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业委会5名成员是否是真正的业主?
从公示的材料看,5名所谓业主只公布了住所号,没有公示房产证。房产证上是否有此5人的名字,此5人是否真的是业主?是不是租房户?如果不是业主,如何代表业主利益?
符合程序的的公示,应该将5人的简介以及房产证复印件一并公示。
2.表决方式不合程序。
本次采取送达表决。送达的仅仅是一份相当于选票的东西。至于有多少人支持,多少人反对,多少人弃权,业主另选的是哪些人?得票是多少?这个表决票谁来统计?如果是由居委会或者这5个人来弄,就是非法的,无效的。
符合程序的做法应该是召集业主大会,2/3业主到场,现场投票,现场开票,现场公布。
3.《管理规约》与《维修资金管理规约》的表决方式存在问题。
合理做法:这两个规约条款较多,需要业委会先提交草案,发给业主学习讨论之后,再召集业主大会,2/3业主到场表决,半数以上支持方可通过。
4。表决票在规定时间内不反馈意见,不提出同意、反对或弃权的,“视为同意”条款违反《选举法》。虽然《选举法》是针对人大代表选举的,但是其中没有“视为同意”条款。
1.业委会5名成员是否是真正的业主?
从公示的材料看,5名所谓业主只公布了住所号,没有公示房产证。房产证上是否有此5人的名字,此5人是否真的是业主?是不是租房户?如果不是业主,如何代表业主利益?
符合程序的的公示,应该将5人的简介以及房产证复印件一并公示。
2.表决方式不合程序。
本次采取送达表决。送达的仅仅是一份相当于选票的东西。至于有多少人支持,多少人反对,多少人弃权,业主另选的是哪些人?得票是多少?这个表决票谁来统计?如果是由居委会或者这5个人来弄,就是非法的,无效的。
符合程序的做法应该是召集业主大会,2/3业主到场,现场投票,现场开票,现场公布。
3.《管理规约》与《维修资金管理规约》的表决方式存在问题。
合理做法:这两个规约条款较多,需要业委会先提交草案,发给业主学习讨论之后,再召集业主大会,2/3业主到场表决,半数以上支持方可通过。
4。表决票在规定时间内不反馈意见,不提出同意、反对或弃权的,“视为同意”条款违反《选举法》。虽然《选举法》是针对人大代表选举的,但是其中没有“视为同意”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