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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向物业王,黄经理敬茶。

发表于2011-09-27
网上有帖子说,外租客让大家苦不堪言。我有同感。他们不肯配门禁,
总是有办法破坏,使进出的大门锁不上。物业的老师傅刚修好,隔几个小时就坏了。阳台外晒的衣物有痰迹甚至被倒上稀饭。餐巾纸满天飞。今天我从电梯出来,见到大队人马。由物业王经理带队,后面是居委会干部,以及不少穿迷彩服,手持棍棒的执行人员。据说是调解教育无效而到群组房执行公事的。邻居说她上去看过那家,门打开里面是暗的,不知隔成多少间。。。。

后面的故事不知道,也没去打听。但我看到如今的物业在协调在办事
这是事实。助动车乱停的现象也好多了。作为小区居民应该向物业表示支持和谢意。

发表于2011-09-27
发表于2011-09-28
现在的物业班子比前面几批好,实事做了不少,希望再接再厉
发表于2011-09-30
物业真给里
发表于2011-11-05
发表于2011-11-07

10月起施行的《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中规定
713日举行的市政府新闻发布会上,市政府法制办副主任顾长浩介绍了10月起施行的《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主要内容。《办法》明确了居住房屋的最小出租单位,以解决群租问题导致的不良影响。

一直以来群租因其价格低廉而被很多租房的市民所喜爱,然而近几年来,房屋租赁市场中却频频暴露出群租问题。比如群租不但导致破坏房屋结构、损害房屋安全、影响相邻关系的不良后果,而且给居住小区的环境治理,治安、消防等社会秩序管理带来了安全隐患。

针对这些情况,《办法》做出了新的规定。明确了最小出租单位,规定必须以一间原始设计为居住空间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同时强调不得分隔搭建出租或者按床位出租,也不得将厨房、卫生间、阳台、地下储藏室等出租供人员居住。《办法》同时明确最低人均承租面积,即以一套住房中居住空间为基准,人均不得低于5平方米,并规定居住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居住房屋,不得出租用作单位的集体宿舍。

顾长浩介绍,《办法》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提出了新要求:其一,将代办租赁合同登记备案作为房地产经纪机构的一项法定义务;其二,对于不符合本规章规定的居住房屋租赁业务,明确不得提供经纪服务;其三,不得对租赁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租金等信息以赚取差价;其四,对于承租其居间、代理的居住房屋的,明确不得收取佣金。

物业服务企业方面,《办法》也提出新要求,明确了向管理部门报送物业管理区域内居住房屋租赁情况的义务,规定了发现租赁当事人、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而及时劝阻、制止和报告的义务。

 我们的物业是时候该站出来做点事了                             


 

发表于2011-11-07

对于小区里面严重的群租问题由来已久,我们深受其害,希望我们的物业不要只流于表面做点文章,要彻底连根拔起,已解决我们所有业主的心头之患。

发表于2011-11-13
引用:lucario在2011-11-7 10:38:24写道:原帖
对于小区里面严重的群租问题由来已久,我们深受其害,希望我们的物业不要只流于表面做点文章,要彻底连根拔起,已解决我们所有业主的心头之患。
 
 言之有理!!
如果很难找到业主,或是执行人员敲不开门怎么办。
听说还有半数的群租没解决,还在努力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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