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页|1|
/1页

主题:业主维权讨论贴,对联讯物业有不满的请进来,尽情发表,大家一起想办法解决

发表于2007-09-17
邻居们,大家好,我也有同感唉,和我们小区物业的人打了几次交道,总发觉这些人不怎么样,个个人精似的,感觉这个物业的人不是为我们提供服务的,而个个像是在这里做皇帝的。很多处事方法,还有收费方面都明显不合理,例如封阳台的事情,这明显属于强买强卖,要比自己去买贵出不少;还有“小区业主被放自行车气门襟”等一系列的事件,希望更多的业主不要忍气吞声,抱着“算了算了”的态度,应该理所应当的维护起自己的权益,希望更多的业主在论坛里提出自己在小区里遇到的不快不满,!!!!论坛是我们业主的一个凝聚之地,让我们做真正的小区主人,大家想办法一起解决问题。
发表于2007-09-18
联讯物业种种恶行
转载:
无法无天!!!联讯物业毁我自行车,手段极为卑劣!!!<660>字节维京 2007-8-15 11:37:03 发表于房地产门户-搜房网>业主论坛> 华业翠都 业主论坛 hycd.sh.fang.com 
昨晚10点多, 我和LD在家里看电视, 听到门外车胎哧哧的响声, 开门一看,原来自行车气门芯被拔了,物业许某和保安正准备逃去,被我大声呵斥住。

   许某居然理直气壮,说“气门芯都在我着,怎么样!”云云,并承认是他指使保安放了车胎的气,气焰十分嚣张,破坏业主的车,在他看来就是理所应当,天经地义。
听到这里,我顿时火冒三丈, 和他们吵了起来。

首先,许某称自行车必须放在地下室,并声称多次通知我。这绝对是说谎!!! 从来就没有人和我说过此事,况且,保安不看守地下室,车放在黑洞洞的地下室里,谁保证安全, 丢了你们物业还能赔偿?!

再说,我这个人是讲道理的,你物业事先心平气和的和我讲,自行车我可以放在地下室。但是联讯物业一声不吭, 从未通知业主的情况下, 搞下三烂的手段, 先把你车毁了再说,
这和流氓有什么区别! 今天毁的是我的自行车,明天就是别的业主的自行车,摩托,汽车遭殃,总之,只要物业看你不顺眼,就坏了你先! 

    联讯物业的所做所为,和地痞流氓没有两样!广大业主缴纳不菲的物业费,雇来的却是以欺负业主为乐的流氓!有这样的物业存在, 我们的小区怎么可能安定祥和, 业主们怎么可能安居乐业?!希望广大业主们联合起来,坚决和不法物业斗争到底!
发表于2007-09-18
Re:大家一起团购封阳台吧!!!!!!!<558>字节seajc 2007-5-5 20:50:20 发表于房地产门户-搜房网>业主论坛> 华业翠都 业主论坛 hycd.sh.fang.com 
强烈同意!!!

一开始的时候物业告诉我让我们自己封的,只要是无框的就行了,结果等我们量好了,开始做了,又突然说一定要用他们的牌子,我们已经付给厂家定金了,很难退回来。我们定的是团购网的宝视,255/m2,6mm厚,每户防水处理120元,我们家两个阳台总共10.51m2,全部费用只要2900左右。

大家再比较一下物业的结果:面积11.05m2,比我们量的多了0.5m2多,防水是100*2=200元,因为是两个阳台就要配置两盆防水剂么?太可笑了!320/m2的价格大家都知道是怎么样的了,竟然还要加80/m2的什么不锈钢处理,全部费用是4440元,比我们原来的多了整整50%!!!!

我们已经和物业理论很久了,他们这种霸王条款的行为实在太可恶了,大家如果能联合起来,统一意见,利益是可以争取的。他们无非只是要求外观统一罢了,现在的无框阳台外面看起来都一样的,这种理论根本站不住脚。更可笑的他们还说找统一厂家是为了以后房子的升值潜力,我当时差点没笑死!

