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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灾难!妻子患精神病 丈夫带她悄悄离婚

发表于2013-02-25

结婚3年的妻子突患精神病,丈夫竟带着她去民政局把婚悄悄给离了,女方年迈的父母认为民政局没有尽到办离婚证的审查之责,将其告上法庭,近日,记者从南阳新野县法院了解到,一审判决民政局撤销对2人颁发的离婚证。

疑惑

女儿女婿“离婚”了

女儿疯疯癫癫地被送回娘家,“婆家”没人管,小外孙1岁多,正是离不开母亲的时候,竟没跟着回来……2012年10月1日,家住南阳市新野县的丁梦瑶,从亲戚口中得到一个不知所措的消息,女儿和女婿离婚了。

说起女儿的事,丁梦瑶连声叹息:26岁的女儿毛之焕经人介绍,与同县的黄仁相识相恋,随即2人于2009年11月11日登记结婚,生育1男。但好景不长,婚后不久,两人便时常出现矛盾。


2010年2月24日,毛因被查出患有精神分裂症,被送往医院治疗。2010年4月2日,毛之焕出院,但精神上仍有缺陷。

2012年8月31日,黄带领妻子到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而该处的工作人员对他们所带证件不严加审查,更没有对双方的情况进行必要的调查和询问,就盲目为2人办理了离婚登记,颁发离婚证。

2012年9月18日,毛经南阳市第四人民医院诊断为精神分裂症,并出具了诊断证明书。黄仁因觉得和毛之焕已“离婚”,便迅速将其送回娘家,再也不管不问。

起诉

民政局未尽审查之责

2012年10月9日,丁梦瑶以女儿法定监护人的身份,一纸诉状将新野县民政局及其女婿黄仁告到了新野县人民法院,要求撤销给女儿女婿颁发的《离婚证》。

庭审现场,被告新野县民政局辩称:民政局婚姻登记处依法律规定,给黄仁和毛之焕办离婚证,程序是合法的。当时对毛之焕进行询问时,毛是清醒的,也没提出其有精神病。

黄仁则辩称:妻子毛之焕离婚前就有病,但去办离婚证时,毛是清醒的,我没有打骂过毛,双方属自愿离婚。

判决

撤销民政局所颁发离婚证

法院经审理认为,《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民政局称询问过毛之焕,但没提供对其询问的记录证据,庭审中毛又否认,故对民政局称询问时毛头脑清醒的理由不予采信。原告毛是否患有精神分裂症,应以其提供的病历档案及诊断证明为准,且第三人黄仁也认为其患有精神分裂症。故被告在登记中认定事实不清。

《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不予受理。

本案中,毛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遂依法撤销新野县民政局,于2012年8月31日为原告毛之焕、黄仁所颁发的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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