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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5月1日起醉酒驾驶机动车将追究刑事责任(长宁警方提示)

发表于2011-04-29
    2011年5月1日起,醉酒驾驶机动车将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11年2月25日通过,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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