我的MSN是seajc@hotmail.com,欢迎大家和我们一起抵制物业的霸王封阳台条款。
发表于2007-09-18
卑鄙物业!不要脸!<508>字节物业——不务正业 2007-8-11 13:19:17 发表于房地产门户-搜房网>业主论坛> 华业翠都 业主论坛 hycd.sh.fang.com 
联讯物业恶行昭著,以下是华业翠都小区业主们亲身遭遇的:
1.逼迫业主找他们指定的厂家封阳台,从中收取回扣;
2.逼迫业主找他们指定的工人(其实是物业刘某人的老乡)敲墙打洞,收取高额费用,而且哪里能打洞哪里不能打洞,都由物业信口开河,毫无依据;
3.清洁女工(其实是物业刘某人的老婆)不好好打扫小区卫生,经常偷偷溜进正在装修的业主家里,不经同意拿走纸板箱、钢筋等东西。每天都看到他们夫妻下班的时候用自行车装了这些拿出去卖。而且他们还要保安不准其他人拿这些东西出去,连业主也要被盘问、搜查;
4.物业看不惯哪家业主,就随便找个理由上去把人家的电拉掉,其实是想要讨香烟;
5.扣留业主的钥匙,未经业主同意私闯业主住宅;
6.和开发商狼狈为奸,欺骗业主,隐瞒房屋设计建造缺陷(层高不合理、电线铺设不合理、阳台上没有预留空调外机管道洞、一下雨小区入口路面积水严重、底下门厅漏水等等),致使业主蒙受损失。
这样的物业坚决不能再让他们嚣张下去了,否则业主们将整日遭受折磨!
发表于2007-09-18
邻居们,帮帮我,我是5号1101的。现在房屋出现了严重质量问题,开发商应负全责的,但是他们根本不理我们,连道个歉都没有,还被他们赶在门外,天理难容!帮帮我吧!<323>字节shiro19840804 2007-8-7 18:38:54 发表于房地产门户-搜房网>业主论坛> 华业翠都 业主论坛 hycd.sh.fang.com 
我是5号1101的,我们家的电线被埋在了1201的地面表层1公分不到的地方!我们家都装修好了,准备搬家,但是想不到12楼一开工,他们的师傅就把我们家的照明总线全部截断了。人家师傅是合法施工,应该是开发商负全责的。 本来要搬家的,现在连个电灯都打不开了。和开发商交涉,他们却说这是合格施工,可以将电线排在别人家。你们说有道理吗!昨天晚上去找开发商了解进展,姓倪的开发商,他们竟然将我们关在门外,不睬我们。我们今天一早又到物业和他们约好谈谈的,人影都没有。太气人了!我已经联系好了各个媒体!如果能够采访的话,大家和我说个公道话。还有大家注意自己家的电线排布,不要糊里糊涂就给他们糊弄了!

--------------------------------------------------------------------------------
[B]今天下午去找物业,发生的事。气愤[/B]<132>字节shiro19840804 2007-8-11 18:43:37 发表于房地产门户-搜房网>业主论坛> 华业翠都 业主论坛 hycd.sh.fang.com 
下午去了物业,物业又派了一个老奸巨猾的姓许的男人做和事佬,他的意思就是开发商不会出面,只能通过物业当中传话,才给我们解决。让他们写个承诺,都不肯。开发商连出来当面说声道歉都没有,这算什么。这到底是我们错还是开发商物业的错呢。
发表于2007-09-18
谈谈“封闭阳台必须由物业统一指定”<1395>字节hycd909 2007-5-10 21:29:26 发表于房地产门户-搜房网>业主论坛> 华业翠都 业主论坛 hycd.sh.fang.com 
上海联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浦东齐河路华业翠都住宅小区的管理中,就业主封闭阳台问题,上演了一场闹剧。前后表态自相矛盾,言不由衷,出尔反尔,毫无诚信,把业主当阿斗,玩弄于股掌之中。在冠冕堂皇的“为了提升小区整体形象、保值、增值,阳台封闭必须由物业公司指定统一安装”的旗帜下,背地里却侵占业主权益,大搞不正之风,实有中饱私囊之嫌。上海是座著名的国际大都市,浦东新区又是上海改革开放的前沿阵地。联讯物业公司的作为只能是有损上海的形象,是与我们党和政府一贯崇尚的精神文明相背道而驰的。今年又是国务院下达整顿行业不正之风的实事年,联讯物业公司竟然顶风而为,其胆气还真不小呢!

