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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交房时,开发商应当出具5类材料

发表于2007-11-13
交房时,开发商应当出具5类材料:规划验收批准文件.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房屋面积实测技术报告书.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说明书
发表于2007-11-13
以上证明文件缺少任何一项购房者都有权拒绝验收房屋,由此引起的延期交付应由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发表于2007-11-14
以下是引用c1025在2007-11-13 19:13:20的发言:

以上证明文件缺少任何一项购房者都有权拒绝验收房屋,由此引起的延期交付应由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是的,他们的<竣工验收备案表>根本不能提供,居然推委说是烂尾楼啥的,含糊其词...不知道是不是不专业还是根本就是老奸巨猾?
发表于2007-11-14
发表于2007-11-30
上海市人大批准的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上海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规定>,明确要求开发商应取得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方可交付使用。
在KFS与购房人签订的预售合同中也明确约定取得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是房屋交付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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