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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怎样组建业主委员会?

发表于2007-10-05
近来小区有些业主提出要组建小区业主委员会,这是一个关系到全体业主切身利益的大事,组建业主委员会,需要全体业主的共同努力,才有可能完成,组建业主委员会的事项比较复杂,且政策性很强,最近本人在网上收集了一些相关文件转登等再次,供有兴趣的业主参考。
发表于2007-10-05
以下是根据其它小区业主委员会报批所写的申请函改写,仅供参考:
成立业主委员会筹备小组申请书
上海市杨浦区房管局物业管理处:
或 上海市杨浦区大桥街道办事处物业管理部:
上海市杨浦区长阳路1658弄“海尚佳园”业主及住户经自愿报名,准备成立“上海市杨浦区海尚佳园业主委员会筹备小组”,现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要求,请求物业管理处批准成立“上海市杨浦区海尚佳园业主委员会筹备小组”,并指导该小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完成“上海市杨浦区海尚佳园业主委员会”的筹备工作。 
请予支持为感! 
此致! 
上海市杨浦区海尚佳园业主代表(签字): 
2007年  月   日
发表于2007-10-05
海尚佳园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例二)
海尚佳园业主大会是  海尚佳园小区物业管理的业主自治机构,由小区内全体业主组成。为维护海尚佳园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规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根据国务院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议事内容
第一条 业主大会的议事内容:
(一) 制定、修改业主委员会章程、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 选举、罢免业主委员会委员,决定业主委员会委员报酬和业主代表(楼长)的津贴,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三) 选聘、解聘物业管理公司;
(四) 决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
(五) 听取和审查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六) 审议批准业主委员会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 决定海尚佳园内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八) 决定海尚佳园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收益方案;
(九) 改变和撤消业主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 决定与业主公共利益有关的重大事项。
第二条 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的议事内容:
(一) 负责组织召开业主大会,执行业主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并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
(二) 代表业主大会监督物业管理公司运作。
(三) 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四) 制定业主委员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制定业主委员会章程、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或修改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六) 制定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的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七) 制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收益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八) 制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九) 根据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审议决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和续筹的具体实施计划;
(十) 监督《业主公约》的实施,依据《业主公约》对违反《业主公约》规定的业主,会同物业管理公司进行处理;
(十一) 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管理公司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十二)雇佣业主委员会工作人员并决定其报酬,行使劳动合同中的权利、履行劳动合同中的义务并承担法律责任;
 (十三) 进行涉及全体业主公共利益的民事诉讼;
 (十四) 《业主公约》赋予的其它职权。
第二章 业主投票权
第三条 业主投票权按业主拥有物业的面积确定,每户一票,该票代表的投票权以物业建筑面积计算,以1平方米为计算单位,每平方米计1分,1平方米以下的部分四舍五入。业主代表的投票权是其所代表区域内业主投票权的总和。建设单位的投票权按不予出售的自营部分物业面积计算。业主的议事决定投票权可委托使用人或承租人行使,但使用人及承租人不具有业主代表和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被选举权。
    第四条  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必须经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1/2以上通过。业主大会作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聘解聘物业管理公司、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续筹方案的决定,必须经海尚佳园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2/3以上通过。
    第五条 投票人必须在投票上填写业主拥有物业面积或所代表业主投票权并签名章),已送达业主的投票,
业主在规定时间内不反馈意见或不提出赞同、反对、弃权意见的,视为同意已投票的多数业主意见。
  第六条 业主委托代理人行使投票的,选票应附带业主书面授权委托证明,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投票权。
    第七条 业主未满十八周岁的,由其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代理人出席业主大会。
