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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新的物权法修改细则出来了。有知道的TX来说说啊!

发表于2009-05-26

今天早上新闻上说了,急于上班就听到一点,说:居住用房改商用,需整栋楼的住户同意!……

好像还有,有关业主与物业公司的,没听清……

有哪个高人知道,出来指点一下。

发表于2009-05-26
根据《物权法》,一栋建筑物从结构上区分为由各个所有人独自使用的专用部分和由多个所有人共同使用的共用部分,每一个所有人享有对其专有部分的专有权,对共用部分享有共有权。

但在实践中,对于小区内的一些公共建筑物部分,如物业服务用房、外墙面、楼顶平台、大堂、楼梯、过道、小区绿地等究竟属于全体业主共有还是某些业主专有,常常难以确定。此次司法解释对这一点做出了明确解释,除非根据规划文件明确规定专属于单个业主,否则均为全体业主共有。

另外,对于小区停车位的规划使用问题,司法解释要求,建设单位没有按照规划文件中的配比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而将车位或者车库出售、赠予或出租给业主以外的人的,业主可以请求确认该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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