    这里且不论业主封闭自家阳台必须由物业指定统一安装这一违法侵权行为,单就封闭阳台要求形式、材料、规格统一的问题,谈点看法。

    众所周知,物业对其管理的小区住宅要求维护建筑外貌保持协调一致是职责所在,无可厚非。但不征求广大业主意见,自作主张,来一个统一设计安装就不对了(且不论物业有否相关设计的营业执照。)要知道封闭阳台是业主生活和使用的需要,其工程费用是由业主承担的,而不是物业公司自身的什么工程项目,这是主客不分,本末倒置。再说,封闭住宅阳台的事,在上海大小各住宅基地十分普遍,不少著名的、有资质、有经验的物业管理企业在此问题上都有不少成熟、成功的经验。为了维护住宅建筑外观的整体效果,一贯的做法是要求封闭后的阳台颜色、格调与建筑外观保持协调一致。至于使用有框窗还是无框窗,采用开启式还是平扯式等这都属于业主自主范围,各家业主可以按照各自的喜好和生活习惯而定。为了保障安全,必须选择有资质的正规企业实施,这是对的,但不能由物业公司指定(这是护权)。物业公司在要求业主封闭阳台问题上应该拿出的是原则性的富有建设性的意见,而不该过分的细化。对此,我认为物业公司某工作人员对业主的答复远比那位堂堂经理要高明许多(尽管还不完美)。事实上,一味地强调统一是不切实际的。试问,有的业主要封阳台,有的则不封,你如何统一?联想到不少公共场所有“衣冠不整者,请勿入内”之类的布告,我认为这是为了维护公共秩序而对来宾的一个原则要求。总不能提来宾必须穿着统一制服方能入内吧?幼稚可笑!

    对这样一个物业管理行业经常涉及到的具体问题,一个道理十分清楚的封闭阳台问题,联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为什么要我行我素,一意孤行,甚至不顾违反法规、侵占业主正当合法权益,强行由它统一设计、指定安装呢?是为了提升住宅小区的整体形象,为业主保值、增值,学雷锋做好事,全心全意为业主服务?我看不是!

    试想,一个不懂得尊重业主,违法侵权的企业,能全心全意地为业主服务吗?

    那么是为了提升自身企业的形象,创出点政绩、业绩给上级看看?这倒是有可能的,但可能不是主要的,恐怕仅是物业公司自我欣赏的表现罢了。主要原因那么又会是什么呢?说白了,无非是一个“利”字在作祟。在利益的魔力驱使下,就什么都不顾了。真危险啊,呼吁主管部门的检察机构能引起重视,好好地管一管,此风不可长呀!
发表于2007-09-18
5月7日与物&&业再次交涉阳台事宜,令人发指!!<493>字节seajc 2007-5-7 20:29:55 发表于房地产门户-搜房网>业主论坛> 华业翠都 业主论坛 hycd.sh.fang.com 
首先,我们提出物&&业指定一家#$公$#司负责无#框#凉#台是既不合法也不合理的。
吴经理回应,物&&业是为业主服务、为考虑房子升 值,才统一包阳台。而事实是在绝大多数的小区,物&&业最多只能是制定阳台的样式,由业主来选择#$公$#司包阳台,或者最多物&&业只能推荐3家以上的#$公$#司,由业主自由选择,而三家#$公$#司的bao #jia应该有中 低 高 档 的差别,而我们已经了解到目前6mm玻璃、无框凉台、白色的jia格在每平方260左右(各位业主可以在团##购网内搜寻)。


