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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媒体时评:监管机关不应纵容危险的“房价联盟”

发表于2005-08-03
最近在上海,记者调查了解到,在推出比前期房源均价下调15%的万里达安春之声后,万里达安春之声周围的一些楼盘就积极地组成一个应对它降价的“价格联盟”。“这样的大幅降价不是良性竞争,我们希望能够借助一个价格联盟来稳定价格,只要不再下滑就好。”一家大型开发商的老总表示。记者在调查中还发现,近日申城已经有数个新开楼盘不约而同实行幅度不小的优惠和降价举措。然而,一些周边楼盘则暗地里组织起“价格联盟”欲予以狙击(上海《青年报》7月31日)。读了报道,笔者觉得,这不论对房价宏观政策的到位,还是对市场秩序与消费者的利益来说,都是一个应该引起足够警惕的危险信号。 

从法律角度看,我国的价格法早有明文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上述报道所涉及的一些上海房产商的“价格联盟”,为在房产市场攫取高额利润,通过相互之间的串通对各自房价予以约定,以取得各自的高额利益,从而抵制目前的市场风险。如此的市场行为,已经证明相关房产商具有主观过错,并且由此所作出的市场“价格联盟”行为,已经具备了价格法所禁止的违法行为构成要件,应该说是一种明显的市场价格违法行为。因而在此前提下,有关市场监管机关应该予以及时查处,才能维持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否则,如果对此行为不予以查处,或持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态度,无疑是对这种市场违法行为的纵容。 

从市场经济的要求看,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就是一要竞争,二要规范。因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任何商品的价格,总是特定企业主体的内部成本、管理水平等综合因素在价格上的反映,同时也正是由于有这样的不同市场主体间差别定价的存在,才能使市场的价格竞争得以存在。而具体到上述上海的“房价联盟”,只要是一个稍有市场知识的人就能看出,由于房价本身具有较强的区域特征,因此上述房产商的“价格联盟”一旦形成,那就可能会在相应的区域内造成消除、或排除竞争的市场局面,从而不仅会从根本上影响了市场机制作用的发挥,还会影响消费者本该能从市场竞争中所能享受的市场福利。 


  所以,无论是从国家宏观调控的角度,还是从合法的角度,或从是否有利于市场机制与消费者福利享受的角度,上海现有一些地区房产商的“价格联盟”都是十分有害的,同时也是损害市场正常秩序的危险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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