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
北京
成都
杭州
三亚
东莞
苏州
上海
深圳
天津
济南
西安
南昌
大连
石家庄
长沙
广州
南宁
沈阳
长春
宁波
昆明
青岛
常州
海南
重庆
无锡
郑州
合肥
南京
佛山
武汉
更多城市
鞍山
北京
保定
北海
包头
蚌埠
成都
长沙
长春
常州
重庆
东莞
大连
大庆
福州
佛山
广州
桂林
贵阳
赣州
杭州
海南
合肥
哈尔滨
衡水
湖州
淮安
惠州
衡阳
邯郸
呼和浩特
更多城市
济南
吉林
江门
嘉兴
济宁
江阴
九江
昆明
昆山
廊坊
兰州
洛阳
聊城
临沂
连云港
柳州
乐山
马鞍山
绵阳
南昌
南宁
宁波
南京
南通
青岛
秦皇岛
泉州
三亚
苏州
上海
深圳
石家庄
沈阳
绍兴
汕头
宿迁
天津
唐山
太原
泰州
厦门
更多城市
无锡
武汉
威海
潍坊
西安
厦门
徐州
烟台
扬州
银川
郑州
珠海
舟山
更多城市
首页
新房
本月开盘
热门楼盘
本月交房
楼盘新动态
特价房
楼盘导购
新房排行榜
购房知识
看房团
特价房
二手房
在售房源
业主真房源
特价房
找小区
找经纪人
找别墅
查成交
购房知识
法拍房
我要卖房
直播看房
租房
在租房源
个人房源
整租房源
合租房源
别墅房源
厂房
租房知识
免费发布出租
查房价
装修家居
家装案例
装修效果图
装修攻略
家居圈
家居资讯
建材店铺
免费设计
免费验房
装修报价
商铺写字楼
写字楼出租
写字楼出售
写字楼新盘
写字楼楼盘
商铺出租
商铺出售
商铺新盘
商铺楼盘
海外房产
澳大利亚房产
新加坡房产
马来西亚房产
泰国房产
日本房产
阿联酋房产
资讯
房产快讯
房产问答
房产知识
房产圈
百科
直播看房
地产数据
房产交易
土地市场
研究报告
物业数据
数据商城
更多
土地
产业
中指云
地产数据
土地市场
研究报告
百城价格指数
地产文库
数据商城
业主论坛
精华帖
装修论坛
购房圈
VR全景看房
加盟房天下
更多服务
开发云
土地云
经纪云
登录
立即注册
我的房天下
特价房
我的房产圈
退出
房天下
>
上海业主论坛
>
瀛华苑(枫桥丽舍)
>
美丽的枫桥,美丽的丽舍家园将于5月21日正式开盘了
上一页
|
1
|
/
1页
go
主题:
美丽的枫桥,美丽的丽舍家园将于5月21日正式开盘了
checun
发表于
2005-05-12
进微信群讨论
晓娄
发表于
2006-04-09
yhyfqls.sh.fang.com
拒绝“合同”陷阱——关于开发商志成企业违约交房的申述。近日,松江九亭志成花苑(知雅汇二期)开发商违约交房之事件,已在二期小区业主中间引起了极大的愤慨情绪和不和谐的气氛。由于志成企业擅自变更小区平面布局,变约定绿地为违章建筑,并在双层玻璃窗等问题上存在欺瞒,误导,和偷工减料等,不少购房者拒绝接房,而更多的购房者是在不知情或不得已的情况下验房的。〈
对于开发商设置合同陷阱,强制性迫使购房者接受他们的违约交房行为,我们作如下剖析与申述。
一,开发商蓄意设置合同陷阱
对拒绝接房的知雅汇二期业主而言,我们面临开发商蓄意设置的合同陷阱!
