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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请各位业主注意!!!!!

发表于2007-03-16
最近在小区里发现有房出租,而且是群租,一个房子里住很多人,都不知道是干什么的,令人有一个不安的感觉,请大家注意咯,好像现在相关文件规定不允许群租了,不知道是不是。
发表于2007-03-19
鉴于群租存在种种隐患,有关专家认为,房东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方面要求: 

■依据《上海市居住房屋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10平方米或者人均使用面积不低于7平方米,因此,每一个出租部位空间应当符合上述最低要求,以确保承租人基本的生活需求。 

■根据《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的规定,出租人应当审核承租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如身份证、暂住证(非上海市户口情形)等,了解承租人姓名、性别、年龄、常住户口所在地、职业或者主要经济来源、服务处所等基本情况,并报公安派出所备案。将房屋出租给外来流动人口的,根据《上海市外来流动人员租赁房屋治安管理办法》的规定,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房屋租赁治安许可证》,并将承租人的基本情况报派出所备案,并督促外来流动人口赴派出所办理暂住证,以此预防一些犯罪分子承租房屋。出租人并应当定期检查,落实防火、防盗措施,及时排除治安隐患,发现违法犯罪活动或者违法犯罪嫌疑人、可疑物品,及时报告公安部门。 

■依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房屋进行合理装饰,不得破坏主体建筑结构,并报物业管理企业备案,与物业管理企业签署物业服务协议,接受物业管理企业的检查。装饰时,应当用阻燃或者砖混材料,防止火灾发生;出入口、过道、电线布设等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建议尽量不要使用煤气,或者安装煤气安全装置,避免煤气泄漏事故发生;配置的电器设备总和用电量不应当超过房屋最大电力负荷。不得将厨房、卫生间、阳台等结构改为房间出租,亦不可在没有排水管道的房间、阳台里设置厨房、卫生间。 

■依据《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及时赴该房屋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办理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并依法缴纳租赁税费。 

■若是承租他人房屋后再转租的,除了应当符合上述要求外,还应当取得出租人同意转租以及装饰房屋,并要求业主配合办理相关备案或审核手续。 

■出租人应当加强房屋内部管理,建议可设立承租人公约,规范住户使用房屋的规则,避免承租人的不良生活习惯影响了小区物业管理,打扰相邻人员的生活,引发安全事故、治安案件,并将承租人公约作为每一份租赁合同的附件,承租人违反的,业主可以单方面接触租赁合同,并收回房屋。 

同时,承租此种“群租”房屋的,作为承租人,应当从以下几方面做好审核: 

■审核出租人是否有权出租,核查房地产权证,或赴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交易中心进行产权调查,确保出租人系产权人,若不是产权人之情形的,则需要出租人提供产权人同意转租的书面证明材料、产权人身份证件等,另外,还需要核查出租人身份证件、工作证件等。特别对于一些黑中介租下业主房屋后,再次转租之情形,更应当特别小心审核相关材料,最好能够与业主亲自确认。 

■检查房屋构造,估算是否满足人均最低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或者人均使用面积不少于7平方米要求,隔墙是否坚实、是否使用防火材料、门窗是否牢固、过道出入口是否宽敞、卫生间是否足够等。 

■了解同住人员数量、性别、职业背景、整体素质、生活习惯、户籍、身份证件等基本情况。 

■检查房屋内水、电、火使用状况,注意电器数量和使用频率、煤气使用状况和安全装置等。 

■了解出租人是否办理治安登记取得《治安许可证》(外来流动人口承租情形)、租赁登记备案,是否缴纳租赁税费等情形。 

■了解出租人内部管理方法,定期检查次数,并可向物业管理部门或者相邻业主打听该屋合租状况。
发表于2007-03-19
出租房如果多的话,小区的管理肯定会不好,这是毫无疑问的,再则人员管理也是个问题,出租的人多的话,楼下的门禁也相当于形同虚设,谁都可以进出,小区的安全性很难得到保证,汗
发表于2007-03-22
那怎么办?我们可以对物业提要求吗?不然我家最不安全冽
发表于2007-03-22
为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上海平安建设”的要求,进一步规范本市居住房屋租赁行为,切实维护房屋租赁市场秩序,针对近阶段“群租”所暴露的有关问题,作出以下规定: 

一、居住房屋应当以原规划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不分门进出的客厅、厨房间、卫生间等均不得单独出租;一间房间只能出租给一个家庭或一个自然人,出租给家庭的,家庭人均承租的居住面积不得低于5平方米。 

出租人书面同意转租居住房屋的,转租人和承租人均应执行上述规定。 

二、居住房屋出租给单位用作集体宿舍,应当符合《上海市 
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住宅物业小区内,居住房屋出(转)租给单位用于员工及家属住宿的,应当符合本规定第一条的规定。 

三、居住房屋不得分割搭建若干小间,按间或按床位出(转)租。违规从事社会旅馆经营的,由相关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按《上海市旅馆业治安管理实施细则》等规定进行查处。 

四、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在受理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和居住登记时,应严格进行审核。发现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不得发放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不得办理居住登记。 

五、房地产经纪机构接受居住房屋租赁委托业务时,应当加强对房屋权属证明和室内设计布局的校验,严格按照《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实施办法》和本规定开展房屋租赁居间代理。违反规定的,由区(县)房地局暂停其网上操作资格,并责令整改。 

六、住宅物业小区业主委员会应当加强业主自律管理,及时召开业主大会,根据本规定修订《业主公约》,规范租赁行为,同时明确违反规定出(转)租房屋并严重影响相邻房屋业主正常居住的,业主委员会可书面责成房屋出(转)租人立即终止租赁行为。 

七、区(县)房地部门应当积极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加强居住房屋租赁管理,组织和指导社区综合协管队伍、物业管理企业和业主委员会加强政策宣传和日常巡查,发现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应当立即予以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及时报告相关管理部门进行处理。 

八、区(县)房地部门应当在区(县)政府的统一部署下,积极会同公安、人口、工商等部门,开展联合整治活动,严格查处违反本规定的居住房屋租赁行为,形成“相互协作,齐抓共管”的长效管理机制。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二○○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发表于2008-03-26
打击群租,坚决打击,见一个灭一个
发表于2008-05-20
   我觉得目前小区的入住率已经很高了,对于业主们来说,是不是有必要敦促物业,尽快安排业主大会的召开,这样能推选出能为我们业主权益说话,并且也有权力去监督物业工作的业主委员会。
      关心我们自身的安全,居家的安全,大家都来说说想法吧。
发表于2008-05-24
尽快召集人马,杀他个人仰马翻,斩草除根.
发表于2008-05-27
呵呵,有趣,顶一下楼上的
发表于2008-05-28
ding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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