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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物权法司法解释

发表于2013-06-07

物权法司法解释

 

第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发表于2013-06-07

第六条 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发表于2013-06-07

根据第3条,物业必输.依据第6条,物业未必赢.

发表于2013-06-07
引用:1jerry1 在2013-06-07 10:59:27写道:原帖
根据第3条,物业必输.依据第6条,物业未必赢.
 

  所以,结论是欠费与拒开空调、热水、小区保洁是毫无关联的!

发表于2013-06-07

从各方面都显示出物业应该无条件开启空调、热水。否则就是违约、违规。单方面改变服务项目同样是违约、违规。法律规章是不支持物业现在的行为。

相反法律规章是支持他用法律的形式收取拒交物业费的部分,可是物业不走这条合法的路,而用断水、断电、断气的流氓手段来对待包括已经缴费了的所有业主 ,这又是违约、违规、甚至违法。

真可谓是一条牵着不走,赶着走的犟驴。

发表于2013-06-07
引用:关心中鼎家园 在2013-06-07 11:52:09写道:原帖
从各方面都显示出物业应该无条件开启空调、热水。否则就是违约、违规。单方面改变服务项目同样是违约、违规。法律规章是不支持物业现在的行为。
相反法律规章是支持他用法律的形式收取拒交物业费的部分,可是物业不走这条合法的路,而用断水、断电、断气的流氓手段来对待包括已经缴费了的所有业主
,这又是违约、违规、甚至违法。
真可谓是一条牵着不走,赶着走的犟驴。
 

  关心中鼎家园你好,你将物权法的解释与小区的现状接合的很实在、很透彻。

很明白,道理就是这样明摆着,司法解释清清楚楚,完全适用我们小区的情况。

“物业不走这条合法的路”我还是可以理解的。但是,业主寄予希望的业委会不按照明摆着的道理来维护业主权益的失误,我感到很遗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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