其次,双方分歧在于物&&业指定的包阳台的定*凯#$公$#司报jia,以我家阳台为例,定*凯给出的报jia单为下:
南北凉台总面积11平,单3 2 0,小ji3 5 2 0
防水两只,小ji2 0 0
不锈钢8.8米,单8 0,小ji7 0 4
总4 4 0 0
--------------------------------------------------------------------------------
[color=#0000FF]Re:5月7日与物&&业再次交涉阳台事宜,令人发指!!<1199>[/color]字节seajc 2007-5-7 20:30:46 发表于房地产门户-搜房网>业主论坛> 华业翠都 业主论坛 hycd.sh.fang.com 
对于第一项疑义:我们原来找的宝*视测量的面积为10.5平,宝*视的单jia是2 5 5,总是2 6 8 0,而这家量的面积比宝*视的大半平多,单jia贵也不是一点点;
对于防水的疑问:现在上海阳台防水都是以一户结算,一般的防水jia格是每户100-120,我们原来找得宝*视报jia是整户(南北阳台一起)120,对于防水报jia不合理这个问题我们之前就找物&&业交涉过,物&&业的陈姓工作人员把定*凯给他们物&&业的报jia单拿给我们看(5月5日),当时就令人发指:定*凯给的报jia清楚的写着“防水每户100y”,而到了我们业主的报jia单上写的就是“防水 两只 共200”,那时陈顿时无语;而今天我们再次让吴经理把那份报jia拿出来的时候,原来“防水每户100y”已经被改成了“防水每只100y”,让我们捧腹的是“户”改成“只”是用黑色水笔描的,更改痕迹甚为明显,唉,现在做假也太不敬业了吧?劳架您重新打印一份假报jia好不好。
对于不锈钢的问题,物&&业的解释是需要在阳台的玻璃支架上再做一个不锈钢的架子,而我之前找过的宝*视没有这项收费,他们最后的jia格只是10.5×255+120=2 8 0 0

再次,我们两家业主对于物&&业的不满在于物&&业根本就是在耍我们业主。原本物&&业陈姓工作人员当着我们的面告诉我们可以自己找#$公$#司包阳台,只要是白色无框即可,而我们找好#$公$#司、测量尺寸、交纳定金之后他们却又变卦了,说物&&业统一找#$公$#司;吴经理对此的解释是他们寻找过几家#$公$#司,通过资质考核选定了定*凯的一家,同时拿出了定*凯的资质证明(上面提到的报jia单也是这里面的一份文件),好家伙不拿则以,拿出来我们一看更是漏洞百出:有一份“广东新美铝××#$公$#司”的质量证明文件,我们疑问,这个#$公$#司和定*凯有什么关系,吴回答这家#$公$#司向定*凯提供型材,大家都知道,无框凉台的关键就在于型材质量,这个当然很关键咯,但我们细细一看,顿时哈哈大笑,文件的质量证明日期是“2001年*月*日”,天啊,2001年的型材是给我包凉台用的么?另一份平安保险的保单复印件,保险有效期竟然是“2005年5月20日至2006年5月19日”,也就是说吴经理口口声声说的这家#$公$#司有保险的说法是以前有过保险,而现在早就过期。以上两点询问吴的时候,吴竟然又说他当时没有仔细看过这些文件,晕!你既然看都没看那怎么从这几家#$公$#司里选中定*凯的呢?我们业主看了短短10min就看出这么多问题,而你们本着为我们负责的态度咋就看不见呢?唉!无语啊……

大家下次去找物&&业的时候可以去看看这几分文件,有可能上述错误也会被用水笔更改哦……
发表于2007-09-21
物业"管理"转型为"服务" 业主可以炒物业"鱿鱼"
http://www.fang.com 房地产门户-搜房网 2007年09月21日07:17 新闻晨报  张薇   
物业“管理”转型为“服务”

