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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媒体时评:奥运健儿获赠别墅该不该缴税?

发表于2004-10-27
奥运健儿获赠豪华住宅 捐受双方都要依法纳税 

    花都区一房地产开发公司日前向在2004年雅典奥运会获得金牌的杨景辉等7位广东籍选手各捐赠一套别墅。在捐赠前,房地产公司总经理和省体育局有关领导主动到花都地税局咨询相关房产捐赠与受赠双方的税务问题。 

    房地产开发公司捐赠房产是否属于应税行为?奥运健儿接受房产奖励该不该缴税?据花都区地税局介绍,这些问题在税法中都有明确的规定。按照规定,捐赠豪宅这一行为会产生两个不同的纳税义务人,一方是房地产开发公司,另一方是奥运健儿。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视同销售不动产。”就房地产开发公司而言,该公司向奥运健儿捐赠房产属于销售不动产的应税行为,应按规定缴纳营业税及相关税费。其销售不动产的营业额应按房地产开发公司当月销售的同类不动产的平均价格或组成计税价格进行确定。此外,房地产开发公司向奥运健儿的房产捐赠,属于非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按照《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作为奥运健儿接受房产奖励,也应按现行税收政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征免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除上述机构以外的其他部门必须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对于奥运健儿获得的房屋奖励,属于偶然所得项目,应按照接受捐赠的房产价值计算个人所得税,由即房地产开发公司进行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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