预售合同第二十九条规定:“本合同的补充条款,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本合同补充条款……与正文条款不相一致的,以补充条款……为准。”
预售合同补充条款第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即视为房屋已在质量合格的情况下交付乙方:1,乙方验收合格并在验收单上签字确认,领取房屋钥匙;2,乙方已实际使用,装修房屋;3,乙方未按预售合同第十三条约定期限进行验收交接,甲方按预售合同第十五条约定发出书面催告后,乙方仍未在催告书规定的日期内办理验收交接手续的。”
按此规定,不论乙方是否实际验房签字,届时都将“被视为”已接房。
补充条款第五条则规定:“(上述第3种情况)视为房屋已交付给乙方,由乙方承担相应责任。如因此造成房款及其它应在房屋交接时支付的费用延期交付的,按照本合同第七条规定的违约金标准处理。”
而预售合同第七条规定:“违约金按逾期未付款额的日万分之5计算,违约金自本合同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逾期超过30天后,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为总方价款的3%。”
我们要么自认倒霉,接受开发商的强制性违约交房,要么因拒绝交房而损失更为惨重。合同陷阱是多么的可怕!
二,购房者坚决维护正当权益
我们坚决拒绝开发商的合同陷阱!我们认为,志成企业违约交房,赔付违约金的应该是他们!
预售合同补充条款第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即视为房屋已在质量合格的情况下交付乙方……”请注意,此句中的“交付”一词,涵义明确,即为“房屋……在质量合格的情况下”的交付,而“房屋”是否处于质量合格的状态,具有客观认定性。如果房屋在质量不合格的情况下交付,则自然不在此补充条款的约定范围,即“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被视为“房屋”已交付乙方。
预售合同第四条规定:“乙方购买该房屋的总房价款(含附件三中装修,设备价格)是指该房屋和相应比例的土地使用权的总价格。”
预售合同第二十五条规定:“乙方购买的房屋及其相应占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可分离。自该房屋的房地产权利转移之日起,甲方与上海市松江区房屋土地管理局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转移给乙方。”
预售合同第八条规定:“签订本合同后,甲方不得擅自变更该房屋的建筑设计(见附件二),确需变更的应当征得乙方书面同意并报规划管理部门审核批准……”
预售合同第九条规定:“甲方不得擅自变更已经与乙方约定的小区平面布局(见附件六),确需变更的应当征得乙方书面同意。”
上述各条明文规定,购房者的对于所购房屋的权益自合同签订后不容侵犯。而此处的“房屋”一词,涵义明确,即为包括附件二与附件三所指内容的房屋本身和附件六所指内容的相应占有土地的小区平面布局。而所谓“房屋的质量合格”,应有两层含义,一是符合国家的有关测定标准,二是符合合同的有关约定内容。房屋装修质材和小区平面布局不可擅自变更。
而此次志成企业所交付的知雅汇二期房屋的质量不合格,正是表现在建筑装修设备(双层玻璃窗)和小区平面布局(毁绿建房)方面违犯了合同的有关约定。
关于双层玻璃窗的问题。预售合同第十七条规定:“甲方交付的该房屋系验收合格的房屋。如该房屋的装修,设备标准达不到本合同附件三约定的标准,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实际的装修,设备与约定的装修,设备差价0.5倍给与补偿。”在附件三中,“窗”注明为“高级彩色铝合金窗”,其中对于“窗”的含义,开发商与购房者发生争议。开发商称“单层窗”,购房者称“双层窗”。后者的依据为,前者当时预售房屋时提供的二期(尚未建成的)小高层的销售样板房为双层窗,由此认定附件三中的“窗”,其含义应为“双层窗”;而前者却没有任何依据来证明此“窗”为“单层窗”。如果志成企业当时有意约定为“单层窗”,则应在合同上注明“高级……单层窗”,或“高级……(单层)窗”,否则即视为默认此处的“窗”如样板房所显示的,为“双层窗”。也就是说,该房屋的装修与设备中的“窗”实际约定为“双层窗”,而实际交房时却为“单层窗”,这显然违反了合同约定,属房屋质量不合格之状态。