条款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将“物业管理企业”修改为“物业服务企业”,将“业主公约”修改为“管理规约”,将“业主临时公约”修改为“临时管理规约”,并对个别条文的文字作了修改。

看点:重新定位企业与业主关系

物业公司究竟是管理,还是服务?究竟谁才是小区的真正主人?本次《物业管理条例》修改后,对于这2点从法律上都有所明确。

根据最新的《条例》,物业公司的定位不仅在于管理,还更多地偏重于服务。对此,上海市物业管理协会信息部主任许玉彪表示,名正才能言顺,“管理”变成“服务”,是一种管理理念的变化。虽然这并不构成实际的效应,但是却从理论上重新定位了物业企业和小区业主之间的关系:业主是小区的主人,物业企业受聘于小区业主,服务于小区业主。称谓的修改清晰地界定了物业公司的性质,是服务而非管理,有助于让物业公司清醒地知道自己的身份,有助于物业公司恪守份内职责。

据物业管理协会有关人士介绍,目前已经有部分物业管理企业进行了更名,如万科集团的物业管理公司就由“万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更名为了“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透明视角:主人更加需要自律

称呼上的改变,意味着新的《物业管理条例》更强调业主自治管理和物业服务。在坚持主体地位的同时,业主还应有更多的自律。物业管理不再只是物业公司的事情,业主也应该积极参与:是否需要物业公司,物业公司的职责应该做到哪一步,选择怎么样的物业管理公司……这些都需要业主自己决定。同时,“业主公约”改为“业主规约”,这也是业主自我约束力的体现。新的《条例》出台后,一方面物业服务企业要加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技巧;另一方面,业主也要对自己负责,拿出“主人”的样子,以身作则。

市民关注

看点:业主投票分量更重

逾半业主同意即可“炒”掉物业

条款内容:业主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制订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制订和修改管理规约、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新的《物业管理条例》实施后,单个业主在业主大会中所投的选票分量更重。

修订后的条例规定,除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和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才可实施外,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选举业主委员会或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制订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制订和修改管理规约及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只要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即可。

这意味着,如果业主对物业企业不满,只要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物业公司就会被炒“鱿鱼”。而在之前,制订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等都必须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2/3以上通过。

透明视角:物业公司洗牌临近

上海一共有3000多家物业管理公司,这些物业公司有不少档次较低,物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一旦小区内发生了矛盾,不仅不能解决问题,还会和业主委员会相互推托责任。甚至还有在业主解聘物业之后,物业还赖着不走的情况发生。

投票权由2/3通过改为1/2通过,服务不佳、不受业主欢迎的物业公司被炒的几率将会加大。这对于物业企业服务的提升和业主的权益的维护都提供了保障。更强烈的竞争将促使物业公司优化服务项目、提高服务水平和竞争能力。对此,许玉彪表示,物业企业面临洗牌再所难免,而一些品牌物业企业显然更占优势。

与此同时,也有业内人士提醒市民:虽然业主的权利变大了,但是更换物业服务公司还需要谨慎。毕竟,新老物业管理公司的更换,意味着小区会有一段时间的调整和适应期。经常更换物业公司,对小区的安定必然会有一定影响。

市民关注

小区纳入“社区化”管理

条款内容: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看点:政府指导权明确

“此次修改中将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增加为成立业主大会的指导部门,这是修改中的一大亮点。”许玉彪这样表示,这项修改是把现实中的做法固定化。

根据介绍,目前大多数小区成立业主大会,一般都是向小区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提出要求,然后进行备案,但是政府的具体责任却没有明确。而从今年10月起,政府的基层机构直接对小区进行管理,政府对小区管理将负有直接责任。《条例》中增加了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职能,一方面突出了基层管理,将居民小区纳入了社区化的管理,另一方面对业主、物业公司的指导更直接,实际操作性更强。

