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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帖子回帖被删了好几次了,怪不得论坛没人了

发表于2018-04-03
标签:业主 物业 共用部位 业主委员会 共用设施设备 

告知函

 

上海阳光投资(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抄送: 桃浦镇房管办、桃浦镇社区办、阳光建华城第一社区居委会

上海市普陀区阳光建华城祁连山南路2727弄小区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业委会”)现经法定换届程序后正式成立。

   鉴于贵司系本小区自交付业主使用之日起至今的唯一物业服务单位,业委会成立后派员向贵司索要如下材料:

一、小区公共收益明细、专项维修资金明细(第二届业委会任期开始至今);

二、未存入专项维修资金的公共收益情况说明及收支明细(第二届业委会任期开始至今);

三、业委会用房、公建配套用房清单;

四、物业合同及所有附件、补充协议(包括但不限于任何贵司作为从小区公共收益中获取收益的依据的文件);

五、变更A区地下停车库收费价格依据。

   遗憾的是贵司工作人员以无义务配合业委会工作为由,拒绝提供上述材料

鉴于本小区全体业主系公共收益和转维修资金的所有权人、系业委会用房与公建配套用房的产权人,业委会现履行业主大会赋予的相应职责,要求贵司交付上述文件。贵司拒绝提供上述文件的行为将被视为妨害业主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将被视为侵害业主管理与使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的权利。另外,物业合同等相关文件是贵司从公共收益部分获取份额的法律上的依据,望慎处之。

贵司应自收到本函之日起3日内向现业委会交付上述文件。若贵司怠于交付上述文件及依据而导致小区全体业主权益遭受侵害、利益遭受损害的,将由贵司承担赔偿责任。

此致

                            告知人:上海市普陀区阳光建华城祁连山南路

2727弄小区业主委员会

                             期:201839

发表于2018-04-03

再接下去就是要打官司了


嘉定区真建六街坊业主委员会诉上海嘉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

当中一段写了一直不让发,索性直接省略。


[裁判结果]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于 2013 年 12 月 23 日作出(2013)嘉民一(民)初字第 2557号民事判决:解除原告上海市嘉定区真建六街坊业主委员会与被告上海嘉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之间的物业服务合同,被告移交相关物业资料。宣判后,被告提出上诉,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4 年 3 月 20 日作出(2014)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 222 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发表于2018-04-03

一期目前动态,业委会向物业要账本,物业不给。现在在装模作样修路打扫卫生,用来糊弄一部分业主。业委会这边准备开启业主大会,投票表决更换物业。征集签名工作已经开始进行,一旦达到20%的业主同意,即可开启业主大会。

发表于2018-04-03
意思是ab区实际只应该交0.14元每平米/月的物业费?
发表于2018-04-13
好样的,兄弟!加油,一期业主们!不过要当心啊,这帮"狗"急了会咬人!
发表于2018-04-24

AB区业主投票已经开始,5.4日开票见证是否能赶走物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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