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关于居改非:《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 发表于2014-08-28
对的,一些小型商家进驻小区,质量、服务谁来保证?这些都是问题,所以小区住房是万万不能商用的
- 发表于2014-08-28
物业不作为,事情摆在面前也不会管管
- 发表于2014-08-28
这种居改非的情况在其他小区也有很多,大都是租借双方私下达成协议,物业对此采取放任不管的态度。像咱们小区一样能严厉指出的已经很少很少了,必须赞一个。小区安全与安宁的环境建设还是需要大家的共同努力啊。
- 发表于2014-08-29
既然有了规定,那就要好好遵守,违反了规定必然要收到处罚。那些外面进来的商家很少会接受小区物业管理,存在很多问题,最终受到损失的还是小区里的居民。
- 发表于2014-09-01
不禁想问一句,本小区普通住宅改商用,改了这么久物业居委业委会从来没有解决,是不是也有失职?
用物业,不得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
确需改变物业使用性质的,由区、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提出
允许改变物业使用性质的区域范围和方案,并召开听证会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后,报区、县人
民政府决定。
在允许改变物业使用性质的区域范围内,具体房屋单元的业主需要改变使用性质的,应当
符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后报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并依法向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用物业,不得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
确需改变物业使用性质的,由区、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提出
允许改变物业使用性质的区域范围和方案,并召开听证会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后,报区、县人
民政府决定。
在允许改变物业使用性质的区域范围内,具体房屋单元的业主需要改变使用性质的,应当
符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后报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并依法向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52条规定:
业主、使用人应当按照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或者房地产权证书载明的用途使 ?xml:namespace>
用物业,不得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
确需改变物业使用性质的,由区、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提出
允许改变物业使用性质的区域范围和方案,并召开听证会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后,报区、县人民政府决定。
在允许改变物业使用性质的区域范围内,具体房屋单元的业主需要改变使用性质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后报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并依法向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所以,我们的环球翡翠湾,是居住小区,任何居改非是都是违法的。物业和业委会都应该制止这种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