关于毁绿建房的问题。根据2004年7月初至八月底,知雅汇二期预售房屋时志成企业提供的被注明可作合同附件之用的知雅汇小区(原)建筑设计平面图,模型(沙盘),以及(志成企业与约600户二期购房者签订的)预售合同附件六的二期“房屋相邻关系及小区平面布局”等文件,知雅汇二期14号楼前一块几百平方米的空地,其约定为(无任何建筑的)绿化用地。但是,在2005年12月30日交房时,该绿化用地却变成了一幢两层楼(面积相当于约两幢别墅)的建筑。志成企业在事先未征得二期全体业主的书面同意就单方面擅自报批变更小区平面布局,违犯了合同(第九条)约定,属房屋质量不合格之状态。
总而言之,志成企业在交房时应做到两点:
一,按第十七条规定,“如该房屋的装修,设备标准达不到本合同附件三约定的标准,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实际的装修,设备与约定的装修,设备差价0.5倍给与补偿”,志成企业应就“双层窗”实施补偿。
二,按第九条规定,“甲方未征得乙方同意变更小区的平面布局,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恢复”,志成企业应尽快拆除违约建筑,恢复约定绿地。
在志成企业做到上述两点之前,不存在补充条款第四条中所称的“房屋已在质量合格的情况下交付乙方”的问题。也就是说,预售合同第十一条“甲方定于2005年12月31日前将该房屋交付给乙方”,实际并未实施。故此,乙方有权根据第十二条规定:“甲方如未在本合同第十一条约定期限内将该房屋(在质量合格的情况下)交付乙方,应当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乙方已支付的房价款日万分之5计算,违约金自本合同第十一条约定的最后交付期限之第二天起算至实际交付(质量合格的房屋)之日止。”
如志成企业对我方的要求无异议,应尽快实施“双层窗”的补偿和恢复约定绿地。
如有异议,应根据第三十三条规定:“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我们呼吁志成企业不要再拖延解决“交房纠纷”,否则一切后果应有志成企业承担。
志成花苑(知雅汇)二期全体业主(代表)
2006年1月18日
后舍男孩
发表于
2006-04-11
不错
limingxin001
发表于
2007-01-24
恐怖哦,才看到
上一页
|
1
|
/
1页
go
拒绝“合同”陷阱——关于开发商志成企业违约交房的申述。近日,松江九亭志成花苑(知雅汇二期)开发商违约交房之事件,已在二期小区业主中间引起了极大的愤慨情绪和不和谐的气氛。由于志成企业擅自变更小区平面布局,变约定绿地为违章建筑,并在双层玻璃窗等问题上存在欺瞒,误导,和偷工减料等,不少购房者拒绝接房,而更多的购房者是在不知情或不得已的情况下验房的。〈
对于开发商设置合同陷阱,强制性迫使购房者接受他们的违约交房行为,我们作如下剖析与申述。
一,开发商蓄意设置合同陷阱
对拒绝接房的知雅汇二期业主而言,我们面临开发商蓄意设置的合同陷阱!
预售合同第二十九条规定:“本合同的补充条款,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本合同补充条款……与正文条款不相一致的,以补充条款……为准。”
预售合同补充条款第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即视为房屋已在质量合格的情况下交付乙方:1,乙方验收合格并在验收单上签字确认,领取房屋钥匙;2,乙方已实际使用,装修房屋;3,乙方未按预售合同第十三条约定期限进行验收交接,甲方按预售合同第十五条约定发出书面催告后,乙方仍未在催告书规定的日期内办理验收交接手续的。”
按此规定,不论乙方是否实际验房签字,届时都将“被视为”已接房。
补充条款第五条则规定:“(上述第3种情况)视为房屋已交付给乙方,由乙方承担相应责任。如因此造成房款及其它应在房屋交接时支付的费用延期交付的,按照本合同第七条规定的违约金标准处理。”
而预售合同第七条规定:“违约金按逾期未付款额的日万分之5计算,违约金自本合同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逾期超过30天后,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为总方价款的3%。”
我们要么自认倒霉,接受开发商的强制性违约交房,要么因拒绝交房而损失更为惨重。合同陷阱是多么的可怕!
二,购房者坚决维护正当权益
我们坚决拒绝开发商的合同陷阱!我们认为,志成企业违约交房,赔付违约金的应该是他们!