    第八条 同一物业业主超过一人的,物业共有人应当推选一人参加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并参与投票及选举活动。
第三章议事方式
第九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一次,并应于每年 9 月1 日之前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业主大会:
    (一)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少于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距物业管理合同到期日三个月时;
    (三)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两个月前;
    (四)50%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提议;
(五)10%以上的业主联名或40%以上的业主代表(即楼长)联名;
(六)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时,经40%以上业主代表(即楼长)或30%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提议。
临时业主大会只对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第十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业主代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全体业主意见的形式;但应
当有海尚佳园内持有1/2以上投票权的业主或业主代表参加。
第十一条 业主大会议事采用以下第(一)、(二)种方式中的一种进行:
(一) 业主代表大会形式:因海尚佳园内业主超过300名,故决定以每栋为单位,按比例推选业主代表(楼长)参加业主大会。
1.每30户为计算单位,30户以下(含30户)的每栋推选1名业主代表(楼长),30户以上至60户的每栋推选2名业主代表(楼长),60户以上至90户的每栋推选3名业主代表(楼长),余类推。
2.业主代表(楼长)可自荐或由他人推荐产生,但必须获得其所在栋的1/2以上业主签名同意。业主代表(楼长)任期3年,负责听取所代表业主的意见、向业主大会提出议案、征求所代表业主对业主大会议事内容意见、根据所代表业主的多数意愿行使投票权。
3.业主代表(楼长)表决的投票权是其代表业主投票权的总和。如同一栋楼有2个或2个以上业主代表(楼长)的,则由每个业主代表平分所代表业主的总投票权。
4. 业主代表(楼长)因故不能参加业主大会的,可以书面委托其所代表栋的业主参加,被委托的业主只能按照委托人和其所代表的多数业主意愿表达意见或参与投票。业主代表无故不到会又没有委托他人代理的,或不提出赞同、反对、弃权意见的,视为同意已投票的多数业主意见。
5.业主对其业主代表(楼长)不满意时,可另选业主代表(楼长)。新选的业主代表(楼长)也必须获得1/2以上业主的签名同意。新的业主代表(楼长)一经选出,原业主代表(楼长)的职责即终止,但该业主代表(楼长)在此之前的投票依然有效。
(二) 书面征求意见:业主以答复调查问卷或提出书面意见方式表达个人意愿,并签名确认,经收集汇兑表决结果,形成业主大会的决定。
(三)具体采用哪种议事方式,由业主委员会根据议事性质讨论决定。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由业主委员会筹备小组讨论决定。
第十二条 业主大会可分别或同时采用以下形式征求、回收业主书面意见,进行表决。
(一) 设投票箱: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分设多个投票箱,由业主自行将个人意见投入意见箱内,经业主大会统计汇总,进行表决。
(二) 设专人派发、回收意见:由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大会筹备组组织楼长及有关人员逐户派发、回收业主意见,经业主大会统计汇总,进行表决。
第四章议事程序
 第十三条 会议提议。召开业主大会的提议有如下情形:
(一) 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由业主代表和建设单位组成筹备组,筹备组作为召集人提议召开业主大会。
(二) 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由业主委员会作为召集人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业主大会由业主委员会主任主持;业主委员会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业主委员会主任指定的副主任或其他委员主持。
(三) 业主委员会应按本规则第三章第九条的规定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业主委员会不履行组织召开会议职责,经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召开仍不召开时,由提议召开会议的业主委员会委员或提议召开会议的业主推选代表作为召集人,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 大会筹备。召集人作好开会前的准备工作,根据业主的提议,草拟议案、制定选票、核实业主情况,并将组织召开业主大会的会议通知和有关材料告知相关居民委员会。
第十五条 发布公告。业主大会召开会议前15日,召集人应当将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向全体海尚佳园业主公告,并同时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
第十六条 征询意见。召集人发放征询意见表和选票,将业主大会议事内容书面征询业主意见。业主或者委托代理人填写征询意见表和选票,并签名有效。
第十七条 回收统计意见。召集人通过投票箱、专人或上门回收XXX内业主意见,进行综合意见或统计票数,进行表决。召集人发放和回收征询意见表和选票可分区或组团分步骤进行。
 第十八条 通报大会议事决定。业主大会会议应当由业主委员会或者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作书面记录并存档。召集人必须在公告栏通报业主大会议事决定的时间和期限,通报征询意见和选票结果,接受海尚佳园内业主的查询和监督。召集人将业主大会的议事决定自会议结束后15日内以书面形式在海尚佳园内公告,并将有关材料送居民委员会及区国土房管局备案。
第十九条 10%以上的业主联名或30%以上的业主代表(即楼长)联名,可以向业主大会提出议案。业主联名提出议案的,应在业主大会举行的15日以前向业主委员会提出;业主或业主代表(即楼长)联名提出的议案,业主委员会应当受理并提交业主大会表决。逾期向业主委员会提出议案的,业主委员会可以不予受理。
第五章 公告与通知
第二十条 本章程所涉及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投递方式送出;
(三)以在公告栏张贴公告方式进行;
(四)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二十一条 通知以专人送出方式进行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通知以投递方式送出的,送至被通知人信箱时视为送达日期;通知以张贴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张贴日为送达日期。
