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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天啊,网上疯传房产不再设定年限,变为永久性产权!!!

发表于2015-01-29

 现在,很惊讶得在网上既然看到了一个消息:房产不再设定40/50/70年大限,规定为永久性产权。

天啊?真的吗?要是真的这样,我的心可就落地了,不用担心产权的问题,房子一直都是我的了,心里也可以妥妥的了。谁也剥夺不了了。不过,等我上网科普一下,发现我一直以来的某些概念也是需要更正的。

在中国,房产和地产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作为购房者,你花了几百万,买的只是土地上的房屋,但是土地是属于国家的。你只享有土地的使用权,土地权是国家的。其实所谓的商品房产权年限70年并不是房屋权年限,而是房屋所在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的年限

如果商品房产权年限是70年,到期了,如果房子还在的话,房子依旧是你的,只是要补交土地税。住宅的使用权限是70年,从该地取得日算起。购房者只要有合法的产权证,房子就是私人财产,不属于国家。只要房子还在,个人就拥有该房子的权。但是房屋所在地的权却不再是你的了,你就再需要申请使用,批准后,才可获得房屋的产权。

如果真像传言一样,商品房产权年限不再是70变为永久性,那么我们即拥有了房屋所在土地的长期使用权,而不在仅仅只是70年。但是前提,房屋要健在喔。

高兴之余,我是觉得这个永久性产权也不会这样就给了广大老百姓,肯定也会相应的交上什么费或是税的。


发表于2015-01-29

 

房屋建筑产权的归属年限,包括:民用住宅建筑、商用建筑、工业用建筑。一般民用住宅建筑权属年限为70年;、科技、文化、体育用地50年;工业用地、综合或其他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设施用地年限40年。

中国法律规定中,土地使用权房屋产权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是:居住用地70年,70年土地使用期满后,土地收归国有,地上建筑物仍然属于业主。如果再次申请土地使用权,则应该根据当时的地价水平,补缴土地出让金。


发表于2015-01-29

再来补充下:

现有的对70年产权到期后土地使用权的处理方法:

《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限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1、土地使用者向土地管理部门提交续期申请书,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的,应当予以批准。获得批准续期的,重新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支付土地有偿使用费。这样,你的房产权便得以延续。当然,变成危房强制拆除的除外。

2、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的,土地使用权和地上房产由国家无偿收回。房屋权也就自然消失。

3、土地使用者提出续期申请,根据法律规定没有批准续期的(即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的),土地使用权国家无偿收回,但对于地上房产,根据收回时的残余价值给予相应补偿。

《城市房地产管理》中的第二十一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年限届满,如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应当至迟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众利益收回该土地,应当予以批准。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发表于2015-01-29

反正,看之前相关法律,我是觉得,产权变回永久性,也不会是无偿的。

发表于2015-01-29

土地从来都是“有偿”使用的

发表于2015-01-29

假的,之前还说取消限购,这不,政府都明确表明,不会取消限购,不结婚,别想在上海买房。

发表于2015-01-29

这传言,可是真的?


发表于2015-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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