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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上海群租管理规范性文件-----关于加强居住房屋租赁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

发表于2010-07-21

为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上海平安建设的要求,进一步规范本市居住房屋租赁行为,切实维护房屋租赁市场秩序,针对近阶段群租所暴露的有关问题,作出以下规定:
    
一、居住房屋应当以原规划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不分门进出的客厅、厨房间、卫生间等均不得单独出租;一间房间只能出租给一个家庭或一个自然人,出租给家庭的,家庭人均承租的居住面积不得低于5平方米。
    
出租人书面同意转租居住房屋的,转租人和承租人均应执行上述规定。
    
二、居住房屋出租给单位用作集体宿舍,应当符合《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住宅物业小区内,居住房屋出(转)租给单位用于员工及家属住宿的,应当符合本规定第一条的规定。
    
三、居住房屋不得分割搭建若干小间,按间或按床位出(转)租。违规从事社会旅馆经营的,由相关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按《上海市旅馆业治安管理实施细则》等规定进行查处。
    
四、社区事务受理服务在受理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和居住登记时,应严格进行审核。发现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不得发放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不得办理居住登记。
    
五、房地产经纪机构接受居住房屋租赁委托业务时,应当加强对房屋权属证明和室内设计布局的校验,严格按照《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实施办法》和本规定开展房屋租赁居间代理。违反规定的,由区(县)房地局暂停其网上操作资格,并责令整改。
    
六、住宅物业小区业主委员会应当加强业主自律管理,及时召开业主大会,根据本规定修订《业主公约》,规范租赁行为,同时明确违反规定出(转)租房屋并严重影响相邻房屋业主正常居住的,业主委员会可书面责成房屋出(转)租人立即终止租赁行为。
    
七、区(县)房地部门应当积极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加强居住房屋租赁管理,组织和指导社区综合协管队伍、物业管理企业和业主委员会加强政策宣传和日常巡查,发现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应当立即予以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及时报告相关管理部门进行处理。
    
八、区(县)房地部门应当在区(县)政府的统一部署下,积极会同公安、人口、工商等部门,开展联合整治活动,严格查处违反本规定的居住房屋租赁行为,形成相互协作,齐抓共管的长效管理机制。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各位听众:针对听众反映的群租房治理难,市房管局局长刘海生昨天在参加电台节目时表示,公共租赁房的推进有望缓解群租现象,新的物业管理条例将涉及群租管理。请听报道:
   群租是物业管理中的一个老问题,也是一块难啃的硬骨头。家住闵行区畅馨园的卢先生就打来电话反映,他们小区45号楼里至少有三户群租户,三年来从来没有管理部门去过问:
   (实况:我们小区没有居委会,也没有业主委员会,只有物业,找到物业以后物业说我们没有执法权,后来就不了了之了。不久前上海有一个规定,群租是非法的。我想问一下局长,这个规定现在是否有效?)
   节目当场接通了小区物业公司和市房管局市场处的电话。他们都表示,会尽快核实情况,共同整治。
   刘海生坦言,上海的很多小区都存在着群租扰民现象,整治群租和解决低收入者的居住问题,有时候是一对矛盾:
   (实况:最近我们推出公共租赁放政策意见,制定意见当中我至少到闵行区去过三次,其中租赁房就是跟群租有关系。闵行区常住人口200万左右,其中超过50%是非户籍人口。因为除了闵行经济发展之外有大量的人口,很多考虑到房租的问题,大量居住在闵行区。)
   伴随着公共租赁房政策的推开,群租现象能在一定范围内有所减少。另外,刘海生说,正在修订中的物业管理条例会对群租房的治理给出新的思路:
   (实况:这次上海已经启动了物业管理的修订,其中有老百姓最关心的一些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维修基金的使用、物业公司管理自律问题,也涉及到了群租的问题。我们这次调整的内容多,第四季度稿子基本成熟以后,会征求大家的意见。)
   以上由东广记者赵颖文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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