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页|1|
/1页

主题:收房时,请各位开心业主注意了!

发表于2009-12-27

1、收房时卖方必须符合〈〈预售合同〉〉第十条的规定(大家可以看一下自己的合同)。卖方必须公示〈〈住宅交付许可证〉〉、房屋设定的抵押已注销的证明、卖方已付物业维修资金(原称维修基金,政府已改名了)的证明、卖方明年3月底前取得大产证的承诺。

2、卖方必须提供我们业主〈〈上海市新建住宅使用说明书〉〉(淡黄色)和〈〈上海市新建住宅质量保证书〉〉(淡绿色)

3、上海政府物业管理文件规定的是:物业费一般是交三个月的,大家没必要交半年啊?

4、开发商大产证办好后,我们也可自己去办自己的房产证的,没必要化300元钱的,何况这是三个月以后的事了。

其它收房时可能会遇到各种问题,请不要轻易签字啊

发表于2009-12-27

顶!

发表于2009-12-27

发表于2009-12-27

如果卖方(开发商)不交维修资金(它交的比例是4%),其就违反合同第十条了,我们不能收房!更何况它不交维修资金,我们维修资金(3%)更可慢一些交,特别重要的是政府收不到开发商的维修资金是不发大产权证的,其责任是卖方的。但愿它在交房前已交了维修资金。

发表于2009-12-27
顶,望LZ在验房后有什么消息及时发表。
发表于2009-12-28

顶, 收房时有新进展及时跟进一下啊

发表于2009-12-28
顶啊!
发表于2009-12-28

LZ说预交三个月就够,而不是通知书上要求的六个月. 有哪里可以找到出处吗? 谢谢

发表于2009-12-28

关于物业管理费的相关文件如下:我们可以认真议一下的,强烈要求开发商和物业公司严格遵守!大家收房要小心啊!

上海市住宅物业服务分等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四、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确定
住宅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应按照质价相符的原则,分别选择并组合确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为各物业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的总和。各物业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原则上不超过规定的最高收费标准。
业主大会成立前的物业服务收费,由建设单位根据物业特点和服务要求,选择服务项目、服务等级并拟定收费标准,在发布招标公告或协议价格15个工作日前将拟定的收费标准报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价格主管部门确认。建设单位应在确认的收费标准范围内进行物业管理招标或确定协议价格。其中综合管理服务项目所选的等级不得高于所选的公共区域清洁卫生服务项目等级,也不得高于所选的公共区域秩序维护服务项目等级。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需列明约定的服务项目、服务等级和收费标准。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应包含前期物业合同中约定的服务项目、服务等级和收费标准。
业主大会成立后的物业服务收费,由业主大会与物业管理企业根据物业特点和服务要求,选择服务项目、服务等级,并按本办法规定协商具体的收费标准。需要时可邀请所在地居民委员会参与协调。
五、超过最高服务等级收费标准的确定
因提供本办法未涵盖的服务内容和设施设备而提高物业服务水平的,可适当提高收费标准。
业主大会成立前的物业服务收费,建设单位应委托市物业管理协会组织专家论证提出相适应的收费标准,经区县价格主管部门确认并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作为物业管理招标或协议的最高收费标准。
业主大会成立后,具体的收费标准由业主大会与物业管理企业根据物业特点和服务要求协商确定。需要时也可邀请所在地居民委员会参与协调。
六、收费标准的备案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自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物业服务合同提交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价格主管部门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七、物业服务费的计价单位和预收期限
本办法所确定的物业服务收费的计价单位为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经业主大会同意,计价单位也可为每月每户。
物业服务费按月收取。经与业主约定可以预收,预收期限一般不得超过3个月。
八、付费起讫时间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至出售房屋交付之日的当月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出售房屋交付之日的次月至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的当月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物业买受人按照房屋销售合同约定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承担;
上一页|1|
/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