预售合同补充条款第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即视为房屋已在质量合格的情况下交付乙方……”请注意,此句中的“交付”一词,涵义明确,即为“房屋……在质量合格的情况下”的交付,而“房屋”是否处于质量合格的状态,具有客观认定性。如果房屋在质量不合格的情况下交付,则自然不在此补充条款的约定范围,即“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被视为“房屋”已交付乙方。
预售合同第四条规定:“乙方购买该房屋的总房价款(含附件三中装修,设备价格)是指该房屋和相应比例的土地使用权的总价格。”
预售合同第二十五条规定:“乙方购买的房屋及其相应占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可分离。自该房屋的房地产权利转移之日起,甲方与上海市松江区房屋土地管理局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转移给乙方。”
预售合同第八条规定:“签订本合同后,甲方不得擅自变更该房屋的建筑设计(见附件二),确需变更的应当征得乙方书面同意并报规划管理部门审核批准……”
预售合同第九条规定:“甲方不得擅自变更已经与乙方约定的小区平面布局(见附件六),确需变更的应当征得乙方书面同意。”
上述各条明文规定,购房者的对于所购房屋的权益自合同签订后不容侵犯。而此处的“房屋”一词,涵义明确,即为包括附件二与附件三所指内容的房屋本身和附件六所指内容的相应占有土地的小区平面布局。而所谓“房屋的质量合格”,应有两层含义,一是符合国家的有关测定标准,二是符合合同的有关约定内容。房屋装修质材和小区平面布局不可擅自变更。
而此次志成企业所交付的知雅汇二期房屋的质量不合格,正是表现在建筑装修设备(双层玻璃窗)和小区平面布局(毁绿建房)方面违犯了合同的有关约定。
关于双层玻璃窗的问题。预售合同第十七条规定:“甲方交付的该房屋系验收合格的房屋。如该房屋的装修,设备标准达不到本合同附件三约定的标准,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实际的装修,设备与约定的装修,设备差价0.5倍给与补偿。”在附件三中,“窗”注明为“高级彩色铝合金窗”,其中对于“窗”的含义,开发商与购房者发生争议。开发商称“单层窗”,购房者称“双层窗”。后者的依据为,前者当时预售房屋时提供的二期(尚未建成的)小高层的销售样板房为双层窗,由此认定附件三中的“窗”,其含义应为“双层窗”;而前者却没有任何依据来证明此“窗”为“单层窗”。如果志成企业当时有意约定为“单层窗”,则应在合同上注明“高级……单层窗”,或“高级……(单层)窗”,否则即视为默认此处的“窗”如样板房所显示的,为“双层窗”。也就是说,该房屋的装修与设备中的“窗”实际约定为“双层窗”,而实际交房时却为“单层窗”,这显然违反了合同约定,属房屋质量不合格之状态。
关于毁绿建房的问题。根据2004年7月初至八月底,知雅汇二期预售房屋时志成企业提供的被注明可作合同附件之用的知雅汇小区(原)建筑设计平面图,模型(沙盘),以及(志成企业与约600户二期购房者签订的)预售合同附件六的二期“房屋相邻关系及小区平面布局”等文件,知雅汇二期14号楼前一块几百平方米的空地,其约定为(无任何建筑的)绿化用地。但是,在2005年12月30日交房时,该绿化用地却变成了一幢两层楼(面积相当于约两幢别墅)的建筑。志成企业在事先未征得二期全体业主的书面同意就单方面擅自报批变更小区平面布局,违犯了合同(第九条)约定,属房屋质量不合格之状态。
总而言之,志成企业在交房时应做到两点:
一,按第十七条规定,“如该房屋的装修,设备标准达不到本合同附件三约定的标准,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实际的装修,设备与约定的装修,设备差价0.5倍给与补偿”,志成企业应就“双层窗”实施补偿。
二,按第九条规定,“甲方未征得乙方同意变更小区的平面布局,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恢复”,志成企业应尽快拆除违约建筑,恢复约定绿地。
在志成企业做到上述两点之前,不存在补充条款第四条中所称的“房屋已在质量合格的情况下交付乙方”的问题。也就是说,预售合同第十一条“甲方定于2005年12月31日前将该房屋交付给乙方”,实际并未实施。故此,乙方有权根据第十二条规定:“甲方如未在本合同第十一条约定期限内将该房屋(在质量合格的情况下)交付乙方,应当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乙方已支付的房价款日万分之5计算,违约金自本合同第十一条约定的最后交付期限之第二天起算至实际交付(质量合格的房屋)之日止。”
如志成企业对我方的要求无异议,应尽快实施“双层窗”的补偿和恢复约定绿地。
如有异议,应根据第三十三条规定:“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我们呼吁志成企业不要再拖延解决“交房纠纷”,否则一切后果应有志成企业承担。
志成花苑(知雅汇)二期全体业主(代表)
2006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