透明视点:业委会需要理性维权

业主委员会由小区业主大会选举而来,理应为业主说话办事,做业主的权利维护人。但是在现实中,也有部分业主委员会的素质平平:喜欢闹事,难以起到稳定作用;通过小区建设谋取私人利益;与物业公司沟通不够等等。根据介绍,目前业主委员会最大的问题就是,由于没有专门的指导机构,很多业主委员会不知道应该如何开展工作,也不懂得如何合理地维护业主的权利,有时候所做的决定甚至可能会伤害到部分业主的权益。

如何防止有关决定侵害业主的正当权益的发生?此次的修改不仅将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增加为成立业主大会的指导部门,还赋予了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于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做出的违反法律、法规的决定,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的权力。政府指导作用的加强,将有利于业主大会和业委会维权更加趋于理性。

市民关注

公共设施物业不得“逾规”

条款内容: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业主依法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同意后,由业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看点:公共财产权明确

不少小区的居民都遇到过这样的困扰:电梯里装上了电视,在外面工作后回到家,一进电梯却还要继续被电视广告强制骚扰。更让人难以理解的是,这些电视广告的安装往往“无声无息”,直到安装完成开始“工作”了业主才知道。而至于广告收入的用途究竟是被如何分配,是否被用于小区建设,对此业主更是无从知晓。

小区里的公共财产究竟归谁所有?物业这样的做法该如何被限制?修改后的《条例》明确,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物业服务企业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的同意。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临时占用、挖掘的道路、场地,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这意味着,类似是否要在小区住宅的电梯设广告或安装电视这类行为,必须由业主大会决定,如果没有得到同意,那么物业公司就不能“逾矩越权”。同样,物业公司其他的一些行为,如一些物业公司擅自把小区公共地下车库改变为经营场所、出租公共运动场所收取费用等,今后也将不被允许。

透明视点:业主对共用设施等的使用要经常留意

由于所有权没有在法律层面上被明确,小区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被物业另做他用,这在以往是很常见的现象。

围绕着小区共有财产所有权的问题,很多时候业主明明有理,却很被动。在新的《条例》实施后,物业如果再有擅自改变共有设施用途的行为,业主维权将有法可依。另外,确需改变有关建筑和设施用途的,如小区绿地改为停车场等,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提出改建建议,但没有决定权。其获得的收益在扣除物业的管理费用后,也应当全部归小区业主共同所有。

根据介绍,小区内的门卫房、监控室、共用走廊、物业管理区域内按规划配建的非机动车车库、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绿化、道路、场地等都属于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对于它们的使用,小区业主在平日里都要加以注意,为自己的权益多留一分心。

市民关注

代收费用不得收取手续费

条款内容: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钱款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看点:巧立名目收费被亮红灯

目前,上海不少大型物业公司都会为业主提供水电煤等“六费”的代收服务。对于这些服务,物业能否一起打包收取?收取的话是否可以收取手续费用?根据新的《条例》,代收费用属于一种物业公司为业主提供的一种增值服务,不能收取费用。对此,业内人士表示,目前沪上很少有物业公司对此收费,因此就实际操作来讲,不会对小区和业主产生很大影响。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条例还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项目,服务报酬由双方约定。因此,如果业主在生活中需要物业提供额外的服务,那么可以在服务合同中约定清楚,以免物业公司巧立名目进行收费。

透明视点:业主心中明明白白一本账

收费的问题涉及到小区业主的切身利益,也是业主们平日最为关注的。不仅是增值服务的费用收取,对于整个小区的收入和支出,居民都具有知晓权。专项维修基金的缴纳和支出,停车费等公共区域的使用收益,这些费用的去向如何,物业都有义务公布,业主心里也都应该有笔明账。

目前,关于维修基金,根据市房地局的要求,物业应该每半年公布一次使用情况和剩余资金。而对于一些公共区域使用收益的去向,有疑问的小区居民可以通过业主大会以及业主委员会出面要求查账。
发表于2007-10-10
顶~~~~~~
上一页|1|
/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