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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要进行物业招投标工作我把以前帖子拿出嗮一嗮(6)

发表于2010-11-21
我的第三次回复
楼主
我的第三次回复
各位业主:
感谢大家对我投诉的支持和关心,有关投诉事宜我第三次回复大家,以便互通信息。
一、23日杨雄市长给予了回复内容如下:
“您致杨雄同志的电子邮件(网2007033380)收悉,受市长委托,我们将信中反映的问题转市法制办,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阅处,专此简复。中国上海门户网站市长信访工作室。”
                                              2007年8月23日
二、23日杨浦房地局信访2007第071612号给了我开发商计价面积误差不退房款的回复如下:
“。。。。。。。你反映套内建筑面积不变,公用分摊面积少于0.1平方米,根据合同的约定,在套内建筑面积不变的情况下,公用分摊面积少0.1平方米,在±0.8%的情况下,总价保持不变。所以公用分摊面积少于0.1平方米,在±0.8%的范围之内。。。。。。。。。”并告知收信起30日之内可向上海市房地局申请事项复查(实际是多分摊0.1平方米的公用分摊面积)。
这个回复内容早在我意料之中,因为开发商钻了“合同有约定”的空子。我准备向中央人大,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及中央建设部继续投诉。我要投诉的中心问题是“制定的法规为何不保护老百姓购房者的利益,而要偏袒和维护开发商的利益。”法规的制定者在为谁撑腰?维护谁的利益?
在当今社会开发商在房地产市场上的强势造成它们暴利和收益是投入的几倍百姓一点奈何不得。而商品买卖中最起码的“不得短斤缺两”的道理,没有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和伸张,真是可笑之极!一句“合同有约定”就可以堂而皇之拿走百姓成千上万的房款,而不管这个约定是否正确和合理。
三、关于物业管理乱收费问题
这个问题我在投诉中强烈要求对杨浦物价局的审核进行行政复议,列举的四项内容理由太充分了。如果政府部门也是颠倒是非黑白,那么这物业管理费是坚决不交的。我不相信这社会无公理?
徐汇区消保委出面调解,让我个人和物业公司之间商量私下调解解决,我不同意。因为不仅仅是涉及我一户业主利益。说实话在入住时不得不付3个月的物业管理费后因感到不公平,所以我再也没付过。我要讨个说法,讨回宝地东花园全体业主的公道。我直接告诉物业公司希望来和我打官司解决。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物业管理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解答》中第15条讲:“业主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对物业管理费的交纳行使抗辩权?”答:“物业管理企业未履行服务,管理职能或履行服务,管理职能不符合约定的,业主可行使抗辩权。如果物业管理费用是不同项目收取的,则业主仅能就物业管理企业未尽职责部分的费用行使抗辩权,而不能以拒交全部物业管理费用的方式行使抗辩权,但物业管理企业拒收部分物业管理费的除外。”
宝地东花园的物业管理费收费的项目共计13项它是:
1、综合服务费定为最高五级:0.35元/平方米
2、保安服务费定为最高五级:0.727元/平方米
此项实际为最高0.5元/平方米,大于15万平方米减10%收费,物业他讲要增加32名保安,计算增加费用的公式为:32名×1438元/名/月÷166313㎡=0.277元/平方米(增加的保安费)。
3、保洁服务费定为最高五级:0.28元/平方米
4、绿化养护费定为四级:0.068元/平方米
四级绿化养护费为4.5元/平方米/年,绿化总面积:30318平方米
分摊公式:4.5元/平方米/年×30318平方米÷166313平方米÷12个月。
5、公共部位房屋建筑按三类(最高)收费:0.10元/平方米
6、消防设施服务共按二类收费:0.03元/平方米
7、弱电设施服务费按二类收费:0.08元/平方米
8、供水设备服务费按一类收费:0.06元/平方米
9、照明设备服务费按二类收费:0.08元/平方米
10、避雷设施收费:           0.015元/平方米
11、电梯服务收费:           0.40元/平方米
12、水景花卉摆花收费:       0.03元/平方米
    水景面积:4679平方米加18个单元大堂摆花。
13、水景动力收费:           0.061元/平方米
其中动力有127.3KW,每月开50小时,电价按0.617元/度,水价按1.84元/米³,用水量1200米³/月,人工保养和材料费4060.5元/月。
上海市住宅物业分等管理办法规定:此项收费是按实际发生费用分摊的,而不是按计算费用分摊,也就是少用少摊,多用多摊。
我在质疑物业收费问题一、二中列举了主要四个不合理项目(是第2、4、12、13项),大家应该一看就明白。我们宝地东花园小区物业服务收费存在着明显地不合理之处。杨浦物价局告知我分期核价矛盾大,无非是损害了物业公司的利益,而业主的利益可忽略,可不考虑,就是损害也无所谓。
这也是业主购买物业服务中受到的“短斤缺两”行为,用杨浦物价局的一只审核章压向全体业主,并给于合法化。
我一贯认为物业提供服务,业主应当支付物业管理费,我们买服务,当然要付钱。但是应在合理、公平、质价相符的前提下。强迫业主支付没提供的服务费用,显然是欺诈消费者---业主。
所以我的观点应当支付合理的物业服务项目,拒付不合理的物业服务项目。那么2.28元/平方米中有多少项是合理的呢?物业公司可和业主协商,物业公司可将我提出的四项不合理的服务收费项目重新计算,拿出依据来,应收取的费用公布给大家,我想广大业主是讲道理的,是通情达理的。
在目前的情形下,我认为业主如认可物业公司的全部服务项目及服务质量,那么我们支持的合理价格应在1.90元/平方米左右是较合理的,真正商定和评判管理费的尺寸,只能有待成立业主大会时来理定。
物业公司可同意,也可不同意,但需拿出收费事实依据来,仅评杨浦区物价局的审核件来吓唬业主是没有用的。这高院解答15条已讲得很清楚!
业主维权艰难而又漫长,我相信法制总会不断完善和健全,邪恶的东西必定不会长久的。
老百姓的利益可以被忽视,被忽悠,我想政府各级人员你们下班回家也是小区的业主,你们如果碰到类似情况,将心比心,扪心自问下,你们会怎么办?有何感想?如果你们也有良知发现就不会不负责任地对待百姓的投诉了!
给人大及建设部的信我准备在市长回复信中告知我的转法制办、房地局阅处后给我回音后再发。发的信我会在网上公布,愿签名联署的业主可自愿签署。
如有在这二个问题上业主要求交流,互通想法,我也同意,只能麻烦版主约时间联络了!
如物业公司愿意调解解决,那么应当抱着平等、公正协商的态度来和业主商量,不要抱着已审核过不能更改的想法死不转弯。如果以上四项在几年的建造过程中逐步实现和兑现了,那么可分不同阶段来对物业管理费加以调整,这样做我相信广大业主也会采纳的。
业主要真正以主人的身份决定买什么样的服务,付什么价格的管理费,那按目前政策就是在业主大会成立之时。
                                                    呼唤良知
                                                2007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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