担,却未明确受损车辆损失的赔偿责任。再比如,对“被搭乘方”也未说明是开车司机还是出事车主,万一有个意外,难免扯皮。但是,这并不妨碍该规定的“非凡”意义:它实际上是对非营利性质的个人推行“顺风车”的鼓励,有利于缓解交通及社会关系的调整。这不由得让人想起与此有着异曲同工之妙的“有偿拼车”。

谁都知道,“有偿拼车”和“免费搭车”有着太多相似之处:一样的“座上宾”,同事、亲戚、朋友、邻居,抑或“顺路人”;一样的意念,“骑车太累、公交受罪、打车嫌贵、养车很费,只有拼车最实惠”;一样的贡献,环保、节约,利于诚信互助、公序良俗。唯一的区别就在于,“有偿拼车”多一点点低廉的收费。

而诡异之处就在于,免费搭车作为“无偿拼车”,可用法律专业术语“好意同乘”来解释。但“有偿拼车”不仅没有对应的法律术语,而且按照现行有关规定,利用私家车从事有偿拼车就是无证经营行为,属“黑车”,实际操作中往往受到运管、客管等多部门的严厉打击。

但“高压政策”却无力阻止其现实合理性的发挥。这一点,在每年春运高峰、一票难求时表现尤甚,不少网站和社区论坛都会提供拼车业务。可遗憾的是,因为“非法身份”的存在,一旦出行遭遇意外,责任都会一揽子推给“被乘坐人”,害得双方不得不战战兢兢拿“签订协议方式”来保障各自权益———但此类由车主单方面提供的格式合同很难保证公平公正。

与此相反的是,一些发达国家对有偿拼车不仅持开放态度,而且,还有法律保障“垫底”。比如,在德国,有专门的拼车公司,而个人也可以通过网络找司机,与其平分汽油费的方式“同行”,对于拼车的法规也相当完善,规定车主的损失由保险公司承担,乘客的损失先划分责任范围,是谁的责任由谁赔偿。

免费搭车责任细化牵引“拼车合法化”,尤其是对于一直有着“非法”嫌疑的“有偿拼车”,职能部门更应在制度设计上赋予其“合法”身份,且厘清与黑车的边界、发生交通事故后搭乘者、车主或司机各自的责任与权利等问题。而不能无视其社会需求及现实合理性,或者不分青红皂白地一棍子打死。———给予有偿拼车机制上的保障,这是乘客、车主、社会三方共赢的选择,也是职能部门该有的责任与担当。(崔中波)

发表于2012-03-27
这个好,但是最好还会继续推出拼车规范什么的,这个确实是现实需要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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