第二十二条 召开业主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张贴公告方式进行。
第二十三条 召开业主委员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进行。
第二十四条 确因意外遗漏未向少数(业主大会不超过全体业主总数的1%,业主委员会会议不超过2名委员)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二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秘书负责在小区公告栏刊登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的信息。
第六章  聘用物业管理公司程序
第二十六条 业主大会以公开招标形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公司。
第二十七条 业主大会应当在确定选择物业管理公司的因素(包括物业管理内容、范围、收费及服务要求,对投标单位要求等)及评比标准,并经海尚佳园业主总投票权的2/3以上赞成后,授权业主委员会或委托律师、物业顾问等专家组成招标委员会进行具体的选聘物业管理公司的事务。
第二十八条 招标委员会应当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并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的程序选择物业管理公司。
第二十九条 如招标委员会发出招标邀请书后,投标的物业管理公司不足三家的,招标委员会可以协议方式选聘物业管理公司。但应当将投标的物业管理公司不足三家这一情况向全体业主公告说明。
第三十条 招标委员会以协议方式选聘物业管理公司的,应至少与三家物业管理公司发出邀请,根据经谈判后物业管理公司发出的要约并结合业主大会确定的评比标准确定其中最合适的物业管理公司。
第三十一条 业委员会将招标委员会选定的物业管理公司的情况及签约条件公示一周,一周后再提请业主大会表决。如获半数以上业主赞同,即视为通过,可以开始正式签约。如不获通过,业委会须继续谈判或重新招标,并于2个月内再次提请业主大会表决。若第二次表决仍得不到半数以上业主支持,本届业委会将自行解散,开始新的业委会选举。
第三十二条 如出现现任物业管理公司服务合同已到期,而新的物业管理公司难以确定或合同难以签定的情况,业主委员会可与现任物业管理公司签定临时物业管理服务协定,临时服务协定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七章 业主委员会委员罢免程序
第三十三条 10%以上的业主联名或40%以上的业主代表(即楼长)联名可提出罢免议案,出席业主大会的
50%以上的业主通过,或2/3以上的业主代表(即楼长)通过,即可罢免业主委员会主任或委员。
第三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主任或委员因违法、越权或渎职行为而被罢免的,业主委员会不给以任何补偿;给业主委员会造成财产损失的,业主委员会应追究其赔偿责任。业主委员会主任或委员没有违法、越权或渎职行为而被罢免的,业主委员会应给予其相当于剩余任期内薪酬总额一半的赔偿。
第三十五条 因业主委员会主任或委员被罢免而形成的业主委员会的缺额,应按《海尚佳园业主委员会章程》第四章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由候补委员按顺序替补;若已无候补委员可以替补,则需按本规则规定的选举程序进行补选。
第三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主任被罢免的,由替补或补选后的业主委员会重新选举产生。
第八章   其他事项
第三十七条 本规则由业主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议事规则经业主大会通过后生效,同时报当地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发表于2007-10-05
《业主委员会章程》例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组织名称、地址。
名称:海尚佳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
地址:
所辖区域范围:
第二条 本委员会是本住宅区业主对物业实行自治管理的群众性组织。
本委员会由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以下统称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向业主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本委员会自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之日起成立。每届任期2年。
第三条 本委员会接受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监督、指导。
第四条 本委员会的宗旨是: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安全使用,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创造整洁、优美、安全、舒适、文明的工作和居住环境。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本委员会的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 名,委员 名,聘任执行秘书 名。
第六条 本委员会的权利:
(一)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与其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变更或解除物业管理委托合同;
(二)审议物业管理企业年度工作计划和费用预算;
(三)检查、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物业管理工作情况;
(四)审议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
(五)负责维修基金的筹集和使用管理;
(六)监督公共建筑、公共设施设备和物业管理办公、经营用房的使用情况;
(七)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本委员会的义务:
(一)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业主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接受业主的监督;
(三)监督业主遵守业主公约,协助物业管理企业落实各项管理制度;
(四)履行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保障物业管理区域内各项管理目标的实施;
(五)协助物业管理企业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及其他代收费;
(六)接受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八条 本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不得违反业主大会的决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
