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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13-08-30

二中院院长:

 

我们是上海曹安国际商城2600多户业主的代表,向您反映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副庭长郏志强枉法裁判的情况。案号是2012嘉民三95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建筑区划内的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管理用房,属业主共有。但上海市嘉定区有关部门却违反法律规定,将曹安国际商城的公用设施和物业管理用房的权登记在开发商名下,开发商又违反法律规定将该些房屋的产权无对价地转移至物业管理公司(与开发商系关联企业,因物业管理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王加明就是开发商的实际控制人)。王加明通过连续的违法产权登记行为,将依法应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公用设施和物业管理用房的权侵占为其私人所享有。王加明达到初步违法目标后,更进一步地实施违法行为,将公用设施的楼梯擅自拆除,在原楼梯以及公共走道的位置上违法搭建用房,所违建面积约2000m2(该项目其他商铺出售的价格约3万元/m2,王加明违法攫取的财产达6000多万元),并有将所违法搭建的经营用房对外出租,获取非法利益。王加明为了攫取非法利益,置广大业主的权益于不顾,激起广大业主的愤慨。

 

广大业主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10名业主代表于201211月向嘉定法院起诉开发商与物业公司,嘉定法院拖了一个多月才立案受理(违反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承办人为副庭长郏志强,承办人在审理案件中,袒护开发商与物业公司,拒绝为业主代表所聘请的律师开具调查令,不给业主调查开发商如何取得产权的证据材料,仅以物业公司所持的房产证(形式上的产权人)为依据,置国家法律规定于不顾,并拒绝业主要求物业公司出示取得产权证的证据材料的正当要求,匆忙认定曹安国际商城的公用设施,物业管理用房的权属物业公司,认定物业公司擅自搭建违法建筑没有侵犯业主的权利,从而判决驳回业主的诉讼请求。

我们认为:郏志强如此判决,完全无视国家的法律规定,属于枉法裁判,在审理案件期间的表现,属于徇私枉法,应该查明的事实不予查明,其中究竟有什么原因以及因素,我们不敢妄加判断,但至少有一点,作为资深的审理房地产案件的法官应当明知建筑区划内的公共设施、物业管理用房的产权属业主共有。为什么在明知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还要作如此裁判,作为业主,不得不合理怀疑开发商、物业公司与郏志强之间具有不可告人、昭示的非正常关系,所以郏志强才敢如此枉法裁判。

 

鉴此,我们广大业主只有依赖上级领导了!

 

 

曹安国际商城业主代表

 

 

 

2013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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