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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2010-03-29
【案例】卖房收5万定金 毁约判还30万
法庭上,纪家兄弟辩称,因他俩在印尼且父亲生病,未能在约定时间来沪签署该房屋买卖合同,之后多次与张小姐协商退还定金未果。他们同意返还定金5万元,对张小姐其余之诉则不认同。
法院参考了双方买卖合同签订及履行后的预期利益,考虑到纪家兄弟已承担了双倍返还定金责任的情况,综合确认了纪家兄弟应赔偿张小姐预期损失20万元。
- 发表于2010-03-29
有位网友发帖:
“03年我从某房产公司那里买入一套房子,一切手续齐备。04年该房产公司不知有意还是无意将这套房子卖给另一个人。房产交易中心脑子进水,竟然又出具了相同的一份房产证。现在另一个人想起来要装修,破门而入将我出租给别人储藏的东西全部丢弃。
现在我想确认:两份房产证都为正规,时间顺序我先别人后,因此后一次房产交易无效,房子属于我这件事情能够肯定吗?
破门而入遭受的损失,赔偿我应该向谁提出?另一个买主,房产公司还是房产交易中心?
同样,储藏东西的损失,承租人该向谁提出?
另外咽不下这口气,能不能帮我想出点靠谱的理由,到时候让房产公司和房产交易中心做出补偿?”
我跟帖:
“你的情况近年来交易系统规范化后的确是比较罕见的,就你所说的情况来看,这恐怕需要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了,因为第二个购买人也拿到了产证,他自然也认为自己是合法的产权人,没有放弃的理由。所以第一,是要向法院提起确权之诉,即确认这个房屋究竟归谁所有,是归你还是归第二个购买人,确权之后,无权一方的产证应当由交易中心收回注销。第二,是要考虑损失追究的问题,这里有两个途径,一是告第二个购买人侵权,因为他是破门而入、造成破坏和损失的实际侵权行为人,二是告交易中心,因为其工作人员的登记错误造成了一房两证的情况,根据物权法,登记机关因登记错误而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至于选择哪个途径是需要进一步分析考虑的。第三,仅从你讲述的情况来看,法院确认房屋归你的可能性是大的,万一还存在其他的情由而判决房屋归第二个购买人的话,那你回过来可以告开发商违约,要求其退一赔一。这是我的一点初步分析,如果需要进一步沟通,可与我联系。”
- 发表于2010-03-29
- 发表于2010-03-30
上海各板块居住环境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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