第三章 成员产生及职责
第九条 本委员会委员由业主大会从业主中选举产生,委员可连选连任。
第十条 委员名额分配,坚持按产权份额与代表性相结合的原则。
自然人业主当选委员,由业主本人担任;法人业主当选委员,由法人委派人员担任。
第十一条 委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和物业管理有关规定;
(二)热心公益事业;
(三)组织协调能力较强,在业主中有威信;
(四)身体健康,有行为能力;
(五)办事公道,品行端正,无劣迹。
第十二条 委员的职责:
(一)参加委员会召开的会议和组织的活动;
(二)审议会议的议案和报告;
(三)参与委员会的决策;
(四)听取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
(五)向委员会提出议案、建议和意见;
(六)完成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工作。
第十三条 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停任:
(一)已不是业主;
(二)未经批准连续3次不出席委员会会议的;
(三)辞职被接受的;
(四)因患病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五)有违法犯罪行为或正在接受审查的;
(六)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委员的。
第十四条 委员的停任和增补,由委员会提名,提交业主大会批准。委员会应书面说明停任和增补的理由,并提供有关材料。
第十五条 委员停任时,须在停任后1周内将管理和保存的属于本委员会的资料、财物等移交给本委员会。
第十六条 本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从委员中选举产生。
主任的职责:
(一)负责召开委员会会议;
(二)负责主持召开业主大会;
(三)代表本委员会对外签约或签署文件;
(四)管理印章;
(五)经业主大会、委员会授权的其他职责。
第十七条 本委员会执行秘书由主任提名,由委员会会议通过,负责处理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十八条 本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执行秘书,可按业主大会讨论通过的补贴标准给予适当补贴,具体补贴标准为:主任     元,副主任    元,执行秘书      元。
第四章 会议
第十九条 委员会每个季度至少应例会一次。有2/3以上委员提议或主任、副主任认为有必要时,应在1周内组织召开委员特别会议。
第二十条 会议由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主任因故缺席时,由副主任代行主任职责。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应提前7天送达每位委员。
第二十一条 会议必须有过半数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作为缺席对待。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应当经过半数委员通过,并向全体业主、使用人公布后方可生效。
第二十二条 委员会讨论重大事项时,可以邀请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派出所等)、物业管理企业和业主、使用人代表列席会议,并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
第五章 经费与办公场所
第二十三条 本委员会经费从(经营用房经营收入、住户按实际开支分摊)列支。
第二十四条 本委员会的经费开支包括:业主大会、委员会的会议费;有关人员的津贴;刻制印章、挂牌费;必要的日常办公费用。
经费收支账目可委托物业管理企业负责代管,每季度向本委员会汇报,每年度向业主大会报告。
第二十五条 物业管理办公用房应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不得以任何形式抵押、转让、变更或出租、借用给物业管理单位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
物业管理经营用房,应严格按《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约定使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或本章程的修订经业主大会通过后生效。本章程未尽事项,由业主大会补充。
业主大会通过的有关本章程的决定,是本章程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七条 解散本委员会,须经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并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注销登记备案。
第二十八条 制定和修订的本章程,应报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业主委员会

                                                                                                                 年  月  日
发表于2007-10-05
业主委员会章程(例二)

业主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会是本物业管理范围内代表全体业主对本物业实施自治管理的组织。
本会由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业主担任。
本会是业主大会的常设机构,对业主大会负责。
第二条本会接受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与指导。业主是指房
第三条本章程所称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人。
第四条本会代表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实行业主自治与专业化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保障物业的合理与安全使用,维护本物业的公共、创造整洁、优美、安全、舒适、明的环境。
第二章 组织及职责
第五条第一届业主委员会,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开发建设单位或物业管理单位、业主代表组成筹委会,筹委会推荐本会候选人名单,提交第一次业主大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本会设委员名,其中主任一名,副主任名,本会主任、副主任在全体委员会中选举产生。
本会聘任执行秘书(或秘书长)一名,负责处理本会日常事务。执行秘书可以是,也可以不是委员。
本会主任、副主任、执行秘书为专职或兼职。
第七条本会权利
1、 召集和主持业主大会;
2、 与物业管理单位议定管理服务费等费用的收取标准及使用办 法;
3、 采用招标或其他方式,聘请物业管理单位对本物业进行管理,并与其签订管理合同;
4、 与物业管理单位议定年度管理计划、年度费用概算及决算报 告;
5、 检查、监督物业管理单位的物业管理工作;
6、 修订业主公约、本会章程。
第八条 本会义务
1、 筹备业主大会并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
2、 执行业主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
3、 执行并督促业主遵守物业管理及其他有关法律、政策规定,对住用户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
4、 保障本物业各项管理目标的实现;
5、 执行政府部门对本物业的管理事项提出的指令和要求;
6、 本会作出的决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政策,不得违反业主大会的决定,不得损害业主公共利益。
第九条 本会召集业主大会可采取会议或书面征求意见等形式。
第十条 下列人员经本会决定可获得适当津贴:
1、 本会主任;
2、 本会副主任;
3、 本会执行秘书;
4、 本会同意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会议
第十一条 本会会议每三个月至少召开一次。有三分之一以上和委员提议或主任、副主任认为有必要时,可召开特别会议。
第十二条 本会会议的召开应由召集人提前七天将会议通知有关料送达每位委员。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一次性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
第十三条 本会会议由主任召集、主持,主任因故缺席时,由副 主任主持。
第十四条 本会召开会议时,可邀请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派出所等)、物业管理单位的人员和非业主使用人代表参加会议,但上述人员没有表决权。
当本物业有三分之一以上为出租时,必须聘请相当于本会委员 三分之一以上人数的承租人代表为聘请委员,并通知其列席本会会议。
第十五条 本会会议决定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会议进行表决时,每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若表决中出现赞成票与反对票相同时,由主任或会议主持人在自已已投过的一票外,再投一票决定票(赞成或反对票),但此规定不适用于对其本人或直系亲属有利害关系的事项。
第十六条 本会执行秘书必须作好每次会议记录,并由会议主持 人签署后存档;涉及物业管理的重大问题应由与会的全体委员签署。
第四章 委员
第十七条 本会委员由业主大会从业主中选举产生,人数为单 数,最多不超过15人。
第十八条 本会委员由道德品质好、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 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必要的工作时间的成年人担任。
第十九条 本会委员的撤换、增,由本会会议通过后,提交业主 大会确认。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的人员不得担任本会委员,已担任的须停 任,并由下次业主大会确认:
1、 已不是业主;
2、 无故缺席会议连续三次以上;
3、 因体或精神上的疾病而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4、 有违法犯罪行为被司法部门义定或正在接受调查的;
5、 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本会委员的。
6、 第二十一条任何委员停任时,必须在停任后半个月内将由其 管理、保存的本会件、资料、帐以及属于本会的所有物移交给本会。
第二十二条委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 权利
1、 有权参加本组织的有关活动;
2、 有选举、被选举和监督权;
3、 有权参与本会有关事项的决策;
4、 具有对本会的建议和批评权。
(二) 义务
1、 遵守本会章程;
2、 执行本会的决议,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3、 参加本会组织的会议、活动的公益事业;
4、 向本会的工作提供有关资料和建议;
第五章 经费与办公用房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经费由—费用中支出。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经费开支包括:业主大会和本会会议;有关人员的津贴;必要的日常办公等费用。经费收支帐目由物业管理公司负责管理,每季度向本会汇报,每年度向业主公布。
第二十五条本会的办公用房由—解决。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 业主大会通过的有关本章程的决定都是本章程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解散与终止,依照业主大会的决定或政府主管部门的决定解散或终止。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经业主大会通过后生效,同时报当地物业管理行政部门备案
业主委员会                                                                                                               年  月  日
发表于2007-10-05
业主委员会成员守则
原  则
第一条 拥护中国**党领导,自觉遵守国家法律,依法理智维权,积极履行义务。
第二条 依据物权法及相关地方法规,制定业主公约和议事规则,接受全体业主的有效监督。
第三条 志愿配合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工作,搭建开发商、物管企业、业主之间的友好桥梁。
条  件
第一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热心公益事业,有文凭有知识的。
第二条 必须无不良记录和在其他社区担任同类职务,有时间和组织能力的。
第三条 积极参加各项学习,不断提高为业主服务的知识与政策水平。
第四条 应努力争取持有法律法规或相关物业培训的合格证书。
第五条 廉洁自律,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第六条 监督做好向业主公示的各项工作计划和财务收支情况。
第七条 不得无理拒绝执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合理通过的各项决定。
第八条 业委会成员不得支持或鼓动业主参与不利于社会稳定的任何活动。
发表于2007-10-05
顶!
我们不能等别人来帮我们成立业主会,我们自己的事应该由我们自己做主。
BBS虽然不能代表全体业主,但我们是目前海尚最大的有联系的群体。
我们应该有所作为。
建议:1,立即成立发起人小组,为成立筹备组做一些前期工作。
      2,发起人小组成员由瞳仁,大树,人间了仙,ZZY组成。
      3,各位TX大家自告奋勇,分别担任各楼号,楼层的联络人。
      4,趁现在大家都在家休假,先开一个发起人小组会议,商量下一步行动方案。

大家踊跃发表意见,事关我们每一个家庭的切身利